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知识问答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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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自何时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7、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是否可以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8、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9、建立劳动关系,是否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0、已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何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何时起建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12、劳动合同有哪几种?
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
13、什么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14、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1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6、什么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17、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必备条款有: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以上九项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18、如何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中的试用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19、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是否可以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不可以。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0、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约定服务期?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2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是否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数额是如何约定的?
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劳动者按照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是否影响劳动者在服务期的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25、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是否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6、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哪些人员?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7、什么叫做竞业限制期限?
竞业限制期限,是指劳动者接受竞业限制的时间,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计算,到竞业限制期限届满结束。
28、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几年?
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29、什么叫做同工同酬?
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给同等的劳动报酬。
30、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有哪几种?
下列情形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31、什么叫做无效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由于法定的理由失去法律效力,不能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
32、什么叫做部分无效劳动合同?
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是指由于法定的理由部分条款失去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
33、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是否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4、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应当支付。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35、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没有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能否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没有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36、用人单位能否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不能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37、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38、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是否应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39、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是否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40、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是否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41、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原劳动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42、变更劳动合同,是否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43、劳动者必须提前多少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4、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多少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5、在用人单位存在哪几种情形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46、在劳动者存在哪几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7、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8、在哪些情形下,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