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定文档格式.docx
《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定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定文档格式.docx(3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四、维护检修安全方便;
五、照明装置与建筑协调统一;
六、积极慎重的采用先进技术。
第二章照明方式和种类
第一节照明方式
第2.1.1条发电厂、变电所照明方式有:
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混合照明。
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装设局部照明。
第2.1.2条下列情况,宜采用混合照明:
一、视觉工作要求较高的场所;
二、采用一般照明难以达到要求或技术经济上不合理时;
三、要求光线照射方向能变动时。
第2.1.3条发电厂、变电所宜装设局部照明的工作场所见表2.1.3。
第2.1.4条对下列场所,可不装设局部照明,用一般照明兼顾。
例如:
锅炉汽包压力表,吸风机,送风机,排粉机油面计,煤、灰、水取样点,除氧器压力表,锅炉底部出渣机,热力网加热器水位计,疏水箱水位计,发电机冷却水箱水位计,发电机主油箱油位计,减温器水位计,蒸发器水位计,室外油罐油位计,给水泵轴承油面计,水处理除盐水箱水位计,发电机出口及厂用分支断路器油位计等。
表2.1.3发电厂、变电所装设局部照明的工作场所
工作场所
锅炉房
给煤机视察孔(有些随设备成套供货)
钢球磨煤机轴承油位视察孔
就地热力控制屏及测量仪表屏
汽机房
凝汽器及高、低压加热器水位计
汽轮发电机本体回油视察孔*
发电机定子照明(厂家不配套者可不装)
就地热力控制屏及测量仪表盘屏
励磁机整流子*
运煤系统
主厂房内原煤斗*(有高、低煤位计者不装)
供水系统
循环水泵房控制屏及测量仪表屏
补给水泵房控制屏及测量仪表屏
工业水泵房控制屏及测量仪表屏
化学水处理室
离子交换器液面视察孔(最上部)
油、水、煤化验台
就地控制屏及测量仪表屏
调相机室
调相机就地测量仪表屏
调相机本体回油视察孔
电气热工试验配电装置室
电气试验室试验台
热工试验室试验台
配电装置
高压配电装置的手车式成套开关相
*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装设。
第2.1.5条发电厂、变电所应装设局部事故照明的工作场所见表2.1.5。
表2.1.5发电厂、变电所装设局部事故照明工作场所
发电厂
锅炉汽包水位计
就地热力控制屏及测量仪表屏(如发电机氢冷装置、给水、热力网、循环水系统等)
除氧器水位计
变电所
第二节照明种类
第2.2.1条发电厂、变电所的照明种类可分为:
正常照明、事故照明、障碍标志信号照明和警卫照明。
第2.2.2条发电厂、变电所是否装设警卫照明,应与当地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2.2.3条在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将影响正常生产,造成爆炸、火灾或人身伤亡等严重事故的场所,应装设供继续工作或人员疏散用的事故照明。
发电厂、变电所宜装设一般事故照明的工作场所见表2.2.3。
第2.2.4条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集中控制室、单元控制室的主环内,应装设不少于两盏直流常明灯。
第2.2.5条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可不装设事故照明。
表2.2.3发电厂、变电所装设一般事故照明的工作场所
继续工作
人员疏散
锅炉房及其辅助车间
锅炉房运转层
锅炉房底层的磨煤机、送风机处
除灰间
吸风机间
燃油泵房
给粉机平台
锅炉本体楼梯
可水平台
回转式预热器
燃油控制室
给煤机
煤仓胶带层
√
汽机房及其辅助车间
汽机房运转层
汽机房底层的凝汽器、凝结水泵、给水泵、循环水泵、备用励磁机等处
加热器平台
发电机出线小室
除氧间除氧层
除氧间管道层
√
运煤系统
碎煤机室
运煤转运站
运煤栈桥
地下运煤装置
运煤集控室
翻车机室
系统
供水
中央循环水泵房
化学水处理室控制室(大容量机组有凝结水处理者)
电
气
车
间
主控制室
网络控制室
集中控制室
单元控制室
继电器屏室
屋内配电装置
主厂房厂用配电装置(动力中心)
蓄电池室
计算机主机室
通信转接台室、交换机室、载波机室、微波机室、特高频室、电源室
保安电源、不停电电源、柴油发电机房及其配电室直流配电室
运转层
底层
出线小室
通道楼梯及其他
控制楼至主厂房天桥
生产办公楼至主厂房天桥
总值长室
注:
为便于人员疏散,表中所列工作场所的主要通道及主要出入口,也应装设一般事故照明。
第三章光源
第3.0.1条发电厂、变电所应优先采用高光效、长寿命的照明光源。
第3.0.2条照明光源应根据视看对象、环境特点及照明种类进行选择:
一、识别颜色要求较高的场所或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宜采用荧光灯;
二、安装高度较高并需大面积照明的场所或振动较大的场所,宜采用荧光高压汞灯或高压钠灯;
三、当事故照明由蓄电池直流系统供电时,宜采用白炽灯。
由交流供电时,宜采用荧光灯;
四、环境温度较低的场所,不宜采用荧光灯或起动困难的气体放电灯;
五、在蒸汽浓度较大的场所,宜采用透雾能力强的高压钠灯。
第3.0.3条在同一场所内,当一种光源的光色不能满足生产要求时,可用两种及以上的光源混光。
荧光高压汞灯与白炽灯(或卤钨灯)的混光光通量比,
可参照附录一选取。
第四章照明器的选择与布置
第一节照明器选择
第4.1.1条照明器应根据使用环境条件、房间用途、光强分布、限制眩光进行选择。
在满足上述技术条件下。
应选用效率高、维护检修方便的照明器。
第4.1.2条按使用环境条件选择照明器:
一、在正常环境温度中,宜选用开启式照明器;
二、在潮湿或特别潮湿的场所,宜选用密闭型防水防尘照明器或配有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照明器;
三、含有大量尘埃但非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宜采用防尘型照明器;
四、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按危险场所的等级选择相应的照明器;
五、在振动较大的场所,宜选用防振型照明器,或普通照明器采用防振措施;
六、有酸碱腐蚀的场所,应采用耐酸碱型照明器。
第4.1.3条按光强分布特性选择照明器:
一、照明器安装高度在6~15m时,宜采用集中配光的直射照明器(如窄配光深照型等);
高度在15~30m时,宜采用高纯铝深照灯或其他高光强照明器;
二、照明器安装高度在6m及以下时,宜采用宽配光深照型照明器或余弦配光的照明器(如配照型);
三、当照明器上方有需要观察的对象时,宜采用上半球有光通分布的漫射型照明器(如乳白玻璃圆球罩等);
四、屋外大面积工作场所,宜采用投光灯或其他高光强照明器。
第4.1.4条在有可能受到机械撞伤的地方或照明器的安装高度较低时,照明器应有安全保护措施。
第4.1.5条控制室照明不应采用花式吊灯。
第二节室内照明器布置
第4.2.1条室内照明器布置,可采用均匀布置和选择性布置两种方式。
表4.2.3均匀布置照明器的L/H值
照明器型式
L/H值
配照型
0.88~1.41
深照型
1.23~1.50
高纯铝深照型
0.85~1.02
搪瓷斜照型
1.28~1.38
搪瓷罩卤钨灯
1.25~1.40
圆球灯
1.45~1.75
简式荧光灯
1.28~1.33
嵌入式格栅荧光灯
1.05~1.12
隔爆型防爆灯
1.46~1.71
安全型防爆灯
1.47~1.50
广照型防水防尘灯
0.77~0.88
第4.2.2条照明器布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照明器布置,应使整个房间或房间的部分区域内照度均匀;
二、光线的照射方向,应能满足生产工艺的需要,光线不能被其他设备遮挡,需要时并应采取限制眩光措施;
三、照明布置应与建筑相协调,并注意检修维护工作方便安全。
第4.2.3条为使照度均匀,均匀布置照明器的L/H(L为照明器的间距,H为照明器计算高度)值可取表4.2.3数值。
边排照明器距墙的距离可取0.25L~0.5L(前者用于墙边有工作位置时,后者用于墙边无工作位置时)。
第三节室外照明器布置
第4.3.1条屋外配电装置照明可采用集中布置、分散布置、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布置方式。
第4.3.2条屋外配电装置照明,当采用集中布置时,宜用双面或多面照射。
装设投光灯或高光强照明器,可利用避雷针塔或附近高建筑物。
当采用分散布置时,可利用配电装置构架装设照明器,也可采用灯柱方式,但必须保证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对安装在高处的照明器,应设置爬梯。
第4.3.3条照明器与不带栅栏裸带电导体(或设备)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SDJ5—79中规定的B1值,见表4.3.3所列数值。
第4.3.4条露天贮煤场宜采用投光灯或高光强照明器,可单独设置灯塔或利用附近的高建筑物。
第4.3.5条露天油库区,可在其防火堤外设置照明灯杆。
当油罐容量较大或数量较多时,也可设置投光灯照明。
表4.3.3室内外照明器距不带栅栏裸带电部分的安全距离
室内
室外
电压等级
kV
安全距离
m
1~3
0.825
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