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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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

银行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银行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服务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银行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适用本指引。

除本指引规范事项外,承办银行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适用《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及《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银行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双方确立代理关系,指派本机构涉税服务人员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归集和专业判断,代理委托人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以下简称“纳税申报”)准备和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扣缴税款报告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以及相关文件,并完成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服务行为。

银行业从事资管产品等特定增值税业务,不包括在本业务指引范围内。

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银行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期限和内容,代理委托人如实向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做到申报资料齐全、逻辑关系正确、税额(费)计算准确、纳税申报及时。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银行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服务,应当按照《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执行业务承接、业务委派、业务计划、归集资料、专业判断、业务实施、后续管理、业务成果、业务记录等一般流程。

第二章业务实施

第一节资料收集

第六条综合评价银行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服务的执业风险,对涉税业务进行充分评估。

(一)了解银行外部情况,判断银行遵守执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机构规章制度及准则的情况;

(二)掌握银行内部基本情况,包括银行总分支结构情况;银行资产、利润规模与质量;银行资产配置、资金来源、经营业务等;

(三)了解银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相关信息,包括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纳税申报资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信息、增值税发票信息、税收优惠享受情况等。

尤其了解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向的第三人的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与治理层是否涉及增值税税收违法活动;

(四)了解银行内部控制情况、财务会计核算方法及其审计结论等信息;

(五)了解银行业务系统中的增值税相关系统参数配置情况。

(六)其他与银行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服务相关的事项。

第七条银行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开展时,应根据委托人不同的情况,要求其提供相应的基础资料、税务申报计算资料、实现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预缴税款完税凭证资料、增值税发票相关资料、备案资料等。

第二节销售额关注事项

第八条贷款利息收入销售额关注事项。

(一)贷款合同是否于应付利息日期确认利息收入;对未签订贷款合同或者贷款合同未确定应付利息日期的,是否在收取利息收入的当天确认收入实现。

应收利息、利息收入、贷款等会计科目金额和银行贷款合同、结息清单等原始凭证,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和时间确认利息收入。

区分各种贷款的性质,是否按国家规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有无降低利率少计利息收入现象;

(二)银行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

应收利息和利息收入会计科目金额,是否存在90天内应收未收利息冲销应收利息和利息收入,从而减少应税销售额,在实际收到利息收入时计入销售额的情况;

(三)银行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结合银行表外项目,不需计入当期销售额。

追踪测试表外项目,是否在实际收回利息收入时,按规定确认当期销售额;

(四)银行贷款的分类,针对不良贷款计提减值准备,是否存在冲减已计应税销售额。

对呆账坏账收回情况,是否及时确认利息收入;

(五)银行特殊销售方式。

豁免的表内利息和豁免的表外利息,是否按照规定抵减当期销售额。

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是否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九条金融机构往来收入销售额关注事项。

(一)银行与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是否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

重点关注:

银行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银行联行往来业务;银行与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业务;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金融债券、同业存单、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等业务;

(二)不符合免税规定的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是否按照规定确认利息收入。

第十条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销售额关注事项。

(一)银行向客户收取的因透支消费或取现而产生的利息及价外费用,是否正确确认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

银行是否在账单日或客户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信用卡透支利息在逾期超过90天后,银行是否将账单利息转表外。

是否对利息收入进行价税分离,确认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额;

(三)表内利息豁免,是否按照销售折扣处理。

如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银行可按照豁免后的利息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十一条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销售额关注事项。

是否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进行确认。

重点关注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对应的合同和票据,结合出售环节,判定按照贷款服务确认销售额的正确性。

第十二条票据贴现业务关注事项。

票据贴现业务的种类,贴现业务是否在贴现日确认纳税义务,对贴现息区分适用政策时间分别按全额或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金额进行价税分离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十三条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利息收入销售额关注事项。

(一)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利息收入的确认时间及时性和金额准确性、利息收入范围界定的全面和免征增值税的区分;

(二)金融商品持有期间是否按照约定的付息日或出售金融商品同时收到利息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利息收入是否按债券面值及票面利息计算利息收入;

(四)利息收入包含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核实银行是否有将利息收入性质的款项未确认收入,未计入销售额的情况。

对银行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取得的非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是否按照不属于利息收入,未征收增值税;

(五)银行持有国债、地方政府债获取的利息收入,是否作为免税收入。

银行持有的金融债券、央行票据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作为免税收入。

严格区分银行持有金融商品的应税利息收入和免税利息收入的范围。

第十四条其他贷款服务的合同、会计账簿核算情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当期是否准确确认的贷款服务销售额。

第十五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销售额关注事项。

(一)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业务范围,是否包括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全部业务活动;

在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业务中提供的服务,是否按照收取的各类手续费和佣金,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实际收到款项等时点确认销售额的实现,将含税金额换算为不含税金额,确认销售额;

(二)银行卡业务中,分别作为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确认的销售额是否准确。

结合清算结构、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三方的增值税发票开具情况,其销售额确认的准确性;

第十六条金融商品转让销售额关注事项。

是否将价差收益确认为金融商品的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是否将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关注转让过程中收取的手续费、税费等相关费用的税收处理。

关注金融商品转让年末负差是否存在跨年结转。

第十七条银行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销售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关注事项。

(一)银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否区分购入时间及抵扣情况等,分别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银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外的物品,销售废旧物资等,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银行各类赠送行为是否实质属于“无偿”,银行各类赠送行为是否与银行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密切相关,银行向客户赠送的是金融服务还是行外服务或货物,对无偿赠送行为均按照视同销售处理确认销售额;

(四)银行不动产租赁、销售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业务,是否按照规定确认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十八条银行即征即退项目关注事项。

具备资格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银行,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是否按照规定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是否符合享受即征即退的标准,是否已经达到政策规定的实收资本标准,是否办理对应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纳税人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一般计税方法在当期计算调整的销售额关注事项。

第二十条纳税人从购买方取得的各类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入账,在确认销售额时,是否按照适用税率换算为不含税金额。

对符合条件的不征税价外费用,关注其实质要件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金融服务的资格与备案等手续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具体的涉农贷款、特定主体特定区域提供金融服务等,是否按照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等按照相关规定确认销售额,以及及时性与准确性。

第三节扣除项目明细关注事项

第二十二条金融商品转让扣除项目的金额关注事项。

对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应关注其不包括各种费用和税金,同时折溢价应包含在买入价中进行扣除。

第二十三条银行销售不动产业务关注事项。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时,对应扣除项目明细,其扣除原值的发票及相关依据。

银行其他业务中需扣除项目的金额及扣除凭证和应税销售额确认的完整性。

第四节减免税项目关注事项

第二十四条银行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金融服务业务关注事项,是否符合免税规定的条件,并按规定备案和保存备查资料。

享受免税的金额计算是否准确。

准确核算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

银行业涉及的免税服务包括:

国家助学贷款、国债、地方政府债、农户小额贷款、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银行联行往来业等,还包括为境外单位进行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项目等。

第二十五条银行除符合免税条件的金融服务外,是否按照税法规定享受的增值税对应减免税税收优惠政策。

关注适用减免税的条件和相应的备案手续与资料。

第五节销项税额关注事项

第二十六条银行提供应税劳务销售额、销售应税货物销售额、纳税检查调整销售额适用的税率与征收率。

第二十七条银行是否按照确认的应税销售额和适用税率,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准确并及时计算销项税额。

第二十八条银行是否按照确认的简易办法计税的销售额和适用征收率,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准确并及时计算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六节增值税发票关注事项

第二十九条银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内部控制流程。

发票领购、发票开具、发票保管、发票签章等环节具体的内部控制情况。

第三十条增值税发票领用情况,包括领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十一条增值税发票使用情况。

(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关注当期实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和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情况。

关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其中金融商品转让以及免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情况。

关注当期实际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情况,包括纸质普通发票和电子普通发票。

关注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须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确认销售额,但按照卖出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三十二条当期全部销售额(不包括纳税检查调整)、销项税额与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未开具发票三项之和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一致。

分析两者之间差异的原因;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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