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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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特点:
•1.科学技术性:
•2.社会性:
•3.综合性:
•4.特殊价值取向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1.协调发展的原则
•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相协调原则
•2.预防为主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3.污染者负担原则
•环境责任原则:
污染者治理、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原则
•4.公众参与原则:
依靠社会保护环境原则
协调发展的原则
•协调发展原则,是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核心思想:
•正确理解和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在环境得到改善至少是不遭受严重破坏的前提下,进行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发生冲突时,优先保护环境。
如何实践:
•立法领域,该原则应当在各项立法中贯彻
•决策领域,在宏观上必须把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监管领域,在微观上将环境保护纳入有关部门的经济管理与企业管理中
预防为主原则
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的简称,是指采取各种预防措施,对环境问题防范于未然;
对已产生的污染积极进行治理;
在治理环境问题时,要正确处理防与治、单项治理与区域治理的关系,综合运用各种防治手段治理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
•地位:
现代环境保护的灵魂
•不要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
•体现:
环评制度、三同时制度
强调该原则的原因:
•污染和破坏一旦发生往往难以消除和恢复,甚至具有不可逆转性
•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以后,再进行治理,从经济上来说是最不合算的,往往要耗费巨资
•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子
•环境问题在时间和空间上可变性很大
如何实施:
•制定和实施具有预防性的环境管理制度
•全面规划与合理布局
•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
3.污染者负担原则
•所谓环境责任原则,是指导致环境问题的主体承担责任并建立相应的环境责任制度的一项环境法基本原则。
•污染者负担原则(polluterspayprinciple)
•国内法
•污染者付费
•开发者保护
•利用者补偿
•破坏者恢复
•国际法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二氧化碳减排
如何贯彻:
•严格环境法律责任体系。
•完善相关制度
•推行环境目标责任制
•建立环境责任检查监督机制
公众参与原则
也称环境民主原则,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公民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相关的决策活动,使得该决策符合广大公民的切身利益。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又称环境质量预断评价,是指在某项人为活动之前,对实施该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措施和对策。
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
建设项目环评的分类:
●环境影响报告书。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编制报告书,并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报告表。
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编制报告表,对产生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登记表。
对环境影响较小,不需评价的,填报登记表。
(第三产业,趋向,减少登记)
以上统称“环评文件”
具体参见: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一项法律制度。
地位:
核心制度
关键:
污染防治设施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施工投入使用
环境标准
是有关控制污染、保护环境的各种标准的总称,是国家根据人体健康、生态平衡,在综合考虑本国的自然环境特征、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的基础上,按照法定程序对环境中污染物的允许含量及污染源排放污染的数量、浓度、时间和速率等所做出的规定。
分类:
●国家环境标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发布,全国范围内适用的标准。
●地方环境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颁布,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为内进行适用的标准。
●国家环保总局标准环保总局制定颁布的,在环境保护行业范围内适用的标准。
环境标准制定权的划分及注意事项
●省级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规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的适用:
地方标准要严格于国家的标准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存在问题:
4.1环境标准体系不科学
(1)环境标准滞后、存在空白
部分标准已经过时
部分标准存在空白
(2)环境标准数值设定不科学
较多以浓度控制为主,较少考虑总量控制
标准数值的确定与修改依据不明
污染防治标准与人体健康标准混同不分
不同部门指定的标准数值相互冲突
限期治理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对严重污染环境的污染源或者污染严重的区域环境,依法限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达到治理目标的制度。
注意:
符合总量的要求(新的要求)
对象:
●严重污染环境的污染源
●超标排污的污染源
目标:
●具体污染源——达标排放、符合总量排放
●区域——达到区域环境质量标准
决定部门:
《环境保护法》限期治理的权限在于人民政府,《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和《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各地方规定均将权力赋予环保部门
●后果
–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
–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决定机关:
–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制度:
是指为了及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由政府事先编制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该预案以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的法律规定总称。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报告的主体:
相应的环境监督管理部门
特点:
突发性蔓延性和危害性
初报
●时间:
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
●方式:
可用电话直接报告
●内容:
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
续报
Ø
时间:
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
方式:
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
内容:
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
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书面方式
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根据程度分为:
一、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二、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三、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四、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环境侵权诉讼采取举证责任倒置
1.原告(污染受害人):
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疾病、损害)
被告有一定的排污行为
2.被告(污染企业):
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告的初步证明责任)
免责事由、减轻责任的情形
3.环境侵权诉讼的诉讼时效(3年,最长20年)
《环境保护法》第42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限为3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受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
《民法通则》第137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
注意开始的时间点:
最新的环境污染罪司法解释已经出台,该罪与投放危险废物罪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