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理财产品协议》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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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理财产品协议》Word文档格式.docx

2、待集中版理财产品销售系统后续升级,可实现客户签约情况网上确认后,经办行仅需与首次到农业银行认购或申购理财产品的客户签订本协议,其后该客户认购或申购我行理财产品时,可不再重复签约。

3、系统升级前,经办行在受理客户认购或申购时,在确认客户已经与本机构签订本协议的情况下,可不再要求客户重复签约。

二、配套文本

(一)适用于通过集中版理财产品销售系统发售的产品时,本协议的配套文本包括:

个人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单期理财产品说明书、产品适合度评估(附于产品说明书后部)、《中国农业银行理财产品认购/申购委托书》和系统打印的各交易凭证。

(二)适用于通过集中版系统以外系统或途径销售的产品时,本协议的配套文本包括:

个人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单期理财产品说明书、产品适合度评估(附于产品说明书后部)、《中国农业银行理财产品认购/申购委托书》、《中国农业银行理财产品赎回委托书》和发售通知配套的其他产品文件。

三、使用说明

(一)协议填写须知

1、填制协议文本时,应确保填写内容的字迹工整、端正、清晰,使用文字

1

规范、标准,不得使用同音字、通假字、简化字或错别字。

填制完毕后,协议内容、文字确需变动的,应当由双方签章认可,不得单方擅自涂改。

2、协议文本内容的填写应当严谨、周密,避免产生歧义。

待填内容应当准确填写到对应的空格(栏)位置,不得错位、错填、漏填。

协议文本上如有不需填写内容的空格(栏),应当以斜线划去,或在空格(栏)处加盖空白章。

3、同一协议的各份文本上所填写内容应当保持一致,同一协议的笔迹、墨水颜色应当尽量保持一致,同一业务的相关协议文本对相同事项的表述应当保持一致,同一业务的相关协议和文本文书之间相互引用填写文本名称、编号、业务事项等内容时应当准确、完整、一致。

(二)协议编号

现阶段,协议编号不需填写。

待集中版理财产品销售系统升级后,按总行另行通知的规则编号。

(三)协议当事人

、为简化填写,本协议直接以协议签章处的当事人签章显示各方名称,协1

议首部不需列出各方当事人名称。

签章处的各方名称,应当与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协议印章记载名称完全一致。

自然人客户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即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护照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

单位客户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指当事人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等有权机关制发的书面文件。

2、协议签章页、协议骑缝章/字、凭证等处当事人签名或签章的当事人名称保持一致。

3、当事人名称填写或签字要工整、准确、完整,不得使用简称、通假字、同音字、错别字或省略文字。

(四)第二条协议的构成和效力

1、2.1款

(1)本款说明了我行理财协议的构成。

本协议、单期产品说明书、认购/申购委托书、赎回委托书、集中版理财产品销售系统打印的各交易凭证或产品对应配发的交易凭证构成一份完整的理财业务协议。

2

(2)本款同时明确了产品说明书与本协议的效力关系,即产品说明书的约定优先于本协议。

本协议部分条款不能满足某些理财产品的业务需求时,产品设计和管理部门可以2.1款的约定为基础,在产品说明书中做出特别约定。

2、2.2款:

本款目的是告知客户本协议、产品说明书和总行所发布产品信息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避免因其他途径宣传材料的不当或不准确陈述误导客户,或对我行造成不利影响。

尽管有此条款作为基础,产品设计、管理和发售部门仍须注意其他宣传材料与协议、产品说明书内容的一致性,避免出现违规陈述、不实描述或不当承诺。

3、2.3款

(1)本款明确了本协议为农业银行理财产品基础协议的法律地位。

其作用是扩大本协议的适用范围,以简化销售签约程序。

目前,集中版理财产品销售系统已将协议签约确认功能列入工作规划,待升级完成后,在客户首次认购或申购我行理财产品时签约后,经办行可不再要求客户重复签约。

(2)本款同时明确了我行与客户就单期或特定理财产品所签协议的效力优先于本协议,为单期理财产品另行配发协议或与特定客户另行签订协议奠定了基础。

但为完善表述,相关部门在与客户签订单期或特定理财产品协议时,可在该等协议中进一步明确对方当事人已与农业银行分支机构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理财产品协议》不适用于该协议项下产品。

4、2.4款和2.5款

两款的目的均在于说明本协议的基础协议性质和单笔理财产品交易的相对独立性。

本协议生效后,我行虽与客户建立了理财业务关系,但不负担无条件接受客户认购/申购/赎回要求的单方义务,具体产品交易的达成仍以客户满足相关条件为前提。

同时,具体产品被赎回或终止后,仅表明在该产品上双方的理财业务关系终止,本协议仍然有效,可继续适用于双方后续进行的其他产品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

(五)第三条

1、3.1至3.7款:

此7款内容的作用是获得客户对自身投资权利、投资常识、风险承受力、资产来源、投资意愿、风险知悉度等方面的声明和保证,为我行开展业务奠定法律基础。

同时,本协议14.1款对应此7款声明和保证设定了

3

违约责任和风险承担条款,为我行应对客户不合理主张提供了协议依据。

2、3.8款:

为避免要求非自然人客户加盖公章对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效率的影响,本款特别要求客户事先承认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文件和交易凭证加盖其预留印鉴的法律效力。

但签订本协议时,应要求非自然人客户加盖公章。

(六)第四条理财产品的认购

1、4.1款

本款揭示了理财产品存在认购风险。

如单期理财产品存在此风险,产品设计部门需要在对应说明书中重点提示。

实际操作中我行做出暂停、延长、产品提前成立、募集失败等决定前,应注意依据协议约定、以维护客户资产安全为原则进行业务决策,注意及时通过网站和网点公告方式公布相关决定,并注意以下事项:

(1)公告产品提前成立时,应一并告知客户起息日和到期日的调整情况;

(2)募集失败的公告时间,不宜迟于产品说明书列明的起息日。

除公告通知外,相关部门应按及时对客户资金解除冻结;

(3)如需暂停募集,应注意把握暂停期间的合理性,注意暂停募集对原定起息日的影响。

暂停募集时,应尊重客户的撤销申购选择,允许客户撤销申购。

规则进行通如暂停募集会导致起息日顺延的,应注意结合本协议5.3款约定的知,并尊重客户的撤销权利。

(4)延长募集的,应注意延长募集期对产品说明书原定起息日的波及影响;

起息日需一并延长的,应注意按照本协议5.3款约定的规则进行延期起息通知,并尊重客户的撤销权利。

2、4.3款

本款的目的是告知客户认购受理和认购成功的差别,并明确了认购成功的认定标准。

对于超额认购的情况,本款也预设了按时间顺序处理的业务规则。

如产品设计部门和管理部门认为某些理财产品需要采用比例配售或其他规则的,可在对应产品说明书中另行列明。

3、4.4款

本款向客户明确了我行认购期间的资金划转和计息规则。

本款的计息规则需要与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我行顺延起息权利作出对接。

在客户同意我行按照5.3款约定顺延起息日的情况下,原产品说明书列明的募集结束日至起息日期限(一

4

般为两天)可能相应延长。

此时,如按照4.4款约定对延长期限内仍不计付利息,则我行存在无息占用客户资金的嫌疑,容易造成客户质疑和异议。

因此,如确需依据5.3款延期起息,应对4.4款的约定不计息规则作出必要的调整变通,以平衡我行与客户的权利义务关系。

4、4.5款

本款约定了认购资金划转不成功的法律责任。

考虑到理财业务的竞争需要和集合性理财产品的违约责任追究难度,本款未约定划款不成功时客户的违约责任。

但对于我行专为特定客户设计发售的理财产品,设计和营销部门应考虑增加违约金等违约责任条款,对起息日、成立日或约定时点期满,但特定客户资金未到账的行为加以约束。

(七)第五条理财产品的起息

1、本条约定了我行的理财产品起息决定权和不同情况的业务处理规则。

产品募集期结束后,我行可根据5.1款、5.3款、5.4款约定作出按产品说明书列明起息日起息、顺延起息日、不能起息的决定。

需要顺延起息的,应给予客户撤销认购的选择权,设置合理的撤销期间方便客户操作。

顺延起息应尽快公告通知,公告至少应告知客户顺延起息日的原因(结

顺延后的起息日和到期日、客户撤销认购的期限。

合5.3款的约定说明原因)、

决定不能起息时,应尽快公告通知。

公告中须告知客户不能起息的原因(结合5.4款的约定说明原因),告知资金解冻时限。

同时,应严格按照5.4款的约定在3个工作日内对客户资金解除冻结。

5.4预设了我行决定不能起息的各种情形,其中5.4

(1)“产品说明书列明的成立或起息条件未能满足”为产品设计部门根据产品特点和投资管理需要在产品说明书约定产品成立和起息条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余各款均为了维护客户资金安全或应对客观情况的需要而拟定。

如产品设计部门认为5.4

(2)至5.4(6)所述情形不能满足产品需要,可利用5.4

(1)的约定在产品说明书另行增加。

需要提示的是,实践中如需适用5.4(3),相关部门应注意收集和保留市场发生较大波动的证明材料,慎重论证市场较大波动的影响程度。

2、本条5.5款约定了我行对产品规模和分支机构可发售规模的调整权利。

如产品存在调整规模的潜在需求,产品设计部门可在产品说明书中清晰列明我行

5

的调整权利及调整幅度等内容,向客户作更为详尽的事前披露。

(八)第六条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

1、6.1至6.3款

6.1至6.3款向客户说明了我行内部的投资管理机制、投资管理承诺和风险承担规则。

6.2款的实质是基于客户对我行的信任和委托,向客户作出自身投资管理行为限制承诺。

考虑到本协议的适用范围较广,6.2款约定得相对原则,投资管理的详细约定需要产品设计部门在产品说明书细化。

在理财产品的日常投资管理(即理财协议履行过程)中,行内相关部门应严格落实相关监管规定,不得实施法律法规禁止的投资管理行为,严格遵守产品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管理条款,以维护投资者利益为原则进行投资决策、实施管理行为,避免因违规或不当投资管理向客户承担违约责任。

2、6.4至6.6款

6.4至6.6款约定了我行的投资管理权限,旨在通过协议约定获得客户的同意和授权,为我行实施投资管理行为提供合法依据。

(1)在依据6.4款对外签约时,行内相关部门应依据相关监管要求从维护投资者权益出发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注意审查协议合法合规性、权利义务对等性和可操作性。

(2)在依据6.5款履行对外签署的协议时,亦要积极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避免因自身过错导致与理财产品相关的权利丧失、增加理财产品的责任负担或造成理财资产损失。

(3)在依据6.6款进行投资管理时,应将相关决策和行为控制在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投资计划之内,不得擅自突破约定的投资计划,并注意依据监管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投资管理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

3、6.7款

本款约定了对投资管理异常情况的处理规则。

本款所述外部事件和客观情形应限于我行仅能被动接受的事件或情形,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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