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业委员会执法检查事项清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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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农业委员会执法检查事项清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者执行《农药管理条例》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3.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立案调查

4.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5.依法公开

2

肥料生产经营使用检查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对肥料生产经营使用者执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3

种子生产经营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

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

(六)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对种子生产经营者执行《种子法》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4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检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执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5

畜禽的遗传资源利用和畜禽繁育、饲养、经营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对畜禽的遗传资源利用者和畜禽繁育、饲养、经营者执行《畜牧法》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6

生鲜乳质量安全检查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料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生鲜乳质量检测抽查。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奶畜养殖场所、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辆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养殖档案、生鲜乳收购记录、购销合同、检验报告、生鲜乳交接单等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鲜乳;

(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生鲜乳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收购、贮存、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工具、设备。

对奶畜饲养者和生鲜乳收购者执行《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7

兽药生产经营使用检查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兽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者执行《兽药管理条例》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3.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4.依法公开

8

水产养殖兽药使用检查

《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重庆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

对水产养殖者执行《兽药管理条例》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9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

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10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查

《农业转基因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转基因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

(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

(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对农业转基因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者或者农业转基因进口和出口者执行《农业转基因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11

非法焚烧秸秆检查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一条二款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和个人是否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进行检查

12

基本农田保护检查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13

动物防疫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者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者执行《动物防疫法》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14

畜禽屠宰检查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对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15

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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