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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373号)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 8

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

2015-06-29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特定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免征营业税规定的,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无需提供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赠与合同公证书”。

  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此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中“属于其他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2015-07-20

 为规范和加强建筑安装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

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

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四、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十一条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综合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2015-06-30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税收风险管理,省局依据现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管理措施,借鉴BEPS(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相关成果,制定了《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风险管理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际执行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指引

本指引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6号),以及非居民税收管理相关规定,并重点关注借鉴BEPS(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相关成果,整理、归纳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主要税收风险点、相应的风险管理建议及应对措施。

本指引旨在规范各级税务机关税收执法、加强跨境税源风险管理,引导企业主动防范税收风险、提高税法遵从度。

一、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主要税收风险点

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劳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根据税收要与经济活动及价值相匹配的原则,应重点关注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以下税收风险点:

(一)通过不合理的费用支付侵蚀居民企业税基

1.无实质性交易背景的境外关联方费用支付。

例如,境内企业与境外关联方签订形式上的劳务合同或特许权使用费合同,但境外关联方并未履行相应功能、承担风险,并未开展无实质性经营活动,重点关注,注册于避税地的关联方(特别是具备无税或低税、无自有资产、无具体经营活动、无本地办公人员、无经营场地的情形),无能力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履行相应功能或承担相应风险,以提供劳务或特许授权的名义向境内企业收取高额的劳务费用或特许权使用费;

企业为无价值或者价值已经耗尽的无形资产向境外支付费用;

等等。

2.不能为企业带来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的费用支付

(1)为与企业承担功能风险或者经营无关的劳务活动支付费用。

例如,集团公司通过全球子公司服务费用分摊的方式,向境内企业提供与其承担功能无关或者匹配度较低的服务活动并依此收取高额的服务费用;

境外上市的母公司将开展路演、投资者关系维护、集团公司社会影响力维护等活动的费用分摊给境内企业;

(2)为自身已经购买的劳务活动或已经实施的劳务活动重复支付费用。

例如,企业已经向第三方购买了相应的劳务,或者自身能够完成经营所需的劳务活动,仍向关联方支付相应的劳务费用;

(3)为已经在其他关联交易中获得补偿的劳务活动支付费用。

例如,企业在向关联方采购设备过程中已经支付了相应的费用,但仍然就设备的安装和使用辅导(特别是低技术含量的设备安装和辅导)支付费用;

(4)为自身已拥有的技术或品牌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例如,具有研发功能的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在相关技术、专利和品牌的研发方面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人力,并形成了相应的无形资产(特别是本土化的无形资产),但仍为其自身已掌握的技术或拥有的品牌向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企业使用的专利型无形资产法律保护年限已经结束,从公开渠道就能获取相应的技术信息,却仍向关联公司支付相应的特许权使用费;

(5)为其他不能为企业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的劳务活动或特许权支付费用。

例如,企业具有很好的经营能力,但因为大量与其实际经营活动不相匹配、或与相应费用能够带来的收益不相匹配的劳务费用或特许权使用费用支付,导致其盈利能力大幅下降;

单一功能企业(如合约制造商),其产品购销环节的转让定价政策已经排除了产品的技术附加回报,但仍向关联方支付大额技术许可使用费;

企业所有的产品均返销给境外关联方,并不直接面向市场,仍向关联公司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

3.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因间接受益但无需支付的费用

(1)为企业因附属于集团而获益,但未接受关联方实施的具体劳务活动支付费用。

例如,集团公司通过集中采购、整合内部信息系统、集中化管理、提升借款能力等方式产生了集团内的协同效应,集团公司自身或其关联子公司均未向企业提供具体的劳务活动但收取了相应费用,或提供了少量的劳务但收取了不匹配的费用;

集团内关联第三方接受了具体的劳务,而对其他关联子公司(包括境内企业)产生了附带性或偶然性的影响;

虽然集团内所有子公司均因此间接受益,但不应承担相应费用。

(2)为关联方出于保障投资利益而开展的劳务活动支付费用。

例如,集团公司为保障投资方利益对企业实施控制、管理、监督等活动,将仅属于股东或集团层面的活动(如内部审计)向子公司分摊费用;

或以集团内部管理的名义直接向子公司收取管理费或者将管理费包装成为服务费;

企业虽因此间接受益,但不应承担相应费用。

(3)为关联公司境外融资上市而产生的附带利益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例如,企业在境外成立控股公司或者融资公司并最终筹划上市成功而产生较大的品牌效应或社会影响力,境外关联公司以此向境内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特别是品牌使用费)。

虽然境内企业因此间接受益,但不应承担相应费用。

4.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超过与独立第三方发生交易应支付的费用

(1)企业以不合理的价格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劳务费用。

例如,企业以远高于独立第三方的服务成本加成率支付相应的劳务费用;

企业以销售额的固定比例支付劳务费用,但实际发生的成本却是固定的;

(2)企业以不合理的价格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例如,企业境内的生产过程中,在专利技术或生产工艺的研发方面且投入了大量的研发费用,但仍然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大额的技术许可费;

企业在境内的经营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营销费用并培育了本土化的品牌,但仍然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大额的品牌许可费;

企业与境外方共同研发无形资产,承担了主要功能和风险、分摊了主要成本并作出了主要贡献,但仍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大额特许权使用费;

境外关联方通过授权境内子公司相关技术的使用权而获取高于独立第三方的特许权使用费;

(3)企业以不合理的利率水平或不合理的债务结构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利息。

例如,企业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公开市场合理的利率水平;

企业因接受的债权投资比例超出资本弱化限制性条款中关于债资比例的规定,且不能提供合理理由的利息支付;

(二)通过筹划交易模式逃避非居民税收

1.混淆劳务发生地逃避纳税义务。

例如,企业接受的劳务实际发生在境内,但以通过网络(境外服务器)提供服务为由申报非居民劳务发生地为境外;

以签订合同的方式将劳务发生地直接确定为境外;

2.将特许权包装为境外劳务逃避税纳税义务。

例如,企业在劳务合同中通过虚列名目众多的服务项目(如咨询费、培训费、佣金等)费用隐匿特许权费用,或者直接将特许权包装为技术服务;

3.规避常设机构的认定。

例如,企业将一个完整的劳务合同,通过“化整为零”、“连环合同”等方式进行分拆,造成每个合同都不构成常设机构认定的时间标准;

4.采用抵消交易隐匿劳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

例如,企业实际上接受了境外关联方提供的劳务或特许授权,但通过向境外关联方高价购买材料和设备或低价销售产品(或者两者同时进行)的方式,抵消其本应支付的劳务费用或特许权使用费,进而避免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审查及非居民纳税义务。

二、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税收风险管理提示

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应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进行合理调整。

企业接受境外关联方提供劳务时,应着重通过受益性分析和功能成本分析,以该劳务能够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的程度和提供该劳务发生的实际成本为基础,确定劳务价格;

企业接受境外关联方提供的无形资产时,应着重通过受益性分析和贡献度分析,以该无形资产能够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的程度、该无形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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