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劳动保障法律法规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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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劳动关系存续的权利;
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
□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应享受那些权利?
组织、管理、指挥劳动者进行劳动的权利;
劳动报酬分配的权利;
制定和实施劳动纪律、依法或依照用人单位规章奖惩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合同中试用期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合同可以规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限内。
其中:
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下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
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
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两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劳动工资
□什么是《劳动法》所指的工资?
《劳动法》所指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工资总额由那些部分组成?
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目前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从2011年12月1日起我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武汉开发区、东湖开发区、东湖风景区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元;
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为900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5元。
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延长法定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新的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市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劳动者在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如何支付工资?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加班工资如何支付?
工作日加班,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休息日加班,又不能补休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法定节假日加班,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病假工资如何发放?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延长工作时间有什么限制性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
特殊情况最多不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养老保险
□什么是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资帮助和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哪些企业及其职工应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凡属本市统筹范围内的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按照国发[2000]8号文件规定,对于未参加养老保险而又停产多年、无力缴费的集体企业不再纳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其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目前我市参保企业及职工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以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
企业缴费工资基数不得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从2005年1月1日起,我市国有、集体、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每月按缴费工资基数的21%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每月按缴费工资基数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有职工每月统一按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外来务工人员如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凡与企业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务工人员,应由所在企业办理参保手续。
企业及外来务工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0%,其中,企业缴纳12%,个人缴纳8%;
缴费工资基数根据外来务工人员的工资收入,在全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0%
周岁且经审核不具有视同缴年限的人员;
2、凡男年龄未满60周岁、女年龄未满50周岁且经审核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具体包括:
一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原我市已参保职工;
二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原我市应参保而未参保职工;
三是依法辞职、辞退和解除劳动关系的原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及职工。
3、凡女年龄未满55周岁且经审核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原我市已参保单位女干部。
(二)上述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时须提供下列资料,交由社保经办机构审核:
(1)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帮工:
提供居民身份证、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2)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
提供居民身份证、城镇就业证明;
(3)已参保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在流动窗口首次续保的:
提供居民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档案托管证明、个人帐户对帐单;
(4)应参保而未参保的我市国有、集体企业职工:
提供居民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本人原始档案等。
□哪些人员在“流动窗口”参保或续保时,可补缴养老保险费?
主要包括以下对象:
(1)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原我市已参保职工中现男年龄未满60周岁,女职工未满50周岁,女干部年龄未满55周岁的人员;
(2)原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现男年龄未满60周岁的,女年龄未满50的人员;
(3)在“流动窗口”参保或续保后中断缴费再次续保的人员;
(4)在本地实施统帐结合前参加工作,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或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参保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首次参保的。
对于经审核不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在“流动窗口”首次参保时,一律不得向前补缴。
□职工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什么?
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企业参保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符合因病或非因工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
当地实施统帐结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参加工作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当地实施统帐结合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
失业保险
□什么是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政府负责建立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资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有那些规定?
《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如何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登记?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单位和职工按什么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费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具备哪些条件?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3个条件:
第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第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第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具备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
(一)失业保险金;
(二)医疗补助金;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四)免费提供一次职业培训。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如何计算?
《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费时间满1年的,失业后发给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时间,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满1年后再次失业的,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其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需提供哪些资料?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和本人照片;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书;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业机构出具的求职证明。
医疗保险
□什么是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哪些用人单位和人员应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不含聘用的外籍人员)。
□哪些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医疗保险个人窗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本市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可在医疗保险个人窗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在医疗保险个人窗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男性年满16岁、未满60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
二是具有本市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洪山、青山区城镇户口;
三是在流动就业人员缴费窗口办理了城镇基本养老保险。
(二)随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因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已中断或挂靠在原单位的人员,可按规定到“个人窗口”续接或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范围主要包括:
1、《武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已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基本医疗保险已中断的人员;
2、《武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已与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