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强制性规范标准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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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4.3.1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

4.3.2厨房应配置洗涤池、操作台、灶台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住宅建筑规)

4.4.2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该直接开在厨房。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

4.4.4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并应有

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34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

可布置在本套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

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住宅设计规)

4.14.1住宅建筑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

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住宅设计规)

4.14.4住宅地下室应采取有效防水措施。

4.4.1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5.4.1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当布置在半地下室

时,必须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措施。

(住宅建

筑规)(省住宅

设计标准)

5.4.2住宅地下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库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2库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置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

3库车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

车位净高不应低于2.00m

4库直通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应设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进行自然通风。

5.4.3住宅地下自行车库净高不应低于2.00m(住宅建筑规)

4.14.6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

5.1.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5.1.2获得冬季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1.2的规定。

表5.1.2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建筑气候区划

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省划为气候区

大城市

小城市

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

日照时数(h)

>

2

3

有效日照时间带(h)

8〜16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

底层窗台面(指室地面0.90m高的外墙位置)

注:

1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详见该规附录A节第A.0.1条的规定;

2旧区改建的项目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照1小时的标准

“旧区”的围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522住宅采光标准应符合表522采光系数最低值的规定。

(省住宅设计标准)表5.2.2住宅室采光标准

房间名称

侧面米光

米光系数最低值(%

窗地面积比值(Ac/Ad)

光气候

川区

W区

卧室、起居室

(厅)、厨房

1

1.1

1/7

1.1/7

楼梯间、卫生

间、走道

0.5

0.55

1/12

1.1/12

5.4.2空气声计权隔声量,分户墙和楼板不应小于40dB(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不应小于55dB),外窗不应小于30dB,户门不应小于25dB。

5.4.3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在关窗状态下的白天允许噪声(A声级)为50dB;

夜间允许噪声级(A声级)为40dB(省住宅设计标准)

5.4.4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75dB(省住宅设计标准)

5.4.6水、暖、电、气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圭寸隔声措施。

(省住宅

5.4.7管道井、水泵房、风机房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水泵、风机应采取减

振措施。

6.2.1住宅节能设计的规定性指标主要包括:

建筑物体形系数、窗墙面积比、各部分围护结

构的传热系数(传热阻)、外窗遮阳系数等。

6.3.1性能性指标应以采暖、空调能耗指标作为节能控制标准。

5.5.1住宅室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5.5.1的规定。

(省住宅设计

标准)

污染物名称

活度、浓度限值

<

200mg/m3

游离甲醛

0.08mg/m3

0.09mg/m3

0.20mg/m3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0.50mg/m3

6.1.3住宅使用的电梯、水泵、风机等设备应采取节电措施。

3.1.10住宅必须进行节能设计,且住宅及其室设备应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3.1.11住宅建设应符合无障碍设计原则。

3.1.12住宅应采取防止外窗玻璃、外墙装饰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坠落或坠落伤人的措施。

(住宅

建筑规)

4.1.1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

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

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

2旧区改建的项目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4.1.2住宅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4.1.3住宅周边设置的各类管线不应影响住宅的安全,并应防止管线腐蚀、沉陷、振动及受重压。

第二章面积标准及层高

4.7.2套使用空间室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卧室、起居室(厅)不应低于2.40m,局部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使用面积的1/3;

(住宅设计规)(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

2.利用坡屋顶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净高不应低于2.10m。

4.7.3(省住宅设计标准)

3.住宅地下自行车库净高不应低于2.00m。

4.单元门厅、电梯间前室、公共走廊的净高不应低于2.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00m。

5.2.1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住宅建筑

规)

第三章阳台及栏杆

4646层及6层以下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7层及7层以上的住宅栏杆阳台

净高不应低于1.10m。

(省住宅设计标准)‘

3.7.3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

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4.6.5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爬,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4.6.7阳台地面构造应有排水措施。

4.11.10外廊、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多层住宅不应低于1.05m;

中高层、

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

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爬,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

m(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住宅建筑规)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5.1.5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第三章门窗

4.8.5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

第四章楼梯及电梯

4.9.1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

6层及6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

小于1.00m。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注:

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

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住宅建筑规)

4.9.2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

楼梯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

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

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住宅建筑规)

4.9.5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住宅建筑规)

第五章出入口及走道

4.10.17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楼层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00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

置电梯。

4.11.1住宅的公共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

4.11.2设置电梯的住宅出入口,当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4.11.4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4.11.8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平台,7层及7层以上平台深度不应小于2.00m。

(省住宅设

计标准)(住宅建筑规)

4.11.9住宅的公共走廊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

第六章无障碍设计

7.4.17层及7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

筑规)

1建筑入口;

2入口平台;

3候梯厅;

4公共走道;

5无障碍住房。

7.4.2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2坡道的坡度应符合7.4.2的规定;

表7.4.2坡道的坡度

高度(m

1.00

0.75

0.60

0.35

坡度

《1:

16

12

10

8

3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0m

4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0m的墙面

宽度;

5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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