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考试案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5229475 上传时间:2022-10-28 格式:DOCX 页数:67 大小:91.9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婚姻法考试案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7页
婚姻法考试案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7页
婚姻法考试案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7页
婚姻法考试案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7页
婚姻法考试案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婚姻法考试案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婚姻法考试案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婚姻法考试案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6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婚姻法考试案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1995年王林外出做生意,赚了30万元。

高华独自在家创作了一篇长篇小说,发表后获稿酬2万元。

1997年王林在外结识了李云,二人之间产生感情,并于1998年正式登记结婚。

  问:

(1)王林与高华的关系应如何定性?

为什么?

  

(2)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案例中哪些财产属于双方共同财产?

哪些属于二人的个人财产?

(1)二人为事实婚姻;

以1994年为界。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2)同居期间二人购买了松下彩电、全自动洗衣机各一台,价值15000元,彩电与洗衣机双方一直共同使用。

这些都是同居期间购买的物件和为了同居生活而做生意赚的。

故应为双方共同财产.1992年王林获赠的一套两居室住房内归王所有,这是因为他们二人于1993年开始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房子是以前的。

1994年高华的姑妈赠与高华个人价值14000元的钢琴一架归高所有,这是个人赠与。

4、吴某是建筑包工头,手里颇有几个钱后,便嫌自己的结发妻周某年长色衰,不解风情,遂于1999年和2001年分别在A县和B市买来两套商品房,给自己的情妇刘亚娟和林芬居住。

2002年,又公开和情妇刘亚娟居住在一起。

2003年1月刘亚娟生育一子,吴某得意之余,公开摆酒设宴,娶刘亚娟为二房。

周某得知后,十分伤心,要与吴离婚。

吴某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周某分割其在A县和B市的二套商品房,周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这两套商品房。

周某有权分割这两套商品房吗?

刘亚娟有权分割这两套商品房吗?

1、周某有权分割这两套商品房。

2、刘亚娟无权分割这两套商品房。

理由:

虽然吴某购买这两套商品房是给情妇居住,但他没有赠与她们,房子的所有权归吴某和周某。

刘亚娟虽与吴某重婚,但这种重婚在法律上不能引起夫妻权利义务产生的效力,故房子不是刘亚娟的,更非情妇林芬所有。

二套商品房系吴某与周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收入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周某有权分割这两套商品房。

5.宋男幼年丧父,随母改嫁到离老家很远的地方,与家乡亲友断绝了往来。

宋男在大学期间结识了同班同学王女,双方关系密切,决定毕业后结婚。

毕业前,宋男携其母去王女家拜访,对未来的女婿和儿媳,双方父母均表示满意。

但在交谈中,得知宋男的祖母

与王女的妈妈是同胞姐妹后,双方的父母均不同意此亲事,认为辈份不对且为很近的亲属。

但宋男王女感情甚笃,坚持要求结婚。

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宋男、王女是何亲属关系?

(2)婚姻登记机关应否给宋男、王女登记?

答:

(1)从法律的有关规定来看,他们两人的关系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法律规定,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者,不能结婚,否则是违法行为论处.

(2)从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婚姻登记机关是不可以给他们两人登记的.这是法律上来说的.从现实中来看,也是不允许的.因为他们生的儿子或是女儿,容易患先天性心脏病的机率是很高的,其他病也是很高的.

6.李卫、男,赵玲、女,1999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

2001年8月在双方父母的操办下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

李卫当时21周岁,赵玲20周岁。

婚后时间不长,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进而矛盾激化。

2004年6月,李卫以结婚时自己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请求法院宣告其婚姻关系无效。

依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李卫能否主张婚姻无效?

(2)法院如何处理?

(1)李卫不能主张婚姻无效。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04年6月李卫已达法定婚龄,法定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失,故不能再以此主张婚姻无效。

(2)法院应告知当事人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按同居关系处理。

7.李志刚与吴淑华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老年人再婚,婚后二人居住在李志刚2000年12月购买的商品房内。

2001年10月李志刚的儿子因病去世,留有遗嘱,指定将N市“丁香园”内住房一套留给父亲。

该房价值人民币20万元。

婚后李志刚劝吴淑华辞去工作安度晚年,吴淑华考虑到自己身体不太好,遂辞去工作。

李志刚每日早出晚归,忙于做生意,吴淑华认为李志刚对自己漠不关心,加之其定居国外的女儿请她前去同住,遂于2003年9月向法院起诉离婚。

她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稳定,现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她认为其与李志刚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和“丁香园”的住房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她还提出要求李志刚给予2万元的经济帮助,因为是李志刚劝其辞去工作,致使其没有生活来源。

李志刚同意离婚,但不愿给予经济帮助。

在离婚诉讼期间,吴淑华的父亲去世,留有价值10万元的古画一幅,但未留下遗嘱,吴淑华是其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二人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2)“丁香园”内的住宅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3)吴淑华继承的古画是吴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4)对吴淑华提出的要李志刚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1)二人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因为该房屋为李志刚婚前个人财产。

(2)“丁香园”内的住房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因为李志刚的儿子去世时,留有遗嘱,指定将该房留给父亲。

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3款规定,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故属李志刚的个人财产。

(3)吴淑华继承的古画是夫妻共同财产。

因为该画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4)对吴淑华提出的要李志刚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因为吴淑华的情况不属于《婚姻法》第42条规定的“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

8、李强是李雪峰夫妇的独生子,成年后与王艳结婚,育有一子李大海。

由于李强夫妇工作较忙,李大海由祖父母抚养长大,与祖父母感情深厚,工作后按月给祖父母生活费。

2001年12月李雪峰妻子病逝,半年后李雪峰再婚。

此事引起李强的极大不满,与其父争吵后,双方签署了脱离父子关系的协议,从此李强与其父不再来往。

2003年2月,李雪峰患重病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其再婚妻子因年事已高无法照顾。

李雪峰要求李强尽赡养义务遭拒绝,李强要求李大海对其祖父尽赡养义务。

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双方签署的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是否有效?

(2)李强对其父是否有赡养义务?

(3)李大海在何种情况下对其祖父有赡养义务?

(1)没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无效。

(2)有赡养义务,由于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不成立,他们还是父子,是有赡养义务的!

无论是从法律还是道德上讲,都应该抚养。

(3)《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由此可见,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产生赡养义务应满足以下条件:

1、孙子女、外孙子女须有负担能力。

无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就无法承担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责任。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而且本人需要赡养。

对有固定收入或其他经济来源,生活上完全可以自理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其孙子女、外孙子女即可以免除承担赡养义务。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尚在,但已丧失了赡养扶助能力的,其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应承担此项义务。

适用《婚姻法》第28条规定,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关系不以共同生活为限。

即使他们不共同生活,当满足上述条件时,仍应当履行《婚姻法》第28条规定的法定义务。

9、.李刚(男)与刘云(女)曾经有过较长时间的同居生活,后因感情不和而分手。

刘云在二人同居时已怀孕,在与李刚分手后生下一女孩取名刘晓。

后来李刚与汪清结婚,婚后较长时间二人无子女,便以为汪清不能生育,遂收养了李华为养女。

一年后汪清意外怀孕,生下一男孩儿取名李征。

(1)若李刚去世,则案例中哪些人可以作为其合法遗产继承人?

(2)若李华成年后欲解除与李刚和汪清的养父母关系,但其原送养人坚决不同意,则他们的收养关系能否解除?

此收养关系解除需经哪些程序?

(1)刘晓、汪清、李华、李征。

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

“父母和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19条规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我国法律之所以规定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这是因为,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样,与生父母有直接的血缘关系,是直系血亲。

而且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样,都是社会的一个成员,是国家的一个公民,所以,国家法律应当一视同仁,加以保护。

当然,保护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并不是提倡生育非婚生子女。

(2)根据《收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①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一致,同意解除的。

但应当注意的是,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收养人、送养人协商解除收养关系时,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如果养子女不同意的,双方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②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③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所以送养人无权决定解除与否。

程序:

1、申请:

解除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和有关材料。

2、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3、登记:

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4、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10.王军与李萍于1995年结婚,两人结婚用房是王军在1993年为结婚购置的,现价值20万元。

王军与李萍婚后一直与王军祖父母住在一起。

1996年生育一女孩也由祖父母代为照顾。

2002年王军的父亲去世,王军继承了1万元的遗产。

2003年李萍的父亲去世,李萍继承了一批字画,估价10万元。

王军平时爱好写作,出版了一部小说,稿酬6000元,全部用于购买了专业书籍。

2000年结婚五周年纪念日,两个用存款购买一枚价值5000元的钻戒,一直由李萍戴着。

2003年元旦同学聚会,李萍遇到了初恋情人刘宾,刘宾已是南方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总经理,两人相见,旧情萌发,李萍为了与刘宾远走高飞,辞去了工作,并向法院起诉离婚。

王军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案例中的各项财产,应如何处理?

(10分)

(2)子女的抚养权如何处理?

(6分)

(1)、财产问题

a、房子为王军个人财产。

b、王军继承了1万元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成人教育 > 自考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