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四川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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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四川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第四条【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治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全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治理工作。

区、县城管局(市容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治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进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境爱惜、交通运输、水务、农业、林业、商务、卫生、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铁路、电力、电信、供销社等单位依照法定职责和任务分工,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责任区划分】确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时,对范围和权属划分不清或有争议的,依照以下原那么确信:

(一)没有实行物业治理的居住区,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二)已完成征地拆迁工作但尚未进行土地拍卖的地块,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城镇居民住宅区责任人义务】城镇居民住宅区责任人应当履行责任书规定的义务,确保责任区环境卫生达到以下要求:

(一)维持面貌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维持环境整洁,做到无暴露垃圾,无粪便污水横流,无污迹渣土,无蚊蝇孳生地;

(三)水域无漂浮垃圾、生活废弃物,岸边无堆放垃圾;

(四)维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禁止擅自改动、迁移、损坏环境卫生设施;

(五)维持责任区内绿化地带树木花草整齐,无缺株死株,无杂草,无杂物堆放和衣物悬挂,绿化植物上无明显积尘等。

居民院落治理除应当遵守《条例》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上述规定。

第七条【临街建筑附属设施的标准设置】城镇临街建(构)筑物应当符合《条例》关于面貌秩序的规定,附属于建(构)筑物临街外立面的各类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空调外机标准安装,距离地面高度不低于米,并保持外观清洁,顶端无垃圾和杂物,空调冷凝水接入排水管道;

(二)信箱、牛奶箱等设施整洁、完好;

(三)不得安装外挑式防护栏,防盗窗不得超过窗台外沿,其式样不得阻碍建筑景观和整体要求,并维持整洁完好;

(四)道路双侧的油烟排放通道安装隐蔽,油烟排放不得污染建筑物。

第八条【公共设施面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之外的城乡公共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城乡道路交通标志、护栏、隔离墩、路名牌等标识牌,设置标准,布局合理,标示夺目、清楚,维持完好、整洁美观。

(二)邮政、通信、供电、公交等机构设置在城乡道路上的亭、报刊亭、通信互换箱、配电箱、公交站牌等公共设施,产权人应当依照计划标准设置,管养保护,并维持设施的干净整洁、美观完好。

(三)城市照明灯光、夜景照明设施和其他景观灯光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维持整洁、美观、平安、完好。

(四)垃圾搜集容器、垃圾搜集站、垃圾转运站、公共茅厕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应按期保护和更新,保证设施完好,运转正常,并维持整洁,不得污染环境。

第九条【公开场合面貌】《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公开场合应当符合以下面貌治理要求:

(一)无杂物、无存留垃圾、无人畜粪便和污水;

(二)无违法设摊经营;

(三)无乞讨、赤膊露身人员和露宿人员。

第十条【城镇道路面貌】城镇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管护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城镇道路维持平整、完好、通畅,无明显沉陷、网裂、松散、错台、烂边;

雨水口不得有卫生死角;

路面按期冲洗,维持干净、无积水、无乱涂乱画。

(二)城镇道路人行道砖铺设平整,无缺损、错位、松动;

盲道上不得有任何障碍物;

人行天桥、道路高架桥桥面平整完好。

(三)路面显现破损、沉陷等阻碍城乡面貌的,及时修复。

第十一条【园林面貌】城镇园林绿地建设和治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城镇行道树排列整齐,树形整齐、无死树枯枝、无病虫害;

新建街道同一树木品种规格应当大体一致,树冠均匀完整;

树池标准、树圈平整;

树上无牵绳、无违规吊挂物。

(二)临街园林绿地维持整洁、美观,栽培、修剪或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治理单位、个人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户外广告、招牌、标牌不得阻碍相邻单位或住户的通风、采光,不得阻碍道路通行;

(二)配置的夜景光源,不得与道路交通标志、信号灯相近似,不得阻碍道路交通平安。

第十三条【乡村面貌】乡村环境卫生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乡村农户室内室外、房前屋后应当维持整洁卫生,无污泥、垃圾、粪便等,耕具、柴草、杂物等堆放整齐;

(二)道路双侧的建(构)筑物上无违章搭建,维持外形整洁、完好,外墙及公共区域墙面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

(三)乡村道路上无垃圾,无污水,无占道晾晒谷物等;

(四)各类架设管线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标准,无乱拉乱设。

第十四条【设施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其设计方案应当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其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同级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的意见。

新建配套建设的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未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催促相关责任单位整改。

第十五条【考核制度】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科学合理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绩效考核体系,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考核实行平常考核与年关考核相结合的制度。

考查方法由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责任人责任】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面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由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依据《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置。

第十七条【面貌、广告、家禽宠物、摊点卫生责任】单位或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依据《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置:

(一)违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堆放、悬挂阻碍市容市貌物品的;

  

(二)违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乱涂、乱刻、乱画或擅自张贴各类宣传品的;

(三)违背《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饲养宠物和信鸽阻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

(四)违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摊点卫生治理规定的。

第十八条【违章搭建责任】单位或个人违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章搭建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计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置。

第十九条【车辆乱停责任】单位或个人违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依照规定停放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置。

第二十条【生活噪声责任】单位或个人违背《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噪声治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环境爱惜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惩罚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和《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园林面貌责任】单位或个人违背《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置。

第二十二条【环卫设施责任】单位或个人违背《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损毁、盗窃、占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改变其利用性质和内部结构的,由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依据《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置。

第二十三条【道路扬尘责任】违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车辆未采取覆盖或密闭方法,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违规倾倒的,由道路运输治理主管部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依照各自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治理条例》第七十条、《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和《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置。

第二十四条【施工现场责任】违背《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面貌治理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爱惜行政主管部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和《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置。

第二十五条【占道修车、洗车、装修、再生资源回收责任】违背《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开场合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国务院《城市道路治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餐厨垃圾责任】违背《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从餐厨垃圾中回收的物质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置。

第二十七条【乡村面貌责任】乱倒垃圾、粪便、杂物,阻碍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恢恢复状。

第二十八条【垃圾乱扔、污水乱排、摊点乱摆、杂物乱堆责任】单位或个人有《条例》第四十五条禁止的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依据《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置: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物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

(二)从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

(三)在非指定地址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

(四)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开场合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拍卖或兜销物品,阻碍面貌和环境卫生。

 

第二十九条【从车辆乱扔废弃物、烟花爆竹燃放责任】单位或个人有《条例》第四十五条禁止的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公安机关依照各自职责依据《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置:

(一)从车辆内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

(二)在非指定区域、指按时刻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十条【燃烧废弃物、三废扰民责任】单位或个人有《条例》第四十五条禁止的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环境爱惜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惜法》规定进行处置:

(一)在露天场所或垃圾搜集容器内燃烧秸秆、树叶、垃圾或其他废弃物;

(二)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阻碍居民正常生活,证照齐全的。

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为之一,属于无证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治理治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治理部门等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名词说明】本方法所称城镇是指宜宾市中心城区和县城、镇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实施时刻】本方法自2013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2002年6月19日市政府发布的《宜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方法》(宜府发〔2002〕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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