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必知:年度职工工资性收入申报实务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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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来说,本市单位职工新一个社保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是由上年度1月到12月的工资性收入来决定的。

也就是说每年度的申报决定了新年度的缴费基数。

根据本市《关于确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沪劳保基发【2006】7号)的规定:

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

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根据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按四舍五入原则先进到角在进到元。

另一方面,2011年7月起,《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其中第十七条规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嘱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根据相关规定,在职职工的丧葬补助费为所在企业2个月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同时,《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由此,我们也能够发现,本次申报的职工上年度工资性收入将会直接影响到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

除此以外,每年度单位申报的职工上年度工资性收入情况,也会作为单位年中社保审计的对象,作为参保单位来说也应当做到提供的所有申报数据和资料真实、完整,不得提供虚假、伪造的数据和资料,或少报、漏报、瞒报,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哪些收入是计算为缴费基数的工资性收入?

在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中规定: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进一步需要说明的是,在原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将可计算为缴费基数的工资总额做了一个排他性的定义,“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此外,还加上了两个“不论”来做解释,即“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支付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在把握工资性收入的时候,我们可以遵从上述标准,具体来说我们可以将工资性收入分为:

一般的工资性收入包括:

1.计时工资包括:

基本工资、见习工资、假期比例工资、技能工资及岗位(职务)工资、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

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包括:

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年终奖(劳动分红)、各类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其他从各项收入中以提成的名义发给职工的奖金等;

4.津贴,包括:

各类岗位性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能津贴、地区津贴等。

5.补贴,包括副食品价格、补贴、粮、油、蔬菜等价格补贴等。

6.加班加点工资;

7,其他工资,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

除此之外,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性收入应当包括:

发放到个人的住房补贴或房改补贴、单位发放的住房提租补贴、通信工具补贴、住宅电话补助、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职工个人家庭使用的固定电话话费、职工个人使用的手机费、职工个人购买的服装费(不包括工作服)等各种费用、为不休假的员工发放的现金或补贴、以下属单位的名义给本单位职工发放的现金或实物、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各种商业型保险、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经营者,其工资正常发放部分和年终结算后补发的部分。

上述这些项目下的工资性收入,都应当作为每年申报的具体统计内容。

三、哪些收入不是计算为缴费基数的工资性收入?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相关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在单位中的薪资福利体系中,常见的不列入缴费基数的有:

1.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

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2.劳动保护的各种支付与费用。

工作服。

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种工种所享受的有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等。

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5.出差补助、误餐补助。

6.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7.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8.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9.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0.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

11.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上述的这些常见项目,根据相关规定,应当在计算缴费基数的工资性收入时,予以剔除。

四、年度职工工资性收入申报范围和内容是什么?

本次申报的人员范围和以往基本保持一致,但由于在2011年7月时,本市执行了“综保并轨”和“镇保并轨”相关政策,因此申报统计的人员范围也不同于以往。

具体来说,需要申报的人具体包括:

1)2011年12月底前单位缴费人员(含镇保转为城保过渡缴费人员和缴纳“三险”人员);

2)截至2011年12月底单位中正常缴费人员和账户封存人员;

3)截至2011年12月底已离开(指已办理转出、退休、终止、转往外省市等变更)的人员。

2011年度工资性收入具体统计的时间范围是指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发放的所有工资性的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镇保转为城保过渡缴费人员和缴纳“三险”人员同样需要做全年的统计算出月平均数据。

而不仅仅是2011年7月后参加城保期间内的工资性收入。

另外。

无论计薪的时间段是否是在这个期间,只要是在这个期间通过相关财务凭证给予发放的,均是统计的对象。

特别是对于单位中存在隔月结算工资的情况。

应当注意到这一点。

本次申报的主要内容,是上述人员2011年度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的具体数额,即这些人员的在单位缴费期间的所有工资性收入除以参保月数所计算出的月平均数额。

在计算平均数时,最多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此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除原规定申报的个人上年平均工资性收入之外,也新增两项申报内容:

1)新增申报“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信息,单位应同时申报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度全部职工平均人数两项辅助信息。

职工工资总额在前述问题中,已经做了详细介绍,在此不再赘述。

值得关注的是上年度全部职工平均人数的计算方法,应当是将上年度每个参保月的职工人数累计叠加后除以参保月数。

例如某单位2011年5月起参保,5-12月每个月的参保人数分别为12人、16人、16人、16人、15人、15人、17人和18人,那么该单位的上年度全部职工平均人数为(12+16+16+16+15+15+17+18)÷

8=15.6人。

这项申报内容将是统计单位是否符合每年度企业残疾人保障金减征或免征的依据之一。

2)根据本市“镇保并轨”相关规定,对于原镇保转入且选择过渡办法、在原单位未中断缴费的人员,将新增申报是否继续选择过渡办法的信息内容。

特别要说明的是,由于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信息在2012年1-3月份的养老和生育业务中均需即时使用,为确保参保职工相应权益的及时保障,单位若尚未申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信息,在为其职工办理相关养老、生育业务时已涉及到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信息的,应填写《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2011年度单位月平均工资申报表》,在柜面即行申报。

五。

生育女职工月平均工资性收入怎么统计?

在以往的年度申报工作中,遇上生育女职工产假期间不发放工资的情形,在统计全年工资性收入的社会往往难以把握。

由于生育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由本人申请生育保险金,单位一般不再发放工资,但产假期间同样需要由单位来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

对于这样的问题,我们认为可以做相对灵活变通的处理。

举例说明,某职工1-9月正常工作,单位对其发放工资性收入共计27000元,10-12月该职工休产假,单位未发放实际工资,而是由该职工产后申请生育保险金15000元。

对于该单位来说,按照“谁发放,谁统计”的原则,未发放工资的月份应当不能计入计算平均数的除数中,该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性收入应当为27000÷

9=3000元。

但在实践操作中,许多申领生育保险金的女职工提出,申领的生育保险金也是她们的工资收入,虽然不是由公司发放,但应当在计算平均数时给予统计。

我们认为,上述说法也是有一定的理论依据的。

生育保险金本身替代生育期间产假工资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其具有职工工资性收入的性质。

虽然该部分费用不是由单位发放,虽不能计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但应酌情考虑计入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性收入中。

对于上述例子来说,我们也可以酌情将该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性收入计算为(27000+15000)÷

12=35000元。

六、入职首月或离职末月不足月工作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性收入如何统计?

对于入职首月或离职末月不足月工作的职工来说,很有可能存在着这样的情况,入职首月或离职末月职工拿到的是非全月工资收入。

对于这种情况下,很多用人单位往往采取了入职首月或者离职末月不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做法。

其实除了该职工的上一家工作单位或者下一家工作单位已经缴纳了相应社会保险情形外,不予缴纳这样的做法是不正确的,也会相应地给年度申报工资性收入带来麻烦与困扰,我们进一步举例说明。

某职工1月25日入职某单位,1月份单位给其的应发工资为1000元,2月份其应发工资为1000元,2月份其应发工资为4500元,该职工又于3月24日离职,3月份其应发工资为3500元。

由于该单位认为其实际工作仅2个月,因此仅为其缴纳了2月与3月的社会保险费。

但是在年度申报工资性收入时却犯了愁,不知该怎样统计。

该单位经办人认为,该职工缴费月实际应发放的总收入为4500+3500=8000元,除以缴费的2个月数,因此该职工月平均工资性收入为4000元。

其实这样计算将会使得今后在社保年度审计中,实际发放工资总额与缴费工资总额之间产生误差。

因为根据缴费基数来计算,该职工在该单位的工资总额应当为4000×

2=8000元,而实际发放的为9000元。

对于上述情况,有两种处理的办法。

第一种方法,若该职工之前工作的单位没有为其缴纳1月份的社会保险费,该单位应当为其补缴1月份的社会保险费,并将其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申报数为9000÷

3=3000元。

第二种方法,若该职工之前工作的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1月份的社会保险费,则不用重复缴纳了1月份的社会保险费,其月平均工资性收入也应当申报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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