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建议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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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blemsandDevelopmentproposalsintheConstructionofSocialCreditSysteminChina
Abstract:
Socialcreditsystemisanecologicalenvironmentpromotingnormaloperationofmarketeconomy,isthefoundationofmodernmarketeconomy.TheConstructionofsocialcreditsysteminourcountryisstillinthefirststage,Thereisaseriesofquestions,suchaslawsandregulationsisincomplete,lackofoverallplanning,infrastructureconstructionisimperfect.Thispaperfocusontheseproblems,putforwardsomedevelopmentproposalsofsocialcreditsystemconstructioninchina.
Keyword:
CreditSocialCreditSystemCreditServices
一、引言
信用是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其实质是人与人之间在经济、社会交往中的诚实信任。
随着社会经济的逐步发展,信用的经济内涵不断丰富,在商品经济时代,商业信用起着主导作用,信用关系主要体现为债权债务关系,而在现代市场经济时代,信贷信用和消费信用逐步成为现代经济活动中最重要形式,信用活动逐步渗透到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社会信用体系是由各种信用要素相互联系、相互影响,逐步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体系,其本质是促进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生态环境,包括社会信用制度、社会信用服务和社会信用活动三部分。
它以信用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信用服务机构为主体,以合法有效的信用信息为基础,以解决市场参与者的信息不对称为目的,使守信者受到鼓励,失信者受到惩罚,保证市场经济的公平和效率。
中共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
至此,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正式拉开序幕。
二、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取得了不少成就,主要表现为:
第一,制定了一些行业性和地方性法律法规;
第二,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一定成就,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已成功建立,部分行业和地方也建立了信用信息系统,并且部分行业之间实现了信用信息共享;
第三,信用服务市场格局初步形成,涌现了一批信用服务机构,信用产品不断丰富。
但总体来看,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着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
1、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不健全,尤其是全国性法律法规尚未建立
虽然目前一些行业和地方已制定了相关的信用法律法规,但整体来看,覆盖面有限,全国性的专门的信用法律法规尚未建立。
目前中国涉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立法散见于《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证券法》、《保险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虽然这些法律法规有从不同的角度对信用行为进行规定,但由于较为零散,且深度和广度不够,均很难形成明确的法律制度和约束机制。
更重要的是,对于信用信息采集与评价、信用信息使用、信用市场监管以及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等方面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从而导致信用信息开发程度较低,信用服务机构不能依法对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和使用,也无法为社会提供有效的信用服务,严重制约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2、缺乏统筹规划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虽然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社会各界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也已充分认识,但却缺乏统筹规划,对于建设中的一些基本问题缺乏统一认识,譬如社会信用体系的内涵和外延到底是什么?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根本目的是什么?
社会信用体系到底要建什么?
应采取何种模式建设?
建设方法和步骤是什么等等。
虽然目前行业和地方纷纷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呈现出表面繁荣的局面,但由于统筹规划的缺失,行业和地方的作用和分工不明确、信息系统运行效率低下、信用数据条块分割、重复建设等问题越来越突出。
3、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信用信息数据涵盖范围有限,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
社会信用信息涉及金融、经贸、财税、工商、物价、公安、海关、司法、质监、劳动保障、环保和住房等一系列行业,目前中国有一些行业尚未建立信用信息系统,导致部分行业信用信息的缺失。
此外,从已建立信用信息系统的行业来看,除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覆盖了所有企业和个人的信贷信息之外,其他行业的信用信息基本只局限于执法信息层面,信用信息数据涵盖范围有限。
更为重要的是,信用信息分散在各行业,互相割裂垄断,尚未建立合理有效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和共享平台。
4、信用服务机构规模较小,实力较弱
自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中国先后成立了一些民营征信机构,一些外资征信机构也开始在中国开展业务,截至目前,中国从事信用评级、信用征集与调查的信用服务机构大约有100家。
但总体来看,这些机构规模普遍较小,实力较弱,从事综合性业务的机构较少。
5、人才培养机制不完善,信用管理人才匮乏
目前中国信用体系建设已进入实质性推进阶段,对信用管理人才产生了巨大需求。
然而中国虽然已经建立了一批征信机构和信用评估机构,但大部分的企业没有自己的信用管理部门,再加上高等院校也较少开设信用管理课程,导致信用管理人才(包括监管人才和市场各参与主体人才)严重匮乏,严重制约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三、加快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义
1、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调整经济结构、扩大内需的需要
中共中央第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十二五”期间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经济结构为主攻方向,扩大内需为未来五年的首要任务。
扩大居民消费是扩大内需的重点,一方面就是要促进居民转变观念,提高信用消费的比重,另一方面,要不断扩大企业信用销售规模。
信用消费可以促使消费者将潜在消费需求转化为现实消费,实现消费规模的扩张;
而信用销售所具有的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的特点,可以使得企业提前实现销售、锁定目标市场,进而加快资金周转速度,提高经济运行效率,最终在宏观上带来内需的扩张。
信用消费和信用销售作为当前市场经济中商品和服务交易的两种重要形式,两者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
信用销售是信用消费的重要支撑,信用消费又对信用销售起着重要拉动作用。
只有通过加强和提升企业和居民的诚信意识,才能有效推动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开展信用销售和信用消费,从而有效地扩大内需,实现通过消费拉动经济增长,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目的。
建立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有利于降低信息不对称,保障信用交易的实现,从而有利于扩大信用交易规模,带动经济增长,为我国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良好的支撑。
2、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1)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制度安排
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社会信用体系作为一种信息共享机制和有效的社会机制,通过对失信行为的记录、揭露、信息传播和预警,解决经济社会中信用信息不对称问题,惩罚和警戒失信行为,褒扬和奖励守信行为,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当前,在各种经济活动中,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偷税漏税、走私骗汇屡禁不止,商业欺诈、逃废债务现象严重,财务失真和假账假票等问题比较普遍,建筑工程招投标弄虚作假、权钱交易滋长蔓延,非法经营问题突出,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对于打击失信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稳定和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群众权益,推进政府更好地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改善发展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条件
假冒伪劣和违法违约不仅影响社会信用环境,甚至会破坏国家对外形象,影响到中国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这在客观上要求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改善社会信用环境。
和谐社会是诚信社会。
诚信是社会合作、社会团结和社会和谐的基础。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无信为忧”的社会氛围,可以提高社会诚信水平,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3、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扩大对外开放的迫切需要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之下,资源在世界范围内重新配置,世界各国已被紧密的连成一个整体。
伴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经济逐步与世界接轨,中国企业也不断走向国外,开拓国外市场,开展跨国经营。
虽然随着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中国经济管理体制不断规范和完善,初步建立起了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和国际惯例的涉外法律体系。
但是由于产权不明确、法制不健全和信用体系不完善等原因,还难以实现与国际的有效接轨。
同时,中国在对外开放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市场中的失信现象,如单方毁约和商业欺诈等。
这些现象的存在,影响了中国对外开放的推进,也影响了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形象。
因此,中国企业要走向国际市场,在国际竞争中立足和发展,就需要建立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信用体系,逐步优化经济环境,促使中国企业树立强烈的信用意识,使其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拓展国际市场,使中国品牌、中国文化和中国价值观走向世界。
四、完善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建议
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建立完善的信用法律法规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
国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较为完善的国家都建立了完善的信用法律法规,不仅法律法规的种类多,而且涉及的范围也很广。
例如,美国制定了16部法律法规来规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涉及信用信息采集、加工和使用等各个环节。
然而中国至今还没有专门的、全国性的信用立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因此,应加快信用立法,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体系。
在具体法律法规上,应尽快推出《征信管理条例》,同时加快《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开放条例》、《企业信用征信管理办法》、《个人信用征信管理办法》、《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企业信用评估管理办法》、《不良信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征信行业发展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制定。
在进行社会信用立法建设时,还需要注意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是处理好政府行政信息公开与保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关系,二是处理好商业秘密与公开信用信息的关系,三是处理好消费者个人隐私与公开信用信息的关系。
2、完善监管体系
首先,为了切实履行政府对于信用体系建设所承担的职能,应加强总体协调与指导,尽快建立各部门分工明确的管理体制,落实相关职能与任务。
考虑到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性制度保障工作,涉及到金融、商贸、税务、海关和质监等多个部门,亟需打破各种利益壁垒。
建议尽快明确信用服务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职责。
同时对所有从事信用服务的机构实施特许经营,明确特许经营范围,建立市场准入机制,以规范信用服务机构的发展。
其次,尽快组建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标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自律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