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设计回购协议doc 14页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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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合作双方基本情况
2.1甲方基本情况
甲方系陕西省政府的常设派出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2.2乙方基本情况
乙方为
第三条项目概况
3.1本项目为陕西省西咸新区道路工程,总投资约4.5亿元人民币,具体以最终结算价为准。
3.2资金来源:
本项目建设期内的建设资金由乙方负责筹措;
本
6.2.2.1政府行政性规费:
按照相关收费标准和实际收取的金额进行计算;
6.2.2.2项目前期费用:
按照合同包干价或结算价据实计算;
6.2.2.3工程建安费用
6.2.2.3.1按照乙方实际发生的建安费用进行结算,包括乙方组织招标的招投标资料、乙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验工计价、预付款支付、进度款支付、设计变更、技术措施洽商、增项增量(减项减量)、材料价差调整等,以上资料由甲方、乙方与监理共同予以书面确认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6.2.2.3.2编制招标价时,计价规则按2009年《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定额和价目表采用2004年《陕西省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及补充定额、2009年《陕西省建筑装饰市政园林绿化价目表》(市政),取费标准按2009年《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
6.2.2.3.3土方及主要材料价格根据购买材料时的市场行情确定。
6.2.2.3.4在协议执行过程中执行国家政策性价格调整。
6.2.2.3.5乙方所支出的合作项目团队的劳动用工费用、管理费用及相关费用。
6.2.2.3.6安全生产费用及安全生产措施费。
6.2.3其它费用:
其它费用按照合同包干价或结算价据实计算;
6.2.2其它费用
6.2.2.1因甲方或土地、拆迁等原因造成的停建、缓建、工程停工、延长工期而增加的乙方项目管理费用、看护费用,按甲乙双方书面确认的金额进行结算;
6.2.2.2项目的保险费、各项相关的税费按实际支付金额结算;
6.2.2.3因不可预见因素和不可抗力对工程造成的损失和修复费用,按甲乙双方书面确认的金额进行结算;
6.2.2.4由甲方责任造成的罚款、处罚、赔偿费用,按甲乙双方书面确认的金额进行结算;
6.2.2.5工程从竣工验收到移交期间发生的看护费用;
甲方暂缓接收工程,乙方发生的工程看护费用,按甲乙双方确认的金额进行结算;
6.2.2.6经甲方确认的为工程建设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6.2.2.7甲方委托审计单位、监理单位的费用;
6.2.2.8该项目设计变更所需的费用,以及变更后重复施工建设所支出的费用;
6.3土地的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等费用;
6.4除以上各项以外,凡是涉及本项目的其他支出费用均计入成本;
6.5乙方收益:
项目建设总成本×
%
第七条工程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照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第八条工程移交
8.1移交的范围和时间
8.1.1本协议中的移交是指对本项目验收合格后,乙方将该工程交给甲方的移交。
移交时,乙方应向甲方移交的工程内容包括:
8.1.1.1该工程的建筑物及其构筑物;
8.1.1.2与该工程相关使用的所有器材、设备和设施;
8.1.1.3乙方拥有的与该工程相关的有形资产;
8.1.1.4乙方拥有的与该工程相关的资产所有权;
8.1.1.5所有约定的该工程实体及设施、资料(含工程竣工资料、保修期内全部的养护资料和检测、评定资料);
8.1.1.6其他需要移交的工程内容
8.1.2移交后一个月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由其出具的保证函,保证乙方完全履行在移交期内所有义务,并保证在保修期内的义务。
8.2移交证书及风险的转移
8.2.1当该工程竣工通过验收,乙方向甲方移交了本条第8.1.1款约定的全部资产和权利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出具移交证书。
8.2.2在乙方向甲方移交8.1.1款约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和权利之前,乙方承担该单项工程的整体或部分受到损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在乙方向甲方移交8.1.1款约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和权利之日起,移交部分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甲方接收8.1.1款约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和权利应向乙方出具接收函,接收函应列明收到的资产及权利明细。
8.2.3移交证书出具后60日内,乙方负责办理项目所有权转移的相关手续,所涉相关税费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保修责任
9.1工程保修
工程验收之时或之后,为尽快使施工文件或该工程符合本协议要求的移交条件(合理的磨损除外),乙方的保修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9.1.1完成该单项工程合同的保修期内进行修正、重建和补救缺陷或损害的所有工作;
9.1.2若此类缺陷或损害不能在现场迅速修复,在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可将有缺陷或被损害的工程的任何部分移出现场进行修复;
9.1.3若在保修期内,乙方对任何缺陷或损害的修复工作可能影响到该工程使用时,甲方可要求重复必要的检验。
该要求应在甲方知道或发现该修复缺陷或损害后28日内通知乙方;
9.2保修责任期
9.2.1乙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移交甲方的项目工程及(或)单体项目工程在质保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9.2.2具体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中约定质保期的,以该约定为准;
未约定质保期的,质保期为两年,自该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9.2.3乙方应在工程验收之前,与总承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在移交时将前述质量保修书一并移交给甲方。
第十条回购约定
10.1回购办法
甲方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分一次回购三次付款,第一次回购时间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竣工结算办理完毕之日起10日内,回购人支付回购价款的%,第二次回购时间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满12个月之日起7日内,支付回购价款的%,第三次回购时间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满24个月之日起7日内,支付回购价款的%。
每期支付回购价款同时支付相应的回购期利息。
10.2回购期利息
回购期利息自工程移交且竣工结算办理完毕之日开始计算,按每次回购前剩余的回购人未支付的回购款为基数,乘以回购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到三年期贷款利率(包括一年)计算。
10.3在约定的移交日,乙方应向甲方移交建设项目,移交完毕后甲方向乙方出具移交证书。
移交完成后,乙方继续承担质保责任。
甲方除按本协议向乙方支付回购款之外,不承担任何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其他债权债务。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11.1甲方主要权利义务
11.1.1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11.1.2按本工程进度计划完成施工图审查前的工程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等工作,并负责项目土地的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等需要政府依职权开展的工作,并承担该项所有费用。
11.1.3甲方负责监督乙方实施基础设施建设的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安全生产。
11.1.4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建设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11.1.5甲方负责监理单位的招标,对项目其他招标全过程进行监督,并负责拦标价的委托编制工作,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跟踪审计监督,并承担委托监理单位、审计机构的全部费用;
11.1.6甲方或甲方委托的机构有权按工程进度要求检查、监督本工程进度情况;
11.1.7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乙方或相关单位发现确需对设计、施工工艺或材料等涉及费用变化项目进行的变更,乙方应提前向甲方申请并报甲方批准后执行。
甲方提出的设计变更,乙方应予以执行。
由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11.1.8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所造成的损失。
11.1.9甲方有责任按照约定的建设计划,完成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及各项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11.2乙方责任
11.2.1乙方按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造价及进度筹措建设所需的全部资金。
11.2.2乙方配合并接受甲方及其委托的审计机构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审计及监督;
11.2.3乙方配合甲方完成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政府各主管部门的报批文件。
负责对施工及验收阶段勘察设计服务工作的管理,项目实施中的设计变更报甲方审批,凡涉及费用变化的项目送甲方审查批准。
11.2.4乙方保证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并就建设进度及相关事宜与甲方及时沟通与回报。
11.2.5乙方负责组织项目的招标(监理招标除外),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11.2.6乙方负责对甲方提出的与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满足甲方对建设的合理要求。
11.2.7按甲方要求的时间提交月形象进度、投资进度报表、资金使用计划,并按甲方的要求加快或减缓工程进度。
11.2.8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规范、标准、法律、法规等完成工程建设,确保质量和工期,保证安全文明施工;
从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建成移交之日为止,乙方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负责,对工程资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
11.2.9乙方应针对项目建设要求,设置满足本项目需要的机构,机构人员配备必需具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合理的技术职称、职称结构和专业资质证书,并报甲方备案。
主要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更换。
对于甲方认为不称职的工作人员,乙方有责任接到甲方的书面更换要求后,于三日内更换。
11.2.10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有权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对于因乙方责任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解决并应及时向甲方汇报。
11.2.11制定合理的工程协调方案,衔接好本项目与周边单位、周边项目的关系,以利工程施工区域周边交通畅通,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11.2.12向甲方移交包括项目的工程资料及管理资料、工程结算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等资料。
11.2.13质保期内,联系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质保和维护。
第十二条联系与沟通
12.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及时组建各自项目合作团队,指定专人进行日常联系,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
12.2双方应积极整合各自优势资源,为项目合作的进一步落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十三、违约责任
13.1乙方未能按约如期完成项目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日,违约金为回购价的万分之三;
13.2乙方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不合格,由乙方负责整改,直至合格为止,并负责由此给甲方带来的所有损失。
13.3甲方逾期支付回购价款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日,违约金为逾期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三。
13.4若因甲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和预期利益损失。
之前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四条附则
14.1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发生变化,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双方互不因此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14.2如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3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本协议壹式捌份,双发各执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4合同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