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模拟法庭审判报告参考模板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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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模拟法庭审判报告参考模板Word下载.docx

担任角色:

原告代理人

学号:

321312010219

2013年12月25日2:

30,法学本1302班级的行政模拟法庭准时开庭,在靳老师的指导下,我们很认真很投入,每个角色,每句台词,使我们去感受在法庭上法律彰显的威严、公平、正义。

案情回顾:

2000年2月14日上午,原告公司职工郭维军在上班期间,一个人擅自在走到公司大门口公告栏前,突然体力不支,后退几步摔倒在地,造成脑部损伤。

首发后,对郭维军所受伤害,被告曾两次认定不构成工伤,且蓝天市人民政府的两次复议也认定不构成工伤。

虽然,两次不认定工伤的决定均被蓝天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工伤决定,而且蓝天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以(2005)蓝行终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简称2号终审判决书)维持了原判,即重新作出工伤决定。

然而,2005年4月30日,被告作出0491号工伤认定书,该认定书仅以2号终审判决书中“没有证据证明在单位日常的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内,郭维军因从事与日常生产,工作无关的事务而跌倒致伤”一语作为依据,认定郭维军受到的伤害为工伤。

我作为原告方的代理人必须得从原告的利益出发我的答辩是这样的,郭维军实在没有任何人指派其离开工作岗位从事其他事情时,擅自走到公司公告栏前突然摔倒致伤,其受伤不存在任何外力或者不安全因素的影响,其伤害不构成工伤:

第一根据《A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以下简称工伤保险规定)第七条第一项,郭维军的伤根本不构成工伤。

且前两次工伤认定中,被告有能力依法调查取证,也取得证据证明郭维军的受伤与其工作无关,不认定其工伤。

第二,郭维军受伤一事发生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因此,本次工伤认定也只能是前两次认定的重续。

《工伤保险条例》不能对本案适用。

因而,本次认定中,被告不进行实际调查只援引法院的一纸判决和当时未施行而不适用的《工伤保险条例》为依据,属适用法律错误。

第三,作为复议机关的蓝天市人民政府先是维持一个不认定工伤的决定,后复议机关维持认定工伤的决定,而前后两个决定指向的都是一个法律事实,这样出尔反尔的行政复议根本不能发挥纠正不正确行政行为的作用。

综上所述,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提起行政诉讼,希望法院秉公执法,判决撤销被告的工伤认定书

当然被告的代理人也慷慨陈词的,被靳老师夸赞其有做律师的潜质,被告代理人是这样答辩的:

2002年3月10日受蓝天市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委托,对郭维军受伤一事进行工伤认定。

本局当时依据《A省工伤保险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只有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任临时指定的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才认定工伤。

依法调查,无法认定郭维军是在从事单倍日常生产,工作时受伤,因此与

2002年4月5日和2003年1月22日,两次做出不认定工伤的认定,但是这两次决定都被法院先后两次判决撤销。

在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其中第六十四条规定:

“本条例子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受理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

”并且,其中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为落实《工伤保险条例》,A省社会和劳动保障厅于2005年3月10日发出《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

“《条例》实施前已收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自2005年4月1日起申请工伤认定的,适用法律时坚持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

答辩人于2005年3月8日通过邮局向原告发出289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对郭维军的工伤申请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收到举证通知书后,于4月11日提交了不认为郭维军是工伤的一些证据,但原告不能证明郭维军是从事一些于工作无关的事而受伤。

在郭维军重新对过去两次的调查形成材料进行审查后,发现只反映了郭维军是在工作时间受伤,也不能证明是因何事受伤,并且结合蓝天电器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关于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做出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本局于2005年4月39日作出0491号工伤认定书,认定郭维军所受伤害是工伤。

0491号工伤认定书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应当维持。

更激烈的辩论在法庭辩路阶段,我说到:

被告作出0491号工伤认定书缺乏调查取证,无事实依据,在事实不充足的情况下作出的工伤认定书无疑是一个错误的认定。

被告在重新启动的工伤认定程序中,根据需要应该对郭维军所受伤害原因进行调查,在事故真相明白、清楚时再下结论,而被告既不负责任,没有再对事故进行调查,也不采纳原告大量认定事实的证据,而径行引用2号终审判决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阐述的判决理由直接作出0491号认定书。

在这种不查清事实就下结论的作法下所得出的认定书怎能让人信服?

2、被告作出的0491号认定书适用法律错误。

郭维军所受伤害发生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且被告曾两次认定不构成工伤,蓝天市人民政府经复议也维持不认定工伤的决定。

这两次不认定工伤的决定,虽被蓝天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蓝天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以

2号终审判决维持了南长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因此,0491号工伤认定书应该认定,也只能认定为是前两次认定的重续,自然应当适用原有的法律规定。

综上,原告认为第0491号工伤认定书作出的事实依据不充分,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此认定书,并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方答辩到:

本案能够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受理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人郭维军虽于2000年2月14日受伤,受伤后虽经被告两次工伤认定,但至《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之日,没有取得过发生法律效力的工伤认定决定,因此对郭维军所受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尚未完成认定程序,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2、0491号决定书是在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的条件下作出的。

首先,2003年9月2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工伤认定办法》。

该办法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的,亦于2004年1月1日施行。

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号终审判决在阐述维持一审判决的理由时,其中“没有证据证明在单位日常的工作时间和工作的区域内,郭维军因从事与日常生产,工作无关跌倒致伤”一语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而且被告接到2号终审判决书后,依法重新启动了工伤认定程序。

既然原告一直不认为第三人所受事故伤害是工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和《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原告应当承担不是工伤的举证责任,被告已依法向原告发出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通知原告举证,并明确告知了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后果。

预告接到举证通知书后,诶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举证,延期十多天后提交证据,且提供的证据仍无法证明第三人所受的伤害是因为从事与日常生产,工作无关的事务而跌倒致伤。

被告对原告延期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后,以0491号工伤认定书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完全合法。

综上,本人认为被告作出的0491号工伤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最后判决,维持的工伤认定,让原告承担的诉讼费

我们依次进行的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判决的各个环节,我们每个人都很用心,当我们身在其中的时候,我们才感觉到了,书本上的每个字,每句话的沉重,严肃。

这次的模拟法庭是我踏入大学以来参加的最有意义的一次活动,它不仅使我的实践能力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更重要的是它让我从理论走向实际,充分的把书本上的理论知识应用到实践中,进一步强化了对理论知识的理解。

其次,另一个重大收获是我们深深地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公开的理念和法律上那种坚定的信仰。

在法庭上,那种庄重、严肃告诉人们法律是公平的,在法律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

同时,人们对法律的崇敬和信任进一步升华。

在这次模拟法庭中,我担任了原告的角色,原告那种渴望法律还他们公道的心情令我深深的感觉到法律是人们保护自己权益的有力武器,那是从来都没有过的感觉。

看到法庭上每个人那严肃的表情,让我们深刻的感受到法律在我们面前是多么的庄严与神圣。

在准备期间,我们遇到了好多难点,给我们带来很多阻力。

但这并没有打-倒我们,而是让我们更加团结,团结就是力量。

每当我们共同克服一个难点时,我们是那么的有成就感。

记得准备了一段时间后,我们请来一位法学专业老师给我们作简评。

老师对我们的活动很满意,当时我们的心情真的无法用言语来表达,就是知道我们的共同努力被认可了。

这次实践使我感觉到不单单是参加一个活动,在我们以后的工作中,团队精神都显得那么重要。

通过此次模拟法庭的庭审和老师的指导点评,使我受益颇多,案件的审判是一个注重程序,关系到原被告双方利益是否得以实现的过程,任何一个细小的证据都有可能使天平发生倾斜,重证据、重事实仍然是法庭审理中首当其冲的要求之一,所以对证据的搜集和使用就显得格外重要,谁掌握了强有力的证据谁就占据优势。

这也为我们今后现实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实践的机会,我想模拟法庭带给我们的不仅是将书本的理论知识更充分的运用于实践,而且使我们更加深入了解当前行政诉讼中存在的制度缺陷以及所引发的关于司法公正和独立审判如何真正实现的一系列思考。

模拟法庭给了我们一个活的教材,深刻的展示了法庭审理活动的每个阶段,我认为模拟法庭和现实的司法审判是相同相容的,如何对一个案件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只有各方都在自己“角色”内做好相应职责,法律定会给事实一个说法,总的来讲,这次的行政模拟法庭是所有人通力合作的结果,我们应该以此为契机,更加强化理论知识的学习,同时注重实践环节的训练,两者不可偏废,另外在学习中逐步形成自己的法律思维和意识,能够通过法律的视角观察分析问题,真正做到法为我所用,将法律所诠释的公平和正义带给社会。

这次的模拟法庭使我深深的体会到了实践的重要性,我认为将理论应用到实践中

,才能发现知识的价值,我们学的是法学,维护和倡导公平正义是我们法学学生的职责,我们应该为我们的祖国将建设成一个法治国家献出毕生的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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