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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五)

  为了进一步规范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河北省高等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按照《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等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冀教规[20xx]2号)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行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的原则,一切车辆应避让行人。

  第二条凡进入校园的行人、车辆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一切车辆和行人必须服从学校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二章交通安全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成立Z学院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院级领导担任,成员由院长办公室主任、保卫处处长、团委学生处处长、后勤和产业管理处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办公室主任由保卫处长担任。

  第五条学院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负责全校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学校交通安全的工作部署;

  2、对学校各部门、系部(院)按照职能进行交通安全管理任务分解;

  3、部署制定学校交通安全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

  4、针对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制定应急方案,建立健全应急措施。

  5、完善校园交通安全设施;

  6、保障交通安全管理经费;

  7、部署对师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8、指导、协调处理校园交通安全事故。

  第六条学校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卫处)为交通安全主管机构,其职责是:

  1、落实学校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

  2、负责对进入校园的行人、车辆驾驶人、非机动车、机动车及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

  3、负责校内交通标线、标志的绘制,安全设施的设置和管理;

  4、负责维护校内交通秩序,制止交通违章行为,协调处理校内交通事故及其它交通问题,对违反本规定及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章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

  5、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

  6、负责制定、健全完善各项校内道路交通管理制度;

  7、负责校内通行车辆证件的制作和发放;

  8、其它有关校园交通安全的管理。

  第七条学院各部门、系部(院)要在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积极协助、支持交通安全主管机构(保卫处)的交通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及事故处理工作。

  第三章交通设施及道路管理

  第八条保卫处根据学院实际设置交通标志牌、标志线、机动车停车泊位、减速板、凸面镜、等交通设施。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动、遮拦、占用交通设施。

广告牌、宣传橱窗、管线、植物及简易建筑等不得妨碍、遮拦交通设施,影响对行人和驾驶员的警示作用。

  第十条因施工需要移动道路上的交通安全设施或交通标志,必须事先征得保卫处的同意。

  第十一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内道路或从事其它非正当的交通活动。

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时,须由保卫处批准。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要设置明显的告示牌和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指派专门人员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

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清除堆积物,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十三条道路上的树木、电杆、电线或传媒线路、广告牌、标志牌等出现倾斜、折断或其它妨碍交通的情况,后勤和产业管理处要及时排除。

  第十四条禁止在校内道路上随意泊车、堆放物品和摆摊设点等其它妨碍交通安全通行的行为。

  第十五条保卫处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必要时可对校内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对在校内举行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的,应提前公告。

  第四章行人、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六条本校师生员工应模范遵守各项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出入学校大门应主动出示有效证件,并主动配合门卫检查。

  第十七条行人要走人行道或靠路右边行走,在通过校门、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要在规定或划定区域通行,无规定指示标志的,要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十八条金桥公寓大门实行封闭管理,限制行人及非机

  动车辆通行,学生出入金桥公寓须通过地下通道通行。

  第十九条行人不准在道路上坐卧、打闹、跨越、依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准毁损交通标志,不准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其它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条禁止在主要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进行运动或骑小轮车(极限单车)、打羽毛球等其它有碍道路畅通的体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一般骑自行车、电动车应靠道路右边骑行或推行,不准双手离把、互相追逐和曲折竟驶,在校园内骑行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10公里,骑车进出校门要下车推行。

  第二十二条非机动车、摩托车应停放在停车区域内,不准在办公楼、教学楼、宿舍楼、图书馆、体育场等公共场所任意无序停车。

  第五章机动车辆管理

  第二十三条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持有Z学院机动车通行证或持有门卫登记换发的机动车临时通行证。

执行公务的特种车辆和由学校邀请来校的贵宾、客人所乘车辆,经确认后可准予通行。

  第二十四条进入学校的机动车辆须按照交通标志、标线行驶或停放,并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二十五条进入学校的车辆禁止在校园内鸣笛、超车、并行或逆行,进出校门车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在校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

夜间行车不准使用远光灯。

  驾驶车辆通过交叉路口、弯道、减速带,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

  第二十六条学校禁止拖拉机、农用车、教练车、出租车驶入校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经门卫核实登记后方可驶入校园。

  第二十七条对机动车辆的停放学校实行统一管理,保卫处统一规划停车场地、划定停车线,一切车辆按规定的地点停放,外单位或个人车辆未经同意不准停放在校园内过夜。

  消防栓周边3米以内、消防通道上禁止停车。

  第二十八条严禁在校内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飙车、试刹车或进行机动车驾驶学习、培训,并严谨驾驶人酒后在校园驾驶车辆。

  第二十九条向学校超市、食堂等供货的车辆及大型施工货运车辆须在校内人员、车辆流动高峰期(7:

30—8:

30、11:

30—12:

30、13:

30—14:

30、17:

30—18:

30)以外的时间进入学校,进入学校装卸货物时不得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第六章交通违规和事故处理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规定及有关规章制度的人员和车辆驾驶人,保卫处首先进行教育,经教育无效或情节较重的,可通知其所在单位或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对拒不改正,情节恶劣的,立即报告公安部门进行处置,尽快恢复交通秩序。

  第三十一条对施工单位和人员不按规定办理申办手续、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或影响交通的,保卫处要责令其停止施工。

  第三十二条对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的外来车辆、教职工及家属车辆,保卫处可拒绝其进入或责令其驶离学校,情节严重者,将违规车辆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于在校内道路随意摆摊设点、堆放物品等其它妨碍交通安全通行的行为,保卫处首先批评教育,令其将物品收起或挪移,经教育无效或情节较重的暂扣物品,当事人交其所在单位处理或主管单位处理。

  第三十四条初次违反停车管理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在车前玻璃张贴违章告知单,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五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保卫处收回校内通行证。

  1、酒后驾驶的;

  2、无证驾驶车辆的;

  3、在校内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4、违规停车三次以上的;

  5、其它违反校园交通规定且不服从管理的。

  第三十六条车辆或行人造成交通设施毁损的,违章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车辆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在校内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要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要标明位置。

  第三十八条校内发生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学校接到报警后,要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抢救受伤人员、立即报警并协助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理,尽快恢复交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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