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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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统一数据与营销服务管理……………………………7

第七节统一经营指标绩效管理………………………………7

第八节统一代理公司服务管理………………………………8

第三章广告播出费收款管理……………………………………8

第四章实物抵顶及资源置换管理………………………………9

第五章广告违法违规处罚管理…………………………………9

第六章广告经营人员奖惩管理…………………………………10

附件:

一、《2012年山东广播电视台广播广告经营管理细则》

二、《2012年山东广播电视台电视广告管理细则》

三、《广告发布内容管理规定》

四、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及补充规定

第一章总则

山东广播电视台的广告经营与管理,事关全台事业发展大局。

总的要求是,在台党委制定的“统一管理,分散经营,按类操作,集中考核”经营原则指导下,以整合频道资源、优化品牌结构、提升资源价值为核心,坚持多元化代理模式,确保完成年度经营创收目标,不断推进我台广告经营科学、健康、持续发展。

第一条山东广播电视台授权“广告管理中心”,依照《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61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全台所属各广播、电视频道(以下简称频道)的广告经营工作,行使统一管理职能。

第二条广告管理中心,是全台所有广告经营行为内外协调、服务的专职管理机构。

主要职责是,统一协调内部经营机制、协调外部合作环境、协调对外推广招商、规范频道经营模式、统一制定频道经营目标、统一频道绩效考核;

负责全台广告经营性资源的统一规划与维护,对经营过程实行统一管理:

统一制定经营政策、统一规范价格体系、统一管理各类合同、统一监听监看、统一规范播出。

监督并维护好广告内容环境和播放秩序,为完成全台大盘经营目标保驾护航。

第三条广告管理中心负责建立健全政策协调、政令发布、问题处理机制:

建立专业培训制度,以例会、主题研讨、客户见面会等形式,高效灵活解决经营中的实际问题;

以请专家、走出去的方式,加强广告团队的专业训练,应对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解决问题的能力、开拓创新的能力。

第四条山东广播电视台成立由分管台领导、纪检、广告管理中心组成的“广告经营仲裁领导小组”,以广告管理中心为总协调,及时解决经营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纠纷,维护好全台广告经营秩序。

第二章广告经营统一管理条例

第一节统一资源规划与维护管理

第五条山东广播电视台各频道广告资源归台所有,由广告管理中心负责统一规划管理,频道负责经营使用。

第六条广告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可经营性资源优化与调配,统一进行科学分析、合理规划,形成经营资源差异性定位,规避恶性竞争和资源使用同质化。

广告管理中心对全台各频道广告资源的使用拥有监督管理职能,对超时、多占及挪用侵占资源的,中心有权协调处理。

第七条各频道广告资源规划以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为标准,每天广告播出量不超过节目播出总量的20%;

每小时广告播出时间不超过12分钟;

黄金时间每小时播出广告量不得超过节目总量的15%。

如遇特殊情况超量播出,需报广告管理中心并经分管台领导批准。

第八条广播电视各频道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实行多元化广告代理制模式。

如实行整频广告代理,必须提交完整的可行性运营评估方案,报台党委研究批准,方可实施。

凡整频代理频道,其代理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且代理频道广告任务在合同约定期内,年均增幅不低于20%。

第二节统一广告价格体系管理

第九条山东广播电视台授权广告管理中心对所属各频道广告价格实行统一管理,拥有审核、决定权。

广告价格原则上保持每年递增。

年度广告产品体系和价格体系由频道提出具体方案,经广告管理中心审核认定后,方可向社会公布。

各频道广告价格表及媒介手册印制成品需提交广告管理中心存档。

第十条在经营过程中,如需对广告产品体系和价格体系进行调整、增减,须报广告管理中心评估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山东广播电视台所属各频道广告销售折扣,均应在年度统一阶梯刊例价格的基础上,广播各频道一律不低于4折;

电视各频道年度广告产品销售折扣或阶段性折扣调整,须报广告管理中心审定,经主管台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频道(各类代理公司)必须严格执行规定折扣,不得擅自降低销售。

第三节统一广告合同签约管理

第十二条山东广播电视台授权广告管理中心对所属各频道广告合同实行统一管理。

广告签约合同分为“广播广告发布合同”和“电视广告发布合同”两大类别,各频道须使用广告管理中心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签约。

第十三条全台各频道将统一启用计算机广告签约管理系统,投放广告的企业、公司,需经系统注册登记后方可进行广告发布合同签订。

广告管理中心对广告签约系统实施集中化管理,各频道所有签订的广告合同须全部录入系统,不得私自设立广告签约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合同签约管理:

1)签订广告合同或广告协议前,代理公司应向相关频道确认广告形式及发布时段;

专题广告、联办节目、大型活动须提前向频道提交申报,经频道与广告管理中心评估、审核、批准后方可签订。

2)严谨签约制度,凡代理我台频道广告业务的各企业、广告公司,应向频道完整提交其广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公司法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质、资料;

如法人委托公司工作人员签约的,还应提供法人委托书(加盖公章)。

频道负责资质审核,并送交广告管理中心备案。

3)对必须提交广告批文的医疗、药品等广告,相关频道应在广告播出前连同合同一起提交广告管理中心备案。

对于无审批文件或审批文件已经过期的,广告管理中心有权要求频道拒签或停播该广告。

4)合同项目(包括客户名称、播出形式、广告长度、单价、次数、刊例费用、实收费用等)必须逐项完整填写。

所有正式签约合同,必须统一加盖与山东广播电视台财务账户相对应的广播、电视“广告合同专用章”印章,且加盖签约双方合同印章方可生效。

5)因代理公司或客户在省外,造成频道无法及时送交广告管理中心合同原件的,应在传真件接收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送交广告管理中心。

对于签订全年投放合同,按月下单的客户,可由对方出具“传真件认定说明”,明确企业同频道签约合同传真件的法律效力。

6)原则上不允许签署跨年度广告合同。

如有特殊情况,须报广告管理中心批准。

第十五条合同变更管理:

1)广告管理中心终审盖章后的合同即为有效合同,不得做任何更改。

如因特殊原因须对合同进行变更,造成合同金额变化时,代理公司必须出具由客户加盖公章的相关证明,频道填写《广告变更通知单》,并注明变更原因,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报广告管理中心,经确认盖章后,方可终止原合同,并另行签订新合同。

2)因客户原因造成合同提前终止,代理公司应于终止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频道,频道确认后,填写《广告停播通知单》,并注明变更原因,报广告管理中心,经批复后方可终止原合同。

第十六条合同文本管理:

1)所有广告发布合同由山东广播电视台广告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管理。

2)各类广告发布合同(一式五联),相关部门分别各执一联。

3)广告发布合同档案实行分类管理。

所有作废的广告发布合同,不得撕毁或丢弃,必须交回广告管理中心集中处理。

无争议的广告发布合同留存期为5年。

第四节统一广告编排播出管理

第十七条山东广播电视台广播广告执行统一编排播出管理。

电视广告待技术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广告管理中心统一串编播出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广告编排人员应严格对照广告播出串联单,核实播出日期、段位、长度、广告内容、广告版本等准确无误后进行精准编排,不得随意增减广告,严禁无合同上单播出。

第十九条频道因节目变动或特殊直播活动需调整原广告播出编排,应提前报请广告管理中心进行调整。

同时,频道应及时通知相关客户,并协商好广告调整播出方式。

第二十条广告编排人员在工作中,应注意广告编排的科学、合理,保证广告播出的流畅,将不适宜连播的广告内容合理分隔播出。

第二十一条广告编排人员串编广告素材时,应按照播出要求审核广告画面质量、规范广告播出声音标准,保证播出的广告面画清晰、音量标准、内容准确没有遗漏。

所有音视频内容必须经业务前期人员审核确认无误后,再发送至广告编排人员上单录入。

第二十二条频道不得在节目中私自安排软性商业宣传的内容,因特殊节目形态的需要,确需涉及商业信息的,频道应向广告管理中心提报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播出内容不得同时包含客户名称、地址、电话、价格等两项以上(含两项)的商业信息。

第二十三条因设备故障或人为因素而影响广告正常播出的,除有协议特殊约定外,均应按照“错(漏)一补一”的原则,双方确认补播排期,并给予相同价值补播。

对人为造成的错播、压播、多播、漏播,广告管理中心给予频道警告,对年度内错、漏播累计三次以上的频道,处以合同单价三倍的罚款,并计入年度绩效考量。

第五节统一广告监听监看管理

第二十四条广告监听/监看是统一播出监管的重要环节,广告管理中心以监播系统常规性自动收录和人工阶段性、针对性监听监看相结合,负责对全台各频道的广告播出情况实施全程监播。

第二十五条广告管理中心将监播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违规内容、错漏播情况、广告超时等问题,在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落实整改的同时,每月汇总形成书面《月度广告监播报告》,上报台领导,并抄送相关频道经营部门,纳入频道绩效奖惩考核。

第六节统一数据及营销服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广告管理中心对各类经营数据统一管理、集中发布。

广告经营数据统计与管理是为了准确把握全台可经营性广告资源的使用效率及市场占有率、各频道专业性资源的投入产出比、代理渠道的开发整合运营效率、广告产品贡献率和价格体系的竞争力等,为全台广告经营战略制定、优化资源配置、整合营销策略规划和绩效考核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第二十七条广告管理中心统一制定各类经营数据的计量标准和核对方法,依据各经营部门提供的合同信息,收集、分类、分析经营数据信息,建立精准、细化的经营数据库,并动态更新维护。

第二十八条广告管理中心依据各频道以专业资源为经营突破点的经营定位,按月、季度、半年、全年进行目标达标的过程分析、管理,及时为频道营销策略的制定、修正提供决策依据。

第七节统一经营指标绩效管理

第二十九条广告管理中心依据《山东广播电视台年度经营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对频道经营指标实行统一考核。

第三十条依据《山东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规定》和各类“代理协议”,由广告管理中心对各频道每月到款额及累计到款额,定期与台财务资产部对账;

对代理公司实行统一保证金管理、统一考核管理、统一奖励结算。

第三十一条代理费返还额度,实行单单计量、定期核算,按照公司进款的实际额度和相对应的代理费奖励政策,按约定及时结算。

山东广播电视台财务资产部凭广告管理中心盖章的《代理费结算清单》及代理公司代理费发票返还代理费。

第八节统一代理公司服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营销支持:

广告管理中心配合频道实现代理指标,为代理公司提供营销服务,帮助代理公司提高经营能力。

第三十三条客服支持:

针对客户及代理公司需求,协助开发行业重点客户,配合频道对VIP客户实施增值服务。

第三十四条绩效管理:

广告管理中心对代理公司定期进行到款核算、代理额度计算、代理费返还等相关业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协调服务:

广告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各类代理公司及客户投诉,并组织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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