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常用劳动工资统计指标整理(待补充2017.8.2最新)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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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工平均工资指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货币工资额。

“职工平均工资”即“社会平均工资”,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从概念看,应当包括某一地区(城镇+乡镇)、全部职工(非私营单位+私营单位);

在岗职工+不在岗职工)。

2、以北京市为例,2010年以前,职工平均工资统计范围为全市法人单位,包括国有、集体、联营、私营、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以及港澳台商投资等类型的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2010年起,逐步将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职工平均工资统计范围。

1、确定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限。

比如苏州规定各地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苏州市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2、关系工伤津贴计算。

比如《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第2款、《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4条涉及的三个一次性补助金计发基数等。

3、影响高薪员工的经济补偿金。

比如《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

4、关系个人所得税免征标准。

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的规定。

5、影响最低工资标准制定。

比如《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第21号)第6条规定。

6、影响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比如《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条第3款。

7、其他待补充

1.职工包括单位的在岗职工和不在岗职工,私营法人单位、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视同职工。

2.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在岗职工的工资总额和支付给不在岗职工的生活费。

3.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各项津贴和补贴等。

工资总额统计的是个人税前工资,还包括了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应交纳的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等。

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只要符合劳动报酬性质就都统计在工资总额之中。

2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是指各单位的在岗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货币工资额。

它表明一定时期内在岗职工工资收入的高低程度,是反映职工工资水平的主要指标。

计算公式为:

职工平均工资=报告期实际支付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报告期全部职工平均人数

由于离岗职工的生活费已不计入工资总额,因此上式的职工平均人数实际上是在岗职工平均人数,式中的职工工资总额也是在岗职工的工资总额。

但1997年及以前的职工工资总额包含了离岗职工生活费,而1998年后则不包括。

为了与历史资料可比,职工平均工资可分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离岗职工平均生活费。

根据现行统计制度,该指标地域统计范围为城镇;

单位统计范围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和港澳台投资经济单位,包括城镇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1、确定社会保险征缴基数上下限。

比如: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十一条。

2、根据上述第1点,连带影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

比如:

苏州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下限不低于社保缴费基数的下限。

3、关系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等。

4、其他待补充。

为了更好地反映工资变化情况,国家统计局已经在着手进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改革,包括对私营单位工资统计进行论证和试点。

私营单位数量多、分布广,新增、倒闭、转产等变化频繁,有些管理不规范,统计基础薄弱,会计制度不健全,这些都给建立私营单位工资统计制度带来很大的难度。

因此,私营单位的工资统计工作,目前只能按年度进行。

另外,除已开展私营单位工资统计试点外,国家统计局正在研究如何开展个体户工资统计。

3

城镇非私营单位平均工资(包括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两个指标)

1、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是指城镇地区全部非私营法人单位的就业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劳动报酬。

 

计算公式为:

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报告期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总额/报告期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人数。

2、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是指城镇地区全部非私营法人单位的在岗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劳动报酬。

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报告期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工资总额/报告期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人数。

1、城镇非私营单位:

包括城镇地区全部非私营法人单位,具体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等单位。

工资统计是统计单位的就业人员,而个体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非单位就业人员不在工资统计范围内。

2、从业人员:

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从业人员=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具体包含:

非全日制人员、兼职人员、退休返聘人员、外籍人员、港澳台方人员等。

3、在岗职工:

在岗职工是我国统计制度中,从业人员的一种主要组成部分。

从业人员是指在某单位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而在岗职工是指符合从业人员定义的人中,由本单位直接招用、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

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如内部退养职工,以及从本单位离休、退休、退职的人员。

4、与在岗职工相对的几个概念:

劳务派遣人员:

是从业人员的另一种组成部分,其劳动关系在劳务派出单位,而不是由用工单位直接招用。

其他从业人员:

是从业人员的另一种组成部分,其劳动关系属于特殊情况(如兼职人员、聘用已离退休人员、港澳台籍人员等)。

5、不在岗职工:

与本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不在单位工作,也不从单位取得劳动报酬,因此不属于从业人员。

如内部退养、停薪留职等情况。

1、影响女职工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

比如《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9条:

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

2、其他待补充。

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是两个统计指标,在统计对象范围上,前者包括后者。

查看各地发布的指标样本,一般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实践中,这两个指标经常混用,应当注意区分。

说明

1、实践中,上述三个指标各地统计和发布的口径略有不同,国家统计制度改革也正在进行,统计样本的范围将逐渐扩大,社会平均工资发布将更加科学合理。

2、据了解(由于资料和时间有限,笔者未检索权威统计年鉴,也未向权威统计部门咨询,待求证),2009年起江苏省统计部门不再发布全省全部职工平均工资,2010年起苏州市统计部门不再发布苏州市全部职工平均工资。

3、在我市劳动仲裁裁决补偿类待遇以及社会保险部门制定社保政策文件等过程中,目前使用的均是“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也就是说,该指标事实上替代了“社会平均工资”或者“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功能,实务中更有必要关注的是这个指标。

4、《国务院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国发〔2016〕56号)明确,“将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纳入缴费基数统计口径范围,形成合理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避免对低收入群体的制度性挤出。

”,从中可以看出,目前相关劳动工资统计指标在实践中的统计范围:

1、首先都是“城镇”,2、其次以“非私营单位”为主,3、再次将扩大至“私营单位”。

5、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虽然不能真实体现“社平工资”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但因为非私营法人单位相对规范,容易统计,故实务中该指标常被用来替代“社平工资”或“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造成三者虽然在“名义”上不同,但是最终在数字上出现“混同”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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