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案例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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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案例Word格式.docx

严禁谎报火警。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

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我国法规明文规定了在火警确认为火灾后的处理应是在第一时间报警,本案例中是在物业公司已经尽力进行灭火但是如果在无法扑灭火灾的情况下才拨打“119,事实上这样做风险太大。

一是即使将火灾扑灭,物业公司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不说,如果方法不当,速度太慢,加大了损失;

二是若不能及时将火扑灭,此时拨打”119“,延误了最佳灭火时间,消防部门将会追纠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不当的责任。

这是本案应该%考%试|大|注意的要点之一。

2、另外一个关键点就是在火灾扑灭后,需要鉴定火灾事故的火灾原因和损失的时候,我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对于特大火灾事故,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

在本案处理过程中,该物业公司应按照消防法之规定请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调查、核定,查明事故责任而不是由物业公司技术人员来确认。

启示与思考:

1、当上述类型事件发生前,物业公司要按照国家以及当地政府的法规明确消防设施等行业管理部门与物业公司之间应该维护或者管理服务的界限。

对与属于物业公司管理服务范围的严格按照法规规定以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当上述类型事件发生时。

物业公司要根据国家规定以及按照符合国家规定制订预案并在已经确认为火灾发生时按照预案开展工作;

同时我们在火灾整个救助过程要根据符合相关法规,既不能不作为而引起违约,也不能充当公安消防机构履行公安消防机构的法定责任;

在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特别要注意员工安全的保护;

3、当上述类型事件发生后,物业公司应配合公安消防机构保护现场,火灾因各类责任问题%考%试|大|需要鉴定的,应根据国家消防法的规定由公安消防部门以及政府组织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4、物业公司还应按照消防预案组织消防演习保证预案启动后的运行质量、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消防意识和消防技能、加大园区消防安全宣传促进业主对日常生活中消防安全注意事项的关注。

对于消防隐患要及时的处理,消防设施设备有物业公司负责维护的应制定日常维保计划,并在消防演习中启动保证运行良好,同时建议也可以以消防安全为专业分类,使用,,系统制订消防安全的管理方案。

近日,南京市高淳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轿车因燃放烟花被烧毁的案件,小区物业被推上被告席,并被判决赔偿车主15000元。

二、除夕夜爱车被烧毁

2011年2月2日晚,也就是兔年的除夕之夜,家住南京市高淳县淳溪镇某小区的老张一家人正在屋内和和气气地看着春晚,突然听到外面有人喊门。

出去后发现,在小区自家轿车的停放处,西侧的草皮被燃放的烟花引燃,火势已经扩大至他的轿车底部,即使事后及时把火扑灭,但已无济于事。

老张告诉记者,自从买了轿车,每年都会按照物业规定,支付物业管理及停车管理费用,小区停车场的15号车位由他专属。

出事后,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车辆定损,推定为全损。

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老张从保险公司处获赔64000元,除去车辆使用折旧及残损18000元,老张因车辆损失共遭受经济损失46797元。

物业赔偿15000元

喜气洋洋的除夕夜,不想爱车因燃放烟花被烧毁,老张一肚子闷气,即使保险公司给了赔偿,他还是想找小区物业给个说法。

因为,在老张停放车辆的墙边,有着过高过密的极易燃烧的干草,物业没有及时处理,被引燃后,物业又没有及时发现和处理,使火势蔓延到他的车底,致全车被损,应该承担46797元的赔偿责任。

而物业在法庭上表示,在事故发生之后,他们已经及时向警方求助,在消防车赶来之前,也参与了灭火工作。

物业的代理律师表示,老张停车期间,并未缴纳相应的费用。

物业方面表示,作为一名具有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员,对于相关的隐患应该有主意和排除的义务,老张本身行为不当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三、烟花引燃房屋后,业主状告物业消防设施不够导致损失扩大。

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判决物业赔偿业主损失2万余元。

昌平区名佳花园业主张某将北京信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称去年2月14日晚上7点多,她所居住的单元发生火灾,殃及单元内的102、202和302室。

消防支队出具的火灾

事故认定书及后续分析显示,灾害成因是随意燃放烟花爆竹,火灾发现及处置不及时、现场缺乏有力有效的灭火器具等因素造成火灾蔓延迅速。

张某因此索赔88881元。

物业公司称,张某的财产损失完全是因为其私搭乱建房屋、草率放置可燃物及疏于管理所致,与物业没有任何关系,物业不存在任何过失及责任。

法院认为,信科物业作为名佳花园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张某拆除私搭的阳台顶棚,且因信科物业监管不力,导致现场随意燃放烟花爆竹,又缺乏有效有力的灭火器具,导致火势蔓延迅速,因而应承担责任。

法院同时指出,张某在房屋阳台私自搭建顶棚并放置易燃杂物,存在安全隐患,也有过错。

因而判决信科物业赔偿张某22429.5元。

四、2月28日凌晨3时53分,某市119指挥中心接到了国际一花园某大楼3102室打出的火灾报警电话。

消防队员到达小区时,发现小区通道内停放着业主私家车,消防车通行受到影响。

4时13分,消防队员进入火灾现场时,首先对室内人员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起火公寓大门略开,居住人范某、吴某已死亡。

消防队员打开大楼内设置的消火栓准备灭火,发现管道内没水。

后来消防队员用了20多分钟从楼下铺设水带供水才灭了火。

经事后检查,起火公寓内卧室等处受烟熏,厨房部分过火,客厅全部烧毁。

消防部门出具了火灾原因认定书,认为不排除是客厅内生活用火引发了火灾。

[争议焦点]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最大的争议在于,小区楼房设施存在一系列问题,是不是造成范某、吴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房产和物业公司该不该为此担责。

法院受理案件后向消防部门作了调查。

消防部门反映,火灾第一报警人是业主范某,报警人死亡在居民火灾中极为罕见。

楼层消防管道虽然当时没水,但与人员遇难并无因果关系,人员遇难的最重要原因应是死者缺乏火场逃生知识,采取的避难措施不当。

比如火势最猛烈的地方是客厅,范某没及时撤离火场,滞留于火场打报警电话。

吴某打开大门后,导致火场内空气流动迅速增加,火势扩大,当时若不能在第一时间离开,客厅内的人是无生还机会的。

而吴某打开大门后已成功撤出火场,之后不知什么原因又返回,最后导致死亡。

[酌情判决]

由于起火公寓所在大楼已在交付给业主前通过了消防验收,房产公司也已将小区物业管理业务移交给了物业公司,故法院认为房产公司与这起火灾造成的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无关。

在人员死亡一事上,法院指出,物业确实存在烟感报警系统和消防供水系统未正常投入使用,小区内

车辆停放秩序较混乱、影响消防车辆通行等缺陷。

所以物业要对业主死亡酌情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判决物业分别向两名死者的家属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3.9万多元。

在财产损失方面,法院认为物业管理职责缺陷造成的供水设施无水、通道遇阻等,导致消防人员迟延扑灭火灾,一定程度造成了财产损失扩大,物业应对此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双方当事人确认公寓财产损失按14万元计算的基础上,法院判决物业方赔偿4.2万元

五、租的房子着火租客摔伤法院判物业赔10万

福建省福州市某小区一座住宅楼曾因为架空层突发大火,造成1死12伤。

事故发生后,消防部门责任认定,火灾由在架空层充电的电动车充电器短路引发,虽无直接责任者,但小区物业方、车库承租方和看车人应负间接责任。

周女士是在火灾中受伤的12名伤者之一,为了求偿,周女士将该小区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据周女士介绍,当时正在家中熟睡的她突然被楼下的大火惊醒,等她和丈夫准备往外逃生时,大火已经堵住了楼梯,无奈之下,她和丈夫从阳台跳下,虽然保住了性命,但周女士椎体爆裂性骨折滑脱,左脚骨骨折。

她不得不住院近2个月。

周女士出院后,得知物业公司负有事故间接责任后,她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求偿各项费用11.2万余元。

法庭上,物业公司方面辩称,周女士并非该小区业主,而是从业主手中租房在小区内居住,因此原、被告之间没有物业管理合同关系,周女士起诉物业公司缺乏依据。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虽非小区业主,与被告不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但原告通过租赁行为成为小区物业的使用人,被告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小区的物业及物业使用人应尽谨慎、勤勉的管理义务。

物业公司将小区架空层发包给他人作为车库使用,对承包人在架空层采用可燃性材料设置隔间、改变场所使用功能的行为制止不力,没有尽到物业管理人的应尽义务,导致物业使用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原告的损失,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周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等总计10.5万余元。

案例解读

辽宁鼎泰律师事务所史明鑫律师介绍说,这个案例主要有三个方面值得广大业主学习借鉴。

一、首先大家需要明确,为何物业公司要承担火灾造成损失的一部分间接责任,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等,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主要看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书面或口头约定的内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应按照此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具体到本案中,物业使用人周女士按照其与业主之间的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物业公司就应按其与业主之间的合同履行其应尽的物业管理义务,而本案中,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将小区的共用部位架空层发包给他人作为车库使用,其行为已经违反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故,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原告周女士,并非小区业主,为何也可以状告物业公司维权,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具体到本案中,物业使用人作为实际承租人,享有其与业主之间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而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负有保障业主、物业实际使用人安全保障的义务,使其房屋不存在危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安全隐患,并具有消除安全隐患的责任。

当物业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时,物业使用人有权起诉要求业主与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违约责任。

故本案中,周女士作为物业使用人有权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四十八条规定,以自己名义直接起诉物业公司,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如今在小区内的租房居住已经是普遍现象,那么这些租房者是否与业主享受同样的权利呢,

小区内的租住人员是否与业主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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