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确权技术实施细则资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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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内业整理11

4.1软件环境11

4.2添加权属单位名称及代码11

4.3调查当天内业12

4.3.1界线上图12

4.3.2界线段检查12

4.3.3添加点状零星宗地12

4.3.4挑出面积小于500平方米零星宗地13

4.3.5界线段整理13

4.3.6挑出面积小于2500平方米林地、草地零星宗地13

4.3.7界线段整理13

4.3.8宗地处理13

4.3.9界址线处理14

4.3.10界址点处理14

4.3.11添加线状地物15

4.3.12编辑《权属界线协议书》15

4.4外业调查完成后内业16

4.4.1编宗地号16

4.4.2编界址线号17

4.4.3整理界址点17

4.4.4整理线状地物17

4.4.5整理零星宗地17

4.4.6检查实体属性完整性18

4.4.7整理《权属界线协议书》18

4.4.8填写《农村集体土地调查线状地物记录手簿》18

4.4.9填写《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零星宗地记录手簿》18

4.4.10编辑《权属界线协议书附图》18

4.4.11打印权属文书19

4.4.12权属文书签字盖章19

5资料整理成果19

5.1纸质资料20

5.2电子资料21

1资料准备

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图数据(2011年变更调查后),省发证办提供的数字正射影像图,1:

10000地形图。

本次调查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高斯-克吕格投影,标准3˚分带。

2底图制作

底图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3°

分带,Y坐标无带号。

以村为单位,利用正射影像,套合土地利用图图斑线、地类符号、线状地物、村权属界线以及1:

10000图中地名,以及村名。

1:

5000图框放入图层“接图表”;

图幅号放入图层“图幅号”;

国有土地图斑线打印线宽设为1.4mm,全局线宽设为0,放入图层“国有界”,其他图斑线放入图层“DLTB”;

地类符号放入图层“FUHAO”;

线状地物的宽度数据放入标高属性,国有公路放入图层“国有公路”,集体所有道路放入图层“集体道路”,沟渠放入图层“沟渠”,其他放入图层“XZDW”;

正射影像图放入图层“底图”;

村名和村权属界线放入图层“村界”,颜色设为品红色,村界线打印线宽设为1.4mm,全局线宽设为0,村名放在村界北边外侧,字高100,图名为“界址线调查成果图.DWG”,按县、乡、村三级目录存放。

最终出图时只打开图层国有界、国有公路、集体道路、沟渠、底图、村界、底图,出图比例尺为1:

3000或更大比例尺。

每个村打印一套底图,如果有多幅图,应提供结合表。

还需打印该村范围内的1:

3权属调查

3.1权属调查工作模式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工作模式:

依据实地调查位置在工作底图上标定权属界线,如果在工作底图上无法判读的,应使用HNCORS系统、RTK等手段进行定位。

3.2权属调查实施

3.2.1指界人

村民小组级农村集体土地指界人应为村民小组的组长,如果无组长则由村民推举指界人,如果不推举指界人的,则指由村委指定指界人,如果有多个组长的则选择其中有身份证的、对界线清楚的作为指界人,填写《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指界人证明》,盖村委会章。

村级农村集体土地指界人应为该村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所示法人代表,填写《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指界人证明》,盖村委会章。

乡镇级农村集体土地指界人应为该乡乡长或镇长,填写《土地登记(地籍调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盖章处盖乡政府公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指界人应为该国有土地使用者,可以是法人代表、自然人,填写《土地登记(地籍调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如果是法人代表,盖章处盖该单位公章,如果是自然人则无需盖章。

如果上述指界人不能亲自出席指界时,必须由其指定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必须填写《指界委托书》,并提供委托人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双面复印件。

因为可能出现村名变更,导致二调村名、村公章村名、实际村名等不一致的情况,必须先向乡镇政府对村名进行核实,才能进行下一步的作业。

进行外业调查之前,必须先确定各权属单位指界人,收集身份证明文件,确定指界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如果有委托人的则还需收集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确定其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3.2.2指界通知

按调查工作计划,填写《地籍调查指界通知书》,提前一天以上通知相关集体土地所有者或国有土地使用者到场指界。

3.2.3界线调查

(1)调查必须由调查员会同双方指界人或委托代理人共同到场指界,指界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清楚界线走向。

(2)国有土地处理

任何国有土地界线的改动必须先经过县国土局同意,作业员不得擅自改动,因为所有的改动均涉及已有国有土地红线数据的变更,要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国有土地之间的土地权属界线,双方有边界协议或正式文件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者已办结土地登记手续的,可直接引用协议、法定界线、界址,不再调查、指界。

因依法征用、调整土地等引起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已核定的土地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应直接引用征用、调整土地的法定文件、图件,不再办理指界、签字手续。

对于没有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且二调时核定为国有土地的,原则上以二调为准,不进行改动。

如果已有界线不明确或与实地相差较大(走向与描述不一致或图上界线与实地相差超过3m),可以进行修改。

对于没有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且二调时没有认定为国有土地:

集体所有土地与没有明确使用者的国有土地的权属界线,由该集体土地指界人指界、签字。

集体所有土地与有明确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的权属界线,由该集体所有土地的指界人和国有土地使用者共同指界、签字。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误将国有荒山、荒地、河流、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等错划土地权属性质及范围的,应依法予以纠正。

(3)权属调查时要详细问明本宗地内是否有飞地存在,或本权属单位在别的宗地内是否有飞地存在,并作好记录以防错漏。

飞地可由飞入方单方指界,调查结果通知飞出方,若双方无异议,则认可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则由飞出飞入方共同重新指界。

同一地籍子区(村)内不适用飞地概念。

不同地籍子区的飞地在其坐落的地籍子区内按宗地最大顺序号续编。

(4)土地权属界线原有争议的,按照争议原由书进行调解处理后确定权属界线;

没有争议原由书或不完备的,应进行必要的举证和补充调查后,再进行调解和处理。

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争议界线经现场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先确定没有争议的土地权属界线,争议部分按双方(或多方)指界人确认的两条(或多条)争议界线,在权属界线协议书里对争议部分分别编制文书说明和界线附图。

整条界线有争议的按界线段编制,如只是界线段的一部分,要注明争议界线的起点和终点。

争议界线要在“权属争议界线记事”栏里说明争议原由,并在“权属争议界线记录簿”里注明权属争议界线所在地点、争议界线段号、所涉及宗地号、争议双方(或多方)权属名称等。

最后将权属争议界线文字说明、附图、争议记事、争议记录手簿一同交付有关部门进行调处。

权属争议界线按界线段所在顺序号编为“ZL+*(顺序号)-1,-2(或-3)”。

争议调处后界线段号仍改回编为“L+*(顺序号)”。

涉及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宗地编号为“ZA+*(顺序号)”,争议调处后宗地编号仍改回编为“JA+*(顺序号)”。

争议解决前争议地表示方法:

争议解决后表示方法:

(5)一个大组拆分成多个小组,但是各小组间无明显界限的,经村集体和各小组同意,可以按原大组指界,无法拆分的原大组宗地设为各小组的共有宗,但能指出小组界的宗地和零星宗地还是确权到各小组。

比如原有五个小组,后来二组拆分成两个组二组、六组,如果原二组某片地现在二组、六组界线杂乱,无法拆分出成块区域,可以将该片设为二组、六组共有宗,但另外有一片地明确只属于二组,则应设为二组宗地,不应设为共有宗。

(6)原则上所有界线段都必须调查,如果面积太小(林地、草地小于2500平方米,其他地类小于500平方米)以致图上无法标定界线则以红点标示,并注明权属单位、面积和地类。

如果外业无法判断面积大小,则应调查权属界线,待内业上图后再计算面积,判断面积是否可以立为零星宗地。

(7)本宗地内的其他权属单位(国有、乡镇集体、村集体、其他村民小组)线状地物(狭长区域,宽度小于20米),要注明线状地物权属单位、宽度和地类。

线状地物要画完整,沟渠道路应成网。

常见线状地物类别:

编码

名称

含义

101

铁路用地

指用于铁道线路、轻轨、场站的用地。

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林木等用地。

102

公路用地

指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用地。

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汽车停靠站、林木及直接为其服务的附属用地。

104

农村道路

指公路用地以外的宽度≥1.0米的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

111

河流水面

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之间的水面,不包括被堤坝拦截后形成的水库水面。

117

沟渠

指人工修建,宽度≥1.0米用于引、排、灌的渠道,包括渠槽、渠堤、取土坑、护堤林。

常见线状地物宽度计算方法:

(8)当界线沿线状地物走,但线状地物权属为第三方时,界线应沿线状地物边线走,将线状地物完整划入一方;

属于界线两侧双方时,界线沿线状地物中线。

(9)现有权属界线处理

省、市、县、乡镇行政界线、村权属界线可以调用原二调界线与文书,但当界线与实际情况有出入或发生变化时,需根据套合工作底图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并根据实地调查的情况进行确认、修改处理。

在开展权属调查时,省、市、县、乡镇行政界线数据不得改动。

村界如果明显与实地不符,则应重新进行指界、填写权属文书。

如果原有村界文书描述正确,但图上界线与实地有出入不大,则以原有界线为准,否则应调整相应组界。

村民小组权属界线按实际情况确权。

对涉及权属界线上的变更调查地类及地类图斑线进行核实,与实地不一致的按变更调查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跨越行政界线的图斑按飞地处理。

对村界数据因规划征收、村组合并产生与实地明显有出入的,要重新据实调查;

原村界线无文书的要补充调查;

原村界线文书有错误的要据实修改;

原村界线文书描述无误,但影像不套合时,当原村界线走向明显有错误时,要据实修改,当原村界线与底图影像有偏离时,在误差范围内(如1:

5000比例尺工作底图界线偏离误差为实地1.5米)可以不修改,在误差允许的范围外要据底图影像修改。

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调查时,涉及土地权属界线的原土地调查成果中的地类图斑界线和线状地物,与调查工作底图影像偏离图上超过0.3毫米时,要根据工作底图影像标绘并修改,修改时应注意保持线状地物和图斑的相对位置关系不变,确保图、表、文字说明三者一致。

(10)如一方指界人未在规定时间出席指界,其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

将确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

如有异议,应在15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由申请人负担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经公告15日后,视同对确定的界线无异议。

指界人若无正当理由不在权属界线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则视同缺席。

(11)对调查中发现的违法用地,应及时处理后再行办理登记手续。

对短时间内难以处理的,可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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