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的通知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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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正确理解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的诉讼时效制度,解决审判实践中对诉讼时效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我院审判委员会已于2005年9月30日第43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
现予印发,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参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本院反映。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
(2005年9月30日由审判委员会第43次会议讨论通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3次会议对当前民商事审判诉讼时效适用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讨论,现将讨论意见纪要如下:
第一条
在诉讼过程中,债务人以债权人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查债权人的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但是债务人在第一审程序中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或者在诉讼中未提出时效抗辩,在第二审程序和申诉、再审程序中提出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可追溯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之日,“公告之日”为诉讼时效的实际中断日,新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公告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二年以后才公告的,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直接送达债权转让通知的参照上述规定。
第三条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期限或者约定不明,且根据合同内容无法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给予的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期限或者约定不明,且根据合同内容无法确定履行期限,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前,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债权人第一次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给予的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第四条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以分期履行的方式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履行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当事人在总合同项下又分别单独签订多份合同的,诉讼时效以每份分合同最后履行日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第五条
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向债务人发出催收到期债权的通知书,或者具有催收内容的对账单、确认书等文件,债务人在上述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是对原债权债务的重新确认。
重新确认的债权债务有明确的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重新确认的债权债务没有明确的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自确认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第六条
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后,保证人在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对账单、确认书等文件上签字或盖章,保证期间尚未经过的,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后,保证人在逾期借款催收通知书、对账单、确认书等文件上签字或盖章,保证期间已经经过的,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如果逾期借款催收通知书、对账单、确认书等文件上有保证人重新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应当认定成立了新的保证合同,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第七条
债权人举证证明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向债务人民出主张权利的函件,债务人抗辩没有收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债务人有证据证明没有收到的除外。
债权人举证证明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向债务人发出主张权利的函件,债务人抗辩收到的不是主张权利的函件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
第八条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债权人对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中断。
第九条
诉讼时效在下列情形下中断:
(1)债权人起诉后又撤诉的;
(2)债权人的起诉经人民法院审理被驳回起诉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
(3)债权人向公安、检察机关报案的;
(4)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转让债权通知或对账通知的,或者债权人和债务人进行对账的。
送:
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政法委,省检察院,省司法厅,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研究室、审委办、民二庭。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05年10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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