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亡事故报告与调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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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亡事故报告与调查.docx

  一、事故报告程序

  1.企业发生轻伤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车间主任(工段长),由车间主任(工段长)在当日(或当班)下班前报告企业负责人和厂安技部门;

  2.企业发生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后,由企业负责人立即用快速报告办法(电话、电报、电传),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组织,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报告内容包括:

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等;

  3.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并在24小时内将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4.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具体的讲,企业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后,在事故调查组未进入事故现场前,企业要派专人看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

因抢救人员和国家财产,须移动现场部分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摄影或录相并作详细说明。

  二、事故调查程序

  1.事故调查:

  

(1)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对一次重伤3人以上(含3人)的重伤事故,劳动部门视情况进行调查;

  

(2)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县(区)等以下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地市一级劳动部门可视情况,委托县(市)一级劳动部门参加事故调查。

上级劳动部门委托下级劳动部门参加调查时,原则上是委派一级;

  (3)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对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省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可授权市(地)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调查;

  (4)无主管部门或一起事故涉及分属不同主管部门的企业发生伤亡事故,由劳动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授权部门组织调查;

  (5)按照规定的调查组参加单位,因故不能参加事故调查时,已组成调查组仍合法进行调查工作;

  (6)对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的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有的还可邀请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1995年2月,由劳动部负责组织的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正式成立,聘请各有关方面的安全专家,专家组的任务是:

参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对事故隐患评估和安全技术咨询工作。

各省市亦可效仿,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省的专家组,参与重大伤亡事故调查,对事故隐患评估和开展安全技术咨询活动;

  2.事故调查组成员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5.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劳动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报上级劳动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到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时限。

按《规定》;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

  三、事故调查工作内容

  根据我国现行职工伤亡事故法规、标准,死亡、重伤事故应按要求进行调查。

轻伤事故的调查,可参照执行。

  1.事故现场处理

  

(1)事故发生后,应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

  

(2)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

  (3)为抢救受伤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记录或进行拍照、录相;

  (4)为确保现场勘察,清理事故现场,要经事故调查组或劳动部门和人民检察院同意后方可进行;

  2.物证搜集

  

(1)现场物证包括:

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及位置等;

  

(2)在事故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3)对搜集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试;

  (4)对有害健康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3.事故事实材料搜集

  

(1)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

  (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

  (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的形式;

  (r)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的情况;

  (发生事故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开始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

  (受害人或肇事者过去发生事故的记录。

  

(2)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

  (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情况;

  (使用的材料情况(必要时进行物理性能试验或化学成份分析);

  (r)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

  (工作环境状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情况以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

  (个人劳动防护措施状况,应注意他的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

  (出事前受害人或肇事者的身体健康情况;

  (其他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4.证人材料搜集

  当事故发生后,要尽快找被调查搜集证人的取证材料,询问证人的口述材料应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并应注意:

  

(1)与证人谈话了解事故发生前后有关情况,要交待政策,讲明道理,态度认真、诚恳、亲切、和霭,防止采取以审讯或粗暴方式,使其愿意合作,反映事实情况;

  

(2)询问取证要及时,避免因时间推移,证人对事故现场有关记忆淡漠,防止证人思想情绪发生变化或受到暗示,人为的附和他人而改变自己原有记忆,以及其它人为因素造成掩盖事故发生真相,歪曲事实,而影响事故调查和正确结案工作;

  5•事故调查记录、照相、(录相)、事故图材料

  对发生每起死亡事故,尤其是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中,一份完整的事故现场勘验记录,基本上是由事故现场调查笔录、现场照片(或录相)、事故图三个主要部分组成。

现场勘验调查笔录是事故现场记录的主体,现场照片(录相)、事故图是事故现场调查笔录的重要附件。

在事故调查分析原因、追究事故有关责任中,起到恢复重现事故现场原貌的作用。

  

(1)事故现场调查记录。

是对发生事故现场客观事实真实记载,为事故调查分析了解现场的原始状况,必要时可根据记录内容恢复现场的原貌,是分析事故原因,提取肇事者和责任者真实口述的重要客观依据。

记录要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规定程序、内容、印制,做到规范化;

  

(2)现场照相(录相)。

事故现场照相,(录相),是事故调查记录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事故分析认定的依据之一;

  事故现场照相,大体分为三种:

  (事故现场全貌照相,也称橄榄照相。

反映出事故现场方位、全貌、事故发生范围的情况;

  (事故现场近距照相。

显示主要物体的状态、特点,记录事故发生重要部位、设备、残骸和死亡者尸体所在部位,与周围环境中的位置及其相互关系;

  (r)事故现场细目照相。

主要反映记录事故现场发现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如刹车痕迹、地面和建筑物的伤痕、火灾、爆炸引起的损害,受害者的伤害部位等,要及时拍照,以免遭受破坏消失,影响事故调查结案;

  (3)事故图。

事故调查报告中绘制出的事故图,如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以及了解事故情况的所必须的信息。

事故图能准确地反映出事故现场原貌、位置、周围环境与肇事者有关的设备、设施、物体、痕迹的相互关系,查找出真正事故原因,确定肇事者及有关责任者,采取防范措施。

  为保证事故调查正常进行,企业单位必须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的工作,提供事故调查中所涉及到的有关情况、人员、资料、器材等条件。

事故调查组根据所调查人证、物证等有关材料,确定事故性质、和事故类别,整理出事故调查经过材料,为事故分析作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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