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草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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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草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第四条【机构设置与分工】

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救灾储备物资、代储设施的规划制定、购置、管理与监督。

市民政局根据年度采购计划和应急购置计划,负责市级救灾储备物资采购和物资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

市民政局救灾处、计划财务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中央代储物资及经费的管理,同时,委托市接受捐赠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捐赠中心”)负责中央代储物资的日常性仓储管理工作。

市级代储单位负责市级救灾储备物资的日常管理,及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向市级民政局和财政局上报情况。

第五条【市民政局职责】

市民政局管理职责:

(一)规划和指导全市仓储设施网点的设立,指定市级救灾储备物资的代储单位;

(二)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物资储备计划,确定年度市级救灾储备物资购置的种类和数量,制定储备物资技术标准和方案;

(三)制定各项市级救灾储备物资的具体管理制度,并监督代储单位落实;

(四)定期检查代储单位市级救灾储备物资的保管养护情况;

(五)及时向民政部、北京市政府等有关单位报送市级救灾储备物资的储备计划和储存、调用情况;

(六)市级救灾储备物资的统一调配和使用;

(七)指导、管理区县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工作;

(八)及时提出应对方案,满足新型应急保障需求,提升应急保障能力。

第六条【区县代储单位/市救灾物资储备单位职责】

市救灾物资储备单位管理职责:

(一)做好市级救灾储备物资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报送市级救灾储备物资的管理情况;

(二)执行市民政局下达的物资调配计划,做好市级救灾储备物资发放准备工作;

(三)做好市级救灾储备物资的使用及回收工作,及时上报市级救灾储备物资的调用和库存情况。

第七条【救灾处、计划财务处、捐赠中心职责】

(一)救灾处职责:

1、按照民政部、财政部下达的中央代储物资数量,确定年度储备工作计划;

2、负责市级仓储设施建设、使用和管理;

3、负责制定相关管理规定、物资调运计划和方案,监督落实情况;

4、负责对入库物资进行数量、质量验收和定期检查代储中央物资储备情况;

5、负责向民政部报送储备物资的储存、调用、费用结算和物资更新计划等情况;

6、监督检查中央代储物资管理经费的使用。

(二)计划财务处职责:

1、负责中央代储物资管理经费保障工作,协调市财政局对紧急调运物资的代垫长途运输费用和货物保全资金的拨付、结算;

2、负责协调市财政局及时拨付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专项经费,同时进行监督使用。

(三)捐赠中心职责:

1、负责中央代储物资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库房管理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库房管理责任制,定期报告库房中央代储物资管理情况;

2、执行市民政局下达的物资调配计划,负责中央代储物资入库、发运、运输合同的签订等工作;

3、依据中央代储物资管理经费的使用范围,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定期报告专项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第八条【使用原则】

救灾储备物资属政府专项储备物资,必须专物专用,由市民政局负责统一调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购置与储备管理

第九条【市级救灾物资购置依据、方式】

市民政局根据年度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物资的使用情况,商市财政局确定年度采购计划和应急购置计划,并按照政府采购政策规定,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购置市级救灾储备物资。

市级救灾储备物资的种类和数量由市民政局商市财政局确定。

市级救灾储备物资实行统一标准、统一标志。

第一十条【中央代储单位、市级代储单位储备物资管理】

中央代储:

市级代储单位应对救灾储备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专库存储,专人负责。

要建立健全救灾储备管理制度,包括物资台帐和管理经费会计帐等。

救灾储备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要有完备的凭证手续。

第一十一条【中央代储单位、市级代储单位储备仓库管理】

救灾储备物资库房应具备地势优良、避光、通风良好、密闭性强等条件,货物的分类、码放要符合有关库房管理规定及货物技术标准的要求,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条件和措施。

第一十二条【中央代储单位、市级代储单位新购置物资管理】

市级代储单位应按照市民政局要求,对新购置入库物资进行数量和质量验收,并在验收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入库的情况报告市民政局。

第一十三条【中央代储单位、市级代储单位调拨物资管理】

市级代储单位应该根据市民政局要求调拨的物资种类、数量、批号、调运地点及时办理出库手续,并将办理情况及出库、运输等凭证复印件在组织发货后2个工作日内报市民政局。

第一十四条【储备物资规范管理标准】

储存的每批物资要有标签,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编号、数量、质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等相关信息。

储备物资要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

储备物资要做到实物、标签、账目相符,定期盘库。

同时,针对中央代储物资,根据库房使用条件,中央代储物资应做到与市级储备物资划分区域存放。

市级代储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一十五条【储备物资折旧报废处理】

为确保储备物资的使用质量,市民政局对中央代储物资需实行定期检验制度。

由救灾处会同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对储存时间达到3年以上的中央代储物资进行抽查检测,对因年限等原因导致该批次储备物资技术指标下降,不能达到使用要求的,应上报民政部、财政部,经批准后予以折价报损或报废。

日常管理期间,捐赠中心发现因非人为因素致使破损严重不能继续使用的中央代储物资,应及时向救灾处报告。

救灾处会同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检测确认后,报民政部审核批准。

市级代储:

因非人为因素造成破损严重以致不能继续使用或超过储备年限无法使用的救灾储备物资,经检测后,由市级代储单位及时向市民政局报告,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报废。

对报废物资的可利用部分应充分利用。

市级救灾物资报废处置的残值收入,全部上缴市财政局。

对经批准报废的物资,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物资更新计划。

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拨付补充购置费。

市民政局应及时完成市级救灾储备物资更新工作。

第一十六条【中央代储单位、市级代储单位报告制度】

市民政局捐赠中心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中央代储物资库房管理情况总结上报救灾处和计划财务处,内容包括入库、出库、报废的物资种类、数量和时间以及专项管理经费使用指出情况等。

市级代储单位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市民政局报告当年度市级救灾物资的储存情况总结,内容应包括物资库存、调用和仓储设施以及储备物资折旧报废等方面。

市民政局救灾处、计划财务处负责汇总捐赠中心和市级代储单位情况并形成总体报告,报主管局长批准后,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年1月10日前分别向民政部和财政部报告上年度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的储存情况总结。

第一十七条【中央代储单位、市级代储单位管理经费补助规定】

代储物资管理经费是指专项用于代储物资所发生的包括接收入库、保管维护、组织发送等方面的人工雇佣、设备购置、租用仓库、短途搬运、代储物资入库检测费用和定期检测费用等费用支出。

民政部、财政部按照上一年度市级储备物资金额的3%核定下拨管理经费后,由计划财务处报请市财政局拨付中央代储物资管理经费,并下达捐赠中心零余额账户,由捐赠中心按照管理经费的使用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安排使用。

专项管理经费的审计,根据有关制度规定纳入捐赠中心年度审计范围。

捐赠中心应在每年6月31日和12月31日前向救灾处和计划财务处上报经费使用情况和经费支出清单。

因库房管理发生一次性费用支出超过2万元(含2万元)时,应向计划财务处和救灾处提出申请,并经主管局长批准同意后,方可列支。

市民政局对市级代储单位给予适当管理经费补助,专项用于市级代储单位管理储存市级救灾物资所发生的仓库占用费、仓库维护费、物资保险费、物资维护保养费、人工费和物资短途装运费等项支出。

每年年初市民政局汇总各市级代储单位情况后,按照上年实际储备物资金额的X%核定上年度的管理经费,报市财政局审核后,由两部门联合下达。

市财政局按照不超过市级储备物资金额的3%核定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经费。

市民政局在年度预算中做好计划。

管理经费用于存储单位管理储存市级救灾储备物资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接收入库、保管维修、组织发送、定期检验等方面。

第四章调拨管理

第一十八条【调拨原则】

使用救灾物资时,受灾市或区县应先动用本级救灾储备物资,在本级物资全部使用仍然不足的情况下,可申请使用上一级救灾储备物资。

申请程序如下:

(一)申请使用上一级救灾物资应由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向上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内容应包括:

自然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种类,转移安置人员或避灾人员数量;

需用救灾物资种类、数量;

本级救灾储备物资总量,已动用本级救灾储备物资数量;

申请上一级救灾物资数量等。

(二)根据受灾市或区县的书面申请,结合重特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安排情况,上一级民政部门统筹确定调拨方案,向申请使用上一级救灾物资的受灾市或区县人民政府部门、代储单位发出调拨通知,并抄送上一级财政部门和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三)紧急情况下,申请使用上一级救灾物资的受灾市或区县人民政府部门也可先电话报上一级民政部门批准,后补申请手续。

第一十九条【一般调拨程序】

第二十条【紧急调拨程序】

第二十一条【调拨物资费用结算】

第二十二条【调拨物资清点与验收】

 

第五章使用及回收

第二十三条【调拨物资使用权限】

第二十四条【救灾物资使用情况公示制度】

第二十五条【救灾物资回收原则与制度】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贪污与挪用救灾储备物资的处罚办法】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区县可参照执行本办法或根据各区县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XXX文件(民发[20XX]XX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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