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规院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统一技术措施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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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规院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统一技术措施Word文档格式.doc

(3) 

编制保护规划要从城市总体上采取规划措施,为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存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又要注意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使保护与建设协调发展。

(4)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注意对城市传统文化内涵的发掘与继承,促进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没。

(5)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突出保护重点。

即:

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其环境;

对于具有传统风貌的商业、手工业、居住以及其它性质的街区,需要保护整体环境的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建筑集中连片的地区,或在城市发展史上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近代建筑群等,要划定为“历史文化保护区”予以重点保护。

(6) 

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在当前特别要注意对濒临破坏的历史实物遗存的抢救和保护,不使继续破坏。

对已不存在的文物古迹一般不提倡重建,在历史文化保护区,要坚持以保护为主,采取保护、整治和进行必要的改造更新相结合的原则,力求避免大拆大建,以假代真(以仿古建筑取代古建筑)的做法。

1.0.5保护规划工作应与当地的规划局、文物局、园林局、城建局、旅游局、环保局等相互协调和充分协商。

1.0.6编制保护规划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法》《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相关的工程措施和建设项目规划设计,也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及规范。

保护规划中的关键名词应与国内法定名词统一。

2基础资料搜集

2.0.1编制保护规划,首先要搞好对历史古城及市(县)域范围内的综合考察及资料搜集工作。

要确保调查资料的质量和可靠性。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市区为重点,并包括市(县)域内的主要历史文化遗存。

2.0.2 保护规划编制所需资料,一般应包括历史和殃状基础资料;

有关文件和规划以及调查、座谈记录等参考资料。

2.0.3基础资料的内容应包括:

(1) 城市历史:

●城市历史演变、建制沿革、古城址兴废变迁;

应有建置年代、建制变化;

主要建城和兴废史实;

●城市在历史上的政治、经济作用及影响,相关重要的历史事件等。

●城市的历史文化作用及影响,文化特点、相关的历史名人。

(2) 城市现存地上地下文物古迹:

●名称、类别(文物分类)、级别(国家级、省、市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所在位置。

●历史情况:

兴建及重建年代、原有规模、制式、主要内容及特点。

●现状情况:

现存规模,完好程度(完好,基本完好,严重损毁,尚存残迹),使用情况(使用性质、方式)。

(3)历史地段及民居

●名城及所在位置,用地规模,用地性质,人口及产权状况;

●历史形成布局和空间特点,整体文化特色和价值;

(4)古城格局:

城垣形制,路网、轴线、水系、地貌和内外部空间环境特色;

(5)风景名胜及古树名木:

●风景名胜的主要内容、特点及与城市的空间关系;

●风景名胜区或风景区的范围。

其中的重要文物古迹分布状况;

●古树名木的名称、位置、价值和保护状况:

(6)革命纪念地和重要近现代建筑;

●已经鉴定列为保护项目情况;

●尚需鉴定是否列为保护项目情况;

(7)传统文化:

包括地方传统文化艺术、手工、艺、传统产业、民俗节庆等;

(8)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的有关社会经济基础资料,设施状况,防火防灾能力等。

现存需保护内容及其环境遭受破坏或潜在破坏威胁的状况:

如城市用地发展和布局,大型工业、交通干线的影响等。

2.0.4文件、规划以及调查资料包括:

(1)文件:

国家、省市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法规、规定、决定、报告、计划等,

(2)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有关的其它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资料。

(3)规划、文物、园林、环保、旅游部门等的座谈记录材料;

社会调查和现场调查的有关记录材料。

3保护规划

3.1保护内容

3.1.1确定保护内容要全面系统反映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遗存和文化内涵,突出城市的主要特色。

3.1.2保护内容一般可分为以下5大类和12中类及若干小类,具体分类可参照下表。

大类

中类

小类

备注

1、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1、文物古建筑

2、地下遗存

1、革命遗址及革命纪念建筑(简称:

革命纪念建筑)

含陵园建筑

2、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简称古建筑)

3、石窟寺

4、石刻及其它

5、古遗址(古城、古文化遗址等)

6、古墓葬(古墓冢)

2、古典园林及风景名胜

3、古典园林及名木古树

4、风景名胜

7、皇家园林

8、私家园林

9、其它园林

10、名木古树

11、人文景点

12、自然景点

(与城区密切相关者)

3、历史地段民居与近现代建筑

5、历史地段

6、传统民居

7、近现代建筑

13、传统街区

14、传统村寨

15、其它特色地段

16、单幢民居

17、特色建筑群

18、近现代建筑及雕塑

19、近现代构筑物

4、古城格局和山川形胜

8、古城格局

9、整体空间特色

10、山川形胜

20、城垣形制

21、路网

22、轴线及主要建筑布局

23、水系

24、制高点和轮廓线

25、通视廊

26、建筑风格

27、城内自然环境

28、城郊自然环境

含城垣、城河等

5、传统文化和风物特产

11、传统文化艺术

12、传统产业

29、地方传统文化

30、地方特色艺术

31、民风民俗精华

32、传统工艺品

33、地方土特产品

34、传统特色食品

说明:

1、以上分类仅适用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2、各个城市可根据情况选用和调整

   3、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与古典园林重复时,可根据其主要内容选列一类。

3.2宏观保护控制

3.2.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就城市总体规划层次的宏观保护措施提出控制性要求.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协调,

3.2.2城市现状用地布局调整和发展用地选择;

道路、工程管网及其它大型工程设施的选线和选址应符合《文物保护法》和有利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要特别注意避开大遗址和重要地下遗存。

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外围的用地性质要做明确界定,安排与之相关连或与之相容的内容。

确保无干扰或将干扰减少到允许的最小程度,反之,应对用地性质和界线做相应调整。

对现状和规划用地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即应视为需要进行调整之列:

(1)侵占和切割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有损保护内容所在用地完整;

(2)因防火、防爆、防洪、防震、防污染和侵蚀文物古建及其重点保护的环境,而未达到相应的安全距离,已经造成破坏或确有潜在破坏威肋;

(3)严重影响保护区的环境景观和历史形成的格局、轴线、脉向、通道、及视廊等历史文脉的延续;

(4)严重影响改善城市文化、居住和旅游环境。

3.2.3对历史古城区的功能应做必要疏解,包括:

适当降低人口规模;

增加绿化用地;

确定合理的高度控制和容积率;

避免交通干道穿越历史古城和盲目拓宽古城内道路。

3.2.4提出建筑风格、古城风貌要求。

一般可按保护区、旧城区和新区提出不同要求;

但其重点应放在保护区及旧城区。

3.2.5编制保护规划中发现有关城市总体规划层次的保护问题,应及时与规划、文物和有关部门协调,并在调整布局上提出不同的可供选择方案。

经协调统一意见后,纳入保护规划或作为专项建议由城市主管部门上报确定。

3.3保护区划

3.3.1保护规划对文物古迹比较集中连片,或能较完整地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村镇、建筑群等应划为历史文化保护区;

对分散的单幢或规模较小的古建(构)筑群,可视其等级划为保护点。

保护区和保护点均需划定保护范围。

3.3.2有一定用地规模的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重点保护范围(一级保护区,亦即城市中的文物古迹区)。

一般以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范围为准,如有必要调整应与文物部门协调并按程序呈报。

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范围按风景区规划。

城郊文物古迹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文物古迹均应纳入保护规划;

对市(县)域范围内以自然风景为主的大型风景名胜区,在保护规划中,可以只反映其中与城市历史文化密切相关的文物古迹和以人文景源为主的景区部分。

3.3.3保护区分级,一般分为三级保护,每一级均需明确范围和要

求。

(1)重点保护区(一级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保护区内,一切修缮和新的建设行为均要求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执行。

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地段)的重点保护范围内,应以保存、修缮和维修为主,必须完整保留其中尚存的历史真迹部分;

地段内允许局部改造、加固危房和改善内部设施;

严格控制恢复和拆除重建的比例;

改建、恢复和重建要与地段格局及整体风貌相协调。

(2)建设控制地带(二级保护区或一般保护区)除规模较小的一般保护项目外,均应划出建设控制地带。

划定该区的目的是保障重点保护区的环境不受新的建设影响,严格控制的内容包括用地和建筑性质;

建筑高度、体量、色彩及风格;

建筑密度;

绿化环境及重要地形地貌。

(3)环境协调区可根据需要划定。

主要控制严重影响保护区的用地性质、建筑高度及风格;

古城格局;

山川形胜特征和重要地形地貌。

3.3.4划定保护范围应当科学合理,符合保护与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其主要依据和要求是:

(1)保持历史文化遗存的完整古建筑群和主要附属建筑、构筑物;

历史形成的格局和形制;

(2)历史文化遗存的安全防护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防火、防爆、防洪要求:

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文化保护区内列为重点保护的建(构)筑物,标准规范未有明确规定的,不得低于一级重要公共建筑的标准,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按高于一级重要公共建筑的标准。

防振要求:

凡机场、铁路、公路干线和有强烈振功的工矿业对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造成影响者,应要求委托方进行实测或模拟测试后,分别确定重点保护建设控制地带范围。

防震防雷按古建维修和维护标准执行。

古建(构)筑物的外沿(围墙散水或铺装地面的外沿)至重点保护区边界的最小距离一般不小于8米,特殊情况不小于3米;

地下遗址的最小距离一般不得小于遗址底部埋深加8米绿带;

在土质松散易滑塌地方应根据具体情况加大。

(3)环境景观要求:

重点保护区的范围,应包括与主体建筑构成整体的历史环境核心部分和构成景观特色的紧邻山体、台地、水面和林木。

(4)可界定性和实施管理要求:

明确标出以……为界,或距……米的四至界限,并在地形图上有可识别的标志物。

产权归属及进行管理或调整的可能。

3.4古城格局和视廊

3.4.1保护古城格局和城市主要历史性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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