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计量规范》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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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桥涵工程„„„„„„„„„„„„„„„„„„„„„„„„„„„„„„„„„„(20)
附录D隧道工程„„„„„„„„„„„„„„„„„„„„„„„„„„„„„„„„„„(32)
附录E管网工程„„„„„„„„„„„„„„„„„„„„„„„„„„„„„„„„„„(41)
附录F水处理工程„„„„„„„„„„„„„„„„„„„„„„„„„„„„„„„„„(49)
附录G垃圾处理工程„„„„„„„„„„„„„„„„„„„„„„„„„„„„„„„„(54)
附录H路灯工程„„„„„„„„„„„„„„„„„„„„„„„„„„„„„„„„„„(57)
附录I钢筋工程„„„„„„„„„„„„„„„„„„„„„„„„„„„„„„„„„„(70)
附录J拆除工程„„„„„„„„„„„„„„„„„„„„„„„„„„„„„„„„„„(71)
附录K措施项目„„„„„„„„„„„„„„„„„„„„„„„„„„„„„„„„„„(72)
本规范用词说明„„„„„„„„„„„„„„„„„„„„„„„„„„„„„„„„„„„(79)
附:
条文说明„„„„„„„„„„„„„„„„„„„„„„„„„„„„„„„„„„„„(80)
1总
则
1.0.1为规范工程造价计量行为,统一市政工程量清单的编制、项目设置和计量规则,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市政工程施工发承包计价活动中的工程量清单编制和工程量计算。
1.0.3市政工程量,应按本规范进行工程量计算。
1.0.4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量计算等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1.0.5市政工程计量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²
1²
2.0.1分部分项工程
2术
语
分部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系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位工程划
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
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系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
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2.0.2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
面的项目。
2.0.3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
2.0.4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2.0.5市政工程
指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给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路灯等城市公用事业工程。
2²
3一般规定
3.0.1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招标
代理人编制。
3.0.2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
由招标人负责。
3.0.3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
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3.0.4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本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4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其他相关资料。
3.0.5工程量计算除依据本规范各项规定外,尚应依据以下文件:
1经审定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2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方案;
3经审定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3.0.6本规范对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中包括模板工程的内容,同时又在措施项目中单
列了现浇混凝土模板工程项目。
对此,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用,若招标人在措施项目清单中
未编列现浇混凝土模板项目清单,即表示现浇混凝土模板项目不单列,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的综合单
价中应包括模板工程费用。
3.0.7预制混凝土构件按成品构件编制项目,购置费应计入综合单价中。
若采用现场预制,包括预
制构件制作的所有费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
计价定额和造价信息组价。
3.0.8本规范与《通用安装工程计量规范》相关项目的划分界限如下:
1本规范市政工程路灯工程与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的界定:
厂区、住宅小区的道路路灯安装工
程、庭院艺术喷泉等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按通用安装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相应项目执行;
涉及到
市政道路、庭院等电气安装工程的项目,按市政工程中“路灯工程”的相应项目执行。
2本规范市政工程管网工程与工业管道的界定:
给水管道以厂区入口水表井为界;
排水管道
以厂区围墙外第一个污水井为界;
蒸汽和煤气以厂区入口第一个计量表(阀门)为界;
3本规范市政工程管网工程与给水、采暖、燃气工程的界定:
给水、采暖、燃气管道以计量
表井为界;
无计量表井者,以与市政碰头点为界;
室外排水管道与市政管道碰头井为界;
厂区、住宅
小区的庭院喷灌及喷泉水设备安装按本规范相应项目执行;
市政庭院喷灌及喷泉水设备安装按国家标
准《市政工程计量规范》管网工程的相应项目执行。
3.0.9若采用爆破法施工的石方工程,按照国家标准《爆破工程计量规范》的相应项目执行。
3²
4分部分项工程
4.0.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4.0.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
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4.0.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前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
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
重码。
4.0.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4.0.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
描述。
4.0.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4.0.7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4.0.8本规范附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
个确定。
4.0.9工程计量时每一项目汇总的有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
1以“t”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小数四舍五入;
2以“m、m2、m3、kg”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3以“个、件、根、组、系统”为单位,应取整数。
4.0.10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
理机构备案,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本规范的代码04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04B001起顺序编制,同
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
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
算规则、工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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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措施项目
5.0.1措施项目中列出了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项目,
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按照本规范4的规定执行。
5.0.2措施项目仅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未列出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项目,
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按本规范附录措施项目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确定。
5.0.3措施项目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若出现本规范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
补充。
编码规则按本规范第4.0.10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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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土石方工程
A.1.土方工程。
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A.1的规定执行。
表A.1土方工程(编号:
040101)
计量
项目编码
040101001
040101002
040101003
0401010054
040101005
040101006
项目名称
挖一般土方
挖沟槽土方
挖基坑土方
盖挖土方
挖淤泥
挖流砂
项目特征
1.土壤类别
2.挖土深度
3.弃土运距
3.支撑设置
4.弃土运距
1.挖掘深度
2.弃淤泥、流砂距离
单位
m3
工程量计算规则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
算
原地面线以下按构筑物最
大水平投影面积乘以挖土深
度(原地面平均标高至坑底
高度)以体积计算
按设计图示围护结构内围
面积乘以设计高度(设计顶
板底至垫层底的高度)以体
积计算
按设计图示位置、界限以
体积计算
工作内容
1.排地表水
2.土方开挖
3.围护(挡土板)、
支撑
4.基底钎探
5.场内、外运输
1.施工面排水
3.基底钎探
4.场内、外运输
1.开挖
2.场内、外运输
注.①挖土应按自然地面测量标高至设计地坪标高的平均厚度确定。
坚向土方、山坡砌土开挖深度应按基础垫层底表
面标高至交付施工现场地标高确定,无交付施工场地标高时,应按自然地面标高确定。
②沟槽、基坑、一般土方的划分为:
底宽≤7m,底长>3倍底宽为沟槽;
底长≤3倍底宽,底面积≤150m2为基坑;
超出上述范围则为一般土方。
③挖土方如需截桩头时,应按桩基工程中相关项目编码列项。
④弃、取土运距可以不描述,但应注明由投标人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自行考虑,决定报价。
⑤土壤的分类应按表A.1-1确定。
如土壤类别不能准确划分时,招标人可注明为综合,由投标人根据地勘报告决定
报价。
⑥土方体积应按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计算。
如需按天然密实体积折算时,应按表A.1-2系数计算。
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如并入各土方工程量中,办理工程结算时,按经发包人认
可的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可按表A.1-3、A.1-4规定计算。
⑧挖方出现流砂、淤泥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现场签证确定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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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
分类
土壤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