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排查与治理系统实施管理细则轨道交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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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细则适用于兰州市轨道交通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的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包括土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机电设备系统安装等工程。

第二章定义和分级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和“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履行“一岗双责”,落实职责分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形成“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监管机制,实现全覆盖、无缝化和动态化管理。

第五条事故隐患定义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六条隐患等级

根据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较大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三个等级。

1、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工程施工及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很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隐患。

2、较大隐患,是指在工程施工及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较多人员伤亡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隐患。

3、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要求,兰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系统建立轨道公司、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组成的三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第八条各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各单位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具体负责。

第九条事故隐患所在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组织、指导、协调本单位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承担闭环管理责任。

第十条轨道公司职责

轨道公司全面负责主持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

1、负责组织对所管辖线路的工程开展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主要分为隐患排查与领导检查两部分内容。

2、开展每周、每月、每季隐患排查工作,并通过系统上传隐患排查结果。

3、根据隐患等级与现场情况,通过系统向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下发通知单或工作联系单。

4、对监理单位评定的事故隐患等级进行核定。

5、对轨道公司、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排查发现的Ⅰ、Ⅱ级隐患治理情况进行响应及跟踪,对施工单位隐患治理情况进行核查。

6、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在隐患系统上完成相应操作。

对未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或履责不到位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进行处罚。

7、编制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报告,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所辖线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组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议,通报所辖线路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职责

监理单位全面负责本合同标段范围内的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对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1、开展每日、每周、每月、每季隐患排查工作,并通过系统上传隐患排查结果。

2、根据隐患等级与现场情况,通过系统向施工单位下发监理整改单或工作联系单。

3、对事故隐患等级进行评定,并按时将评定结果报送至轨道公司。

4、对施工单位排查发现的Ⅰ级、Ⅱ级、Ⅲ级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跟踪响应,对施工单位隐患治理情况进行核查。

5、对施工单位每月隐患自查自报工作进行跟踪响应。

6、负责Ⅰ级、Ⅱ级、Ⅲ级隐患的整改核查工作,负责隐患闭合流程工作。

7、编制所管辖工程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周报,在监理例会上,增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报告环节,通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8、参加轨道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议,汇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职责

施工单位负责本合同标段范围内的隐患排查与自查自报工作,对存在的隐患积极整改,全面落实隐患治理工作。

1、接受轨道公司、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开展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排查发现的隐患进行整改。

2、开展每日、每周、每月、每季隐患排查工作,并通过系统上传隐患自排查结果。

3、对管段内事故隐患等级进行预评定,并将预评定结果报送至监理单位进行再评定。

4、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隐患排查、下发整改通知单以及自排查中发现的Ⅰ级、Ⅱ级、Ⅲ级隐患进行及时响应并治理,通过系统上传隐患治理措施与结果。

5、提供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所需的工程资料、管理资料等,并按平台所需资料清单及时上传至隐患信息平台。

6、编制施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周报,在监理例会上汇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7、参加轨道公司主持召开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议,汇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8、施工单位每月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工作,由施工单位自发进行组织,要求每月进行一次全范围、全覆盖的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传平台。

第四章人员信息统计

1、参加隐患排查各单位人员需按照岗位要求进行账户开通,不在岗位要求范围内人员不予开通,岗位要求人员必须开通。

2、单位名称录入后,为便于统计考核工作,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

3、人员信息统计表为隐患排查系统账号开通主要依据,所申请开通或变更的帐号必须为盖有项目部印章的纸质原件,递交轨道公司安质处进行审核备案,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账户开通。

4、人员请假及人员变更需填写相关表单,报送轨道公司安质处进行审核。

人员信息具体要求参看附表1、附表2、附表3

第五章排查治理

第十三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纳入日常工作中,按照“(排查)发现-报告-响应-治理(控制)-验收-销号”的流程形成闭环管理。

具体各参建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流程图见附表4、附表5、附表6。

第十四条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应结合各单位的日常检查工作、专项检查工作和履约检查活动进行,其主要工作方式有:

项目日常性检查;

定期检查;

季节性检查;

各级各类专项安全检查、督查;

已发生事故的原因分析。

第十五条事故隐患的等级由事故隐患责任的施工单位预评估,监理单位评估,轨道公司进行核定三个步骤确定其等级。

各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展开展定期评估,全面核定各级各类事故隐患等级。

定期评估周期是3个月。

第十六条事故隐患一经确定,事故隐患所在单位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定隐患整改落实责任人、整改时间,检查人,预防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排查频次

1、轨道公司排查频次

(1)工程管理处、机电设备处、安全质量处每月组织1次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

(2)安质监督工程师、业代每周组织1次隐患排查工作。

2、监理单位排查频次

(1)监理单位负责人(总监或总监代表)每月组织1次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安全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等参加;

(2)安全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每周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3)监理员对所监理标段每日开展1次隐患排查工作;

3、施工单位排查频次

(1)项目经理每月组织1次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项目总工程师、安全总监、安质部长、安全员等人参加;

(2)项目总工程师、安全总监、安质部长每周组织1次隐患排查工作,专业工程师、专职安全员等参加;

(3)安全员每日组织1次隐患排查工作。

(4)施工单位由项目经理组织每月进行一次自查自报工作,对所辖管段进行全方位、全覆盖检查。

各单位具体排查频次详见附表4

第十八条响应

轨道公司及各参建单位进行隐患排查工作,将隐患排查结果发布在“兰州轨道交通隐患排查与治理管控系统”,轨道公司及参建单位分别依据响应权限的不同在“隐患系统”及时响应。

对于排查发现的隐患,原则上响应是立即处置,本办法所规定的时限要求是指管理人员在系统平台进行响应的最低时限要求。

1、轨道公司隐患响应权限与时限

轨道公司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发布的Ⅰ级隐患24小时内予以响应;

对轨道公司发布的Ⅰ级隐患在12小时内予以响应,Ⅱ级隐患在18小时内予以响应。

具体轨道公司隐患响应权限与时限见附表5

2、监理单位隐患响应权限与时限

(1)监理单位对轨道公司发布的Ⅰ级隐患4小时内予以响应,Ⅱ级隐患8小时内予以响应,Ⅲ级隐患12小时内予以响应;

(2)监理单位对监理单位发布的Ⅰ级隐患8小时内予以响应,Ⅱ级隐患12小时内予以响应,Ⅲ级隐患16小时内予以响应;

(3)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发布的Ⅰ级隐患10小时内予以响应,Ⅱ级隐患12小时内予以响应,Ⅲ级隐患18小时内予以响应;

具体监理单位隐患响应权限与时限见附表5

3、施工单位隐患响应权限与时限

(1)施工单位对轨道公司发布的Ⅰ级隐患4小时内予以响应,Ⅱ级隐患8小时内予以响应,Ⅲ级隐患12小时内予以响应;

(2)施工单位对监理单位发布的Ⅰ级隐患8小时内予以响应,Ⅱ级隐患12小时内予以响应,Ⅲ级隐患16小时内予以响应;

(3)施工单位对自查的Ⅰ级隐患10小时内予以响应,Ⅱ级隐患12小时内予以响应,Ⅲ级隐患18小时内予以响应;

具体施工单位隐患响应权限与时限见附表5

4、隐患响应单位要求

(1)施工单位

现场出现隐患后应立即进行治理,并于时限要求范围内在隐患信息平台上予以响应,发布治理措施、整改方案等。

隐患治理完成后,在隐患信息平台上向监理单位提交隐患治理情况的消除申请。

(2)监理单位

现场出现隐患后应立即响应,积极参与治理,并于时限要求范围内在隐患信息平台上予以响应,发布整改指令。

收到施工单位对隐患治理情况的消除申请后,进行初步复查,确定整改合格后通知相应各方赴现场进行最终复查。

最终复查合格后,对Ⅰ级、Ⅱ级、Ⅲ级隐患予以消除。

各参建单位不同岗位,响应不同隐患级别,具体内容见附表6。

第十九条隐患整改与消除申请

1、施工单位作为现场隐患的责任主体,对各个单位发现的隐患,均应积极面对,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在规定的时间里完成现场隐患的整改。

2、当现场的隐患消除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提出申请,要求消除已整改后的隐患。

3、当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消除隐患时,监理单位应及时去核准该隐患是否已消除。

若确认该隐患已消除时,则可通过系统,及时闭合隐患;

若通过现场核准,发现该隐患仍然存在,可通过系统退回施工单位的隐患消除申请,由施工单位进行再次的现场整改后,重新进行隐患消除申请。

各单位隐患排查、响应、消除流程见附表8、附表9、附表10

第六章信息报送

第二十条轨道公司、各参建单位应明确责任人,负责事故隐患的汇总、统计、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参建单位应按时进行隐患的汇总、统计和信息报送工作,具体时限要求如下:

每日对所辖范围内轨道公司、监理单位排查及自查的隐患进行统计。

每周对所辖范围内轨道公司、监理单位排查及自查的隐患进行汇总,形成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本周内隐患的汇总与整改情况,并报送至监理单位审查。

每周对所辖范围内轨道公司、监理单位排查隐患进行统计。

每月对所辖范围内轨道公司、监理单位排查隐患进行汇总,形成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本月隐患的统计与施工单位整改情况,并报送至轨道公司审核。

每周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报告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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