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安全作业票证管理制度培训资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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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3、高处作业分级与分类:

3.1高处作业的分级

电压等级(kV)

10以下

20~35

44

60~110

154

220

距离(m)

1.7

2

2.2

2.5

3

4

3.2高处作业的类别

高处作业分为特殊高处作业、化工工况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

3.2.3?

一般高处作业

除特殊高处作业和化工工况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4.1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4.1.1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4.1.2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4.1.3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4.1.4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4.1.5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4.1.6《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4.1.7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4.1.8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

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

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4.1.9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

1)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2)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

±

为宜。

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

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

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

~45°

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4.2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4.2.1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4.2.2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

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

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4.2.3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

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

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

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

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

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4.2.4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

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

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4.2.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4.2.6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GB/T13869的有关要求;

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JCJ46的有关要求;

4.2.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工长(值班主任)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作业证》的补充措施栏内;

4.2.8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2.9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4.3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4.3.1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4.3.2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4.3.3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4.3.4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作业证》上签字。

5、《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的管理:

5.1一级高处作业由作业班组审核后,报车间审批;

二级高处作业由车间审核后,报公司安全部审批,三级高处作业经安全部审核后报公司主管安全副总经理审批;

1)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3)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

4)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高处作业。

特级、特殊高处作业由公司安全部审核,报主管安全负责人(副总)审批,经控股安全管理部审批。

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5.2施工负责人必须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

《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一式二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门留存。

本证保存期为一年;

5.3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

二、设备(容器)或受限空间内作业制度

本标准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008执行,适用公司生产区域的设备、容器或受限空间内进行的各种作业项目。

设备、容器或受限空间内作业:

进入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作业时应该办理《设备(容器)或受限空间内作业安全许可证》。

3、安全要求:

3.1安全隔绝

将作业设备、容器的所有与其他设备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本作业空间有效隔离。

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并挂牌;

3.1.3受限空间作业必须设置警示牌、警告标志和夜间应设警示信号灯等防止误入的隔离措施;

3.2清洗和置换

进入设备、容器或受限空间内进行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空间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3.3?

通风

清洗置换后的设备或容器要采取措施,保持作业空间内空气流通良好,特别是经过氮气置换过的设备或容器,必须强制通风5小时以上;

3.4监测

3.5照明和防护措施

3.6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安全措施;

3.7监护

3.8作业人员的职责

3.8.1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

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3.8.2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3.8.3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3.8.4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3.8.5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

3.8.6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

4、《设备(容器)或受限空间内作业安全许可证》的管理及审批权限:

4.1《设备(容器)或受限空间内作业安全许可证》由作业部门或车间提出并办证申请,由公司安全部审批。

程序:

由申请车间编制安全措施,作业票证签字人员必须现场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字;

并经现场初审确认合格后签字,并交由公司安全部签批。

4.2《设备(容器)或受限空间内作业安全许可证》安全措施栏要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4.3在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应办理《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在设备内进行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许可证》;

4.4通过签批的《设备(容器)或受限空间内作业安全许可证》,须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并由车间带班长再次确认无误后,方可准许作业人员进入设备内作业;

4.5设备内作业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需重新办理《设备(容器)或受限空间内作业安全许可证》,方可准许继续作业;

4.6设备内作业结束后,需认真检查设备内外,确认无问题,方可封闭设备。

三、设备检维修作业制度

本标准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维修作业安全规范AQ3026-2008执行,适用公司生产区域的动设备、仪表设备以及储运危险化学品介质的静止设备及工艺管道上进行的大修、中修、小修与临时性拆检抢修作业;

进行上述检维修作业时必须办理《设备检维修作业许可证》;

车辆、电器设备执行各自专业规程的除外;

2、办证分级:

本证分静设备(管道)检维修作业许可证和动设备(仪表)检维修作业许可证两类;

同时对许可证的审批权限实行二级管理;

2.1凡涉及液化气、氢气、天然气、干气(富气、瓦斯气)或硫化氢等危险气体介质以及易挥发有毒害气体介质的在用机泵、仪表等的拆检作业,应按一级动设备(仪表)检维修作业许可证审批,在上述介质的管道、静止设备上更换(或拆检)阀门、垫片、过滤器、阻火器以及维修冷换设备等静止设备或管道上的维修堵漏作业,应按一级静设备(管道)检维修作业许可证办理;

2.2其他液体或非危险气体介质在用机泵、仪表等拆检作业以及静止设备或管道上的各种维修、拆除、堵漏等作业,按二级设备检维修作业许可证审批;

2.3车间在进行堵漏作业时,必须办理“静设备(管道)检维修作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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