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定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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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定文档格式.docx

四、维护检修安全方便;

五、照明装置与建筑协调统一;

六、积极慎重的采用先进技术。

第二章照明方式和种类

第一节照明方式

第2.1.1条发电厂、变电所照明方式有:

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混合照明。

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装设局部照明。

第2.1.2条下列情况,宜采用混合照明:

一、视觉工作要求较高的场所;

二、采用一般照明难以达到要求或技术经济上不合理时;

三、要求光线照射方向能变动时。

第2.1.3条发电厂、变电所宜装设局部照明的工作场所见表2.1.3。

第2.1.4条对下列场所,可不装设局部照明,用一般照明兼顾。

例如:

锅炉汽包压力表,吸风机,送风机,排粉机油面计,煤、灰、水取样点,除氧器压力表,锅炉底部出渣机,热力网加热器水位计,疏水箱水位计,发电机冷却水箱水位计,发电机主油箱油位计,减温器水位计,蒸发器水位计,室外油罐油位计,给水泵轴承油面计,水处理除盐水箱水位计,发电机出口及厂用分支断路器油位计等。

表2.1.3发电厂、变电所装设局部照明的工作场所

工作场所

锅炉房

给煤机视察孔(有些随设备成套供货)

钢球磨煤机轴承油位视察孔

就地热力控制屏及测量仪表屏

汽机房

凝汽器及高、低压加热器水位计

汽轮发电机本体回油视察孔*

发电机定子照明(厂家不配套者可不装)

就地热力控制屏及测量仪表盘屏

励磁机整流子*

运煤系统

主厂房内原煤斗*(有高、低煤位计者不装)

供水系统

循环水泵房控制屏及测量仪表屏

补给水泵房控制屏及测量仪表屏

工业水泵房控制屏及测量仪表屏

化学水处理室

离子交换器液面视察孔(最上部)

油、水、煤化验台

就地控制屏及测量仪表屏

调相机室

调相机就地测量仪表屏

调相机本体回油视察孔

电气热工试验配电装置室

电气试验室试验台

热工试验室试验台

配电装置

高压配电装置的手车式成套开关相

*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装设。

第2.1.5条发电厂、变电所应装设局部事故照明的工作场所见表2.1.5。

表2.1.5发电厂、变电所装设局部事故照明工作场所

发电厂

锅炉汽包水位计

就地热力控制屏及测量仪表屏(如发电机氢冷装置、给水、热力网、循环水系统等)

除氧器水位计

变电所

 

第二节照明种类

第2.2.1条发电厂、变电所的照明种类可分为:

正常照明、事故照明、障碍标志信号照明和警卫照明。

第2.2.2条发电厂、变电所是否装设警卫照明,应与当地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2.2.3条在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将影响正常生产,造成爆炸、火灾或人身伤亡等严重事故的场所,应装设供继续工作或人员疏散用的事故照明。

发电厂、变电所宜装设一般事故照明的工作场所见表2.2.3。

第2.2.4条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集中控制室、单元控制室的主环内,应装设不少于两盏直流常明灯。

第2.2.5条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可不装设事故照明。

表2.2.3发电厂、变电所装设一般事故照明的工作场所

继续工作

人员疏散

锅炉房及其辅助车间

锅炉房运转层

锅炉房底层的磨煤机、送风机处

除灰间

吸风机间

燃油泵房

给粉机平台

锅炉本体楼梯

可水平台

回转式预热器

燃油控制室

给煤机

煤仓胶带层

汽机房及其辅助车间

汽机房运转层

汽机房底层的凝汽器、凝结水泵、给水泵、循环水泵、备用励磁机等处

加热器平台

发电机出线小室

除氧间除氧层

除氧间管道层

运煤系统

碎煤机室

运煤转运站

运煤栈桥

地下运煤装置

运煤集控室

翻车机室

系统

供水

中央循环水泵房

化学水处理室控制室(大容量机组有凝结水处理者)

主控制室

网络控制室

集中控制室

单元控制室

继电器屏室

屋内配电装置

主厂房厂用配电装置(动力中心)

蓄电池室

计算机主机室

通信转接台室、交换机室、载波机室、微波机室、特高频室、电源室

保安电源、不停电电源、柴油发电机房及其配电室直流配电室

运转层

底层

出线小室

通道楼梯及其他

控制楼至主厂房天桥

生产办公楼至主厂房天桥

总值长室

注:

为便于人员疏散,表中所列工作场所的主要通道及主要出入口,也应装设一般事故照明。

第三章光源

第3.0.1条发电厂、变电所应优先采用高光效、长寿命的照明光源。

第3.0.2条照明光源应根据视看对象、环境特点及照明种类进行选择:

一、识别颜色要求较高的场所或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宜采用荧光灯;

二、安装高度较高并需大面积照明的场所或振动较大的场所,宜采用荧光高压汞灯或高压钠灯;

三、当事故照明由蓄电池直流系统供电时,宜采用白炽灯。

由交流供电时,宜采用荧光灯;

四、环境温度较低的场所,不宜采用荧光灯或起动困难的气体放电灯;

五、在蒸汽浓度较大的场所,宜采用透雾能力强的高压钠灯。

第3.0.3条在同一场所内,当一种光源的光色不能满足生产要求时,可用两种及以上的光源混光。

荧光高压汞灯与白炽灯(或卤钨灯)的混光光通量比,

可参照附录一选取。

第四章照明器的选择与布置

第一节照明器选择

第4.1.1条照明器应根据使用环境条件、房间用途、光强分布、限制眩光进行选择。

在满足上述技术条件下。

应选用效率高、维护检修方便的照明器。

第4.1.2条按使用环境条件选择照明器:

一、在正常环境温度中,宜选用开启式照明器;

二、在潮湿或特别潮湿的场所,宜选用密闭型防水防尘照明器或配有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照明器;

三、含有大量尘埃但非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宜采用防尘型照明器;

四、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按危险场所的等级选择相应的照明器;

五、在振动较大的场所,宜选用防振型照明器,或普通照明器采用防振措施;

六、有酸碱腐蚀的场所,应采用耐酸碱型照明器。

第4.1.3条按光强分布特性选择照明器:

一、照明器安装高度在6~15m时,宜采用集中配光的直射照明器(如窄配光深照型等);

高度在15~30m时,宜采用高纯铝深照灯或其他高光强照明器;

二、照明器安装高度在6m及以下时,宜采用宽配光深照型照明器或余弦配光的照明器(如配照型);

三、当照明器上方有需要观察的对象时,宜采用上半球有光通分布的漫射型照明器(如乳白玻璃圆球罩等);

四、屋外大面积工作场所,宜采用投光灯或其他高光强照明器。

第4.1.4条在有可能受到机械撞伤的地方或照明器的安装高度较低时,照明器应有安全保护措施。

第4.1.5条控制室照明不应采用花式吊灯。

第二节室内照明器布置

第4.2.1条室内照明器布置,可采用均匀布置和选择性布置两种方式。

表4.2.3均匀布置照明器的L/H值

照明器型式

L/H值

配照型

0.88~1.41

深照型

1.23~1.50

高纯铝深照型

0.85~1.02

搪瓷斜照型

1.28~1.38

搪瓷罩卤钨灯

1.25~1.40

圆球灯

1.45~1.75

简式荧光灯

1.28~1.33

嵌入式格栅荧光灯

1.05~1.12

隔爆型防爆灯

1.46~1.71

安全型防爆灯

1.47~1.50

广照型防水防尘灯

0.77~0.88

第4.2.2条照明器布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照明器布置,应使整个房间或房间的部分区域内照度均匀;

二、光线的照射方向,应能满足生产工艺的需要,光线不能被其他设备遮挡,需要时并应采取限制眩光措施;

三、照明布置应与建筑相协调,并注意检修维护工作方便安全。

第4.2.3条为使照度均匀,均匀布置照明器的L/H(L为照明器的间距,H为照明器计算高度)值可取表4.2.3数值。

边排照明器距墙的距离可取0.25L~0.5L(前者用于墙边有工作位置时,后者用于墙边无工作位置时)。

第三节室外照明器布置

第4.3.1条屋外配电装置照明可采用集中布置、分散布置、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布置方式。

第4.3.2条屋外配电装置照明,当采用集中布置时,宜用双面或多面照射。

装设投光灯或高光强照明器,可利用避雷针塔或附近高建筑物。

当采用分散布置时,可利用配电装置构架装设照明器,也可采用灯柱方式,但必须保证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对安装在高处的照明器,应设置爬梯。

第4.3.3条照明器与不带栅栏裸带电导体(或设备)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SDJ5—79中规定的B1值,见表4.3.3所列数值。

第4.3.4条露天贮煤场宜采用投光灯或高光强照明器,可单独设置灯塔或利用附近的高建筑物。

第4.3.5条露天油库区,可在其防火堤外设置照明灯杆。

当油罐容量较大或数量较多时,也可设置投光灯照明。

表4.3.3室内外照明器距不带栅栏裸带电部分的安全距离

室内

室外

电压等级

kV

安全距离

m

1~3

0.825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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