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破产清算的若干财务问题论文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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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国内研究现状
方昊(2005)在浅谈如何做好企业破产清算工作中指出,成立清算组,应配备强有力的工作班子。
认为清算组必须聘请包括破产企业法人代表、财务人员、劳资干事等职工在内的相关专业人员组建强有力的工作班子,进行职责划分和工作分工,制定详细的清算工作计划,建立健全清算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破产企业职工思想工作和破产财产安全保卫工作等。
杨柳(2007)在新《破产法》破产会计问题探讨中认为,破产清算会计即是破产会计。
当破产清算企业在重组、和解后均宣告失败,则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状态,其会计上按照非持续经营条件的各种假设进行处理和运作,在破产管理人的领导下,对破产清算企业的破产债权、各种财产进行清理、变卖,并按照新破产法的破产债权清偿顺序偿还债权人,对这一过程进行确认、计量、记录、报告,这就是破产清算会计。
王润夏,张伟(2009)认为部分清算留守机构的财务开支缺少必要的范围和标准,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不健全,财务收支行为带有随意性。
清算留守工作进度缓慢,遗留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少量企业清算留守人员过多,增加了清算和留守费用的开支,增加了国有资产的支出。
他们指出,应当切实履行对破产企业留守机构和清算组的财务管理和工作指导责任,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及时分析清算会计报表信息,定期不定期实施财务检查,促进其规范会计核算,审核待核销的资产损失和支出,提出加快资产处置和终结财务工作的建议或意见。
1.2.2国外研究现状
英国的《牛津法律指南》DAVIDM.WALKER(1980)中将破产清算定义为:
国家通过特别指定的官员行动,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占有,并在满足优先债权和优先权的情况下对该财产加以变卖和按比例分配给债权人的程序。
它的目的在于保护债务人的免受个别债权人的不正当压力,保证债权人之间的公平清偿,并且最终使债务人免除责任从而能够重新开始。
末松义章[日](2004)在《破产》一书中详细的分析了破产的原因、发展、形式、财务分析以及破产重组和清算制度。
PeterFrancisGeraci(2008)认为破产清算企业必须提供具有“充分的”信息的财务报表,这里“充分的”,要求破产清算企业提供与其自身有关的全方位的信息。
供企业职工、债权人、政府等其他利益相关者使用。
从上述国内外理论研究中可以看出,其对企业破产清算内容研究较多,一定程度上可以更好的监督清算活动,而对企业破产清算财务方面的问题研究较少。
本文的研究完善了企业破产清算财务方面的若干问题,为破产清算企业向各利益相关者提供更加充分的信息,对公平清偿、维护各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一定的作用,同时对于营造一种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氛围无疑起着重要的作用。
1.3研究内容及方法
本文主要是针对破产清算的企业的财务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对国内外最新理论研究成果进行了比较详尽和系统的梳理,结合我国破产企业清算发展现状中存在的财务问题,以法学、经济学等相关理论为基础,通过网络、书刊、查阅相关学者的研究资料,利用比较分析、归纳总结等方法,构建了本文的理论框架,从而得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采用的具体研究方法与手段如下:
第一,文献研究方法
通过查阅相关资料,比较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提出本文的研究问题。
第二,描述性研究方法
通过对企业破产及破产清算的描述,说明了破产清算在企业中的重要性,并对企业破产清算的若干财务问题进行分析。
第三,比较、归纳总结方法
通过对前面说阐述问题的分析,通过比较、归纳,总结出企业面对破产清算的应对方法与策略,并给出一定建议。
2企业破产及破产清算的概述
2.1企业破产的概述
2.1.1企业破产界定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其负债达到或超过所占有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的企业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
1.企业亏损必须是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
其主要目的在于分清经营者的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的性质,从而分清经营责任。
除此之外形成的亏损,无论多么严重,均不在破产之列,也不可能破产,如政策性亏损可以获得国家政策性补贴。
2.企业亏损必须是严重亏损[1]。
这里“严重”是一个定性概念,一是亏损额较大,已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而不是略有亏损;
二是连续亏损,且亏损额有逐年上升趋势,而不是一时性、偶然性的亏损。
第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1.资产界限。
“不能清偿”这里可能有两种情况:
一是资不抵债,即资产总额小于负债总额资产负债率100%以上。
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来说已经失去偿还债务的能力;
二是资大于债,但偿债资产小于应偿债务,如速动比率在100%以下。
在这种情况下,若硬性偿还债务,将不得不动用长期资产,这样势必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陷入更严重的“不能清偿”,从而导致企业坠入破产界限。
2.信用界限。
指企业信用状况恶化,甚至难以筹措新债还旧债的境地。
3.时间界限。
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必须是到期债务。
4.空间界限[2]。
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到期债务必须是所有到期债务,即任何已到期的债务均无力支付,而不是个别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偿付。
2.1.2企业破产的意义
首先,对债权人来说,通过破产程序,可以使他们的债权请求得到公正的待遇,避免了在缺乏公平清偿秩序的情况下可能受到的损害。
其次,对债务人企业来说,破产制度可以起到两种作用:
一是淘汰落后企业,二是给一些企业提供了起死回生的机会。
最后,对社会来说,通过规范破产行为,维护正常的债务清偿秩序;
妥善处理破产事件,减少其消极影响,维护社会安定;
通过优胜劣汰机制,实现资源优化组合,促进经济发展。
2.2破产清算的基本概述
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破产清算作为企业破产中的关键环节,直接影响到破产企业债务的清偿问题,也是企业顺利退出市场的重要机制。
2.2.1破产清算的概念
破产清算,是指在公司终止过程中,为保护债权人、所有者等利益相关的合法利益,依法对公司财产、债务等进行清理、估价、变卖,按规定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的一系列活动,以终止其经营活动,并依法取消其法人资格的行为。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破产清算的主要原因是公司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而必须进行清算[3]。
其情形有二:
一是公司的负债总额大于其资产总额,事实上已经不能支付到期债务;
二是虽然公司的资产总额大于负债总额,但因缺少偿付到期债务的现金资产,未能偿还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
2.2.2研究企业破产清算的意义
现实中,市场里的任何一个企业在其运行过程中,当现金流出现短缺时都有可能面临着破产的困境,这是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的结果,因此企业破产对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来讲,其存在是必要的。
破产清算作为企业退出市场机制,其存在也是必然的。
然而破产清算不单单是企业的问题,它会影响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债权人面临着经济损失、企业职工面临着生活压力、投资人面临着血本无归等等,破产清算问题涉及到多方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因此,全面合理的破产清算制度是企业走向消亡的十分重要的一环,无疑对偿债的最大化、公平化起到一定的作用,同时也为维护各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一定的作用。
研究企业破产清算的意义如下:
第一,合理的破产清算制度有利于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和规则。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必须遵循优胜劣汰的规则,破产清算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被淘汰的企业能够顺利的退出市场,从而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第二,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化解金融风险。
在市场经济中,债务的正常清偿是经济流转和市场信用的保障,也是金融安全的重要内容。
如果法律对终止经营的企业不能妥善处理,不及时进行清算,遗留的历史问题不及时解决,等于埋下了一个个定时炸弹,将会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阻碍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
第三,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遏制各种逃废债行为。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而债权本身就表明了一种信用,当前我国经济生活中不讲信用逃废债务的行为比较普遍,对于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极为不利。
必须建立健全破产清算制度,维护广大债权人的利益,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第四,完善的清算制度对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和社会资源的浪费具有重要意义。
3企业破产清算中存在的财务问题
3.1企业破产清算所涉及的主要财务内容
3.1.1破产财产的界定
从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清算组就接管了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破产企业应及时向清算组移交会计档案、企业各种文书合同,移交的档案包括原企业的人事、财务等各种档案、文件、经济合同、债权债务证明、各种账册、报表以及企业的各种印章。
清算组在此阶段,主要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会计报告为依据,审查企业以下事项:
有无借机隐匿、私分、无偿转让财产;
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财产;
对原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偿付;
以各种名义放弃自己的债权。
此阶段应着重借助于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的职业判断,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合法的原始凭为依据,如实反映破产企业的财产现状。
在财产性质的判断上运用会计谨慎性原则。
3.1.2债权债务的确认
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于破产人享有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在我国,破产债权包括以下六项内容:
第一,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第二,破产宣告时债务人未到期的债权。
第三,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的有财产担保债权的未受清偿部分。
第四,清算组决定解除破产企业未履行合同而应支付给对方的损害赔偿额。
处理破产企业债务是清算组的重要职责,根据《破产法》(试行)规定,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确认的原则是,若有利于破产债权人,则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否则就选择解除合同,以公证、审批形式签订的合同还应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手续,另一方当事人因解除合同受到的经济损失应作为破产债权。
第五,企业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替作为被保证人的企业清偿债务的数额。
第六,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承兑人因不知事实而付款或承兑产生的债权。
3.1.3破产财产的变卖
除禁止流通货物和限制流通货物应由政府指定部门收购外,破产企业财产应委托专门的拍卖公司进行拍卖,也可由清算组自行组织,但都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及整体出售的原则进行,确实无法整体出售时方可分散出售。
破产财产的估价方法有账面价值法、重置成本法、可变现净值法等[4]。
实践当中一般选择最后一种方法,即将企业的全部财产变卖,以取得现金作为清算财产的基础,各项财产可能发生的贬值或升值,计入企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