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DGJ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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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的编制,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贯彻国家推行制定适当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文件精神要求,结合大型厂房日常监督检查以及在图纸设计、审查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在总结建筑防火、灭火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通过开展大量调研问卷,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同时结合国内外有关标准,最后经主管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主要内容包括:
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4消防车道、消防扑救面和灭火救援场地、5防火分区和平面布置、6安全疏散、7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8防烟与排烟、9电气等。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第3.0.1、3.0.2、3.0.3、3.0.4、3.0.6、3.0.8、3.0.9、3.0.11、3.0.12、3.0.13、3.0.14、4.1.1、4.1.4、4.1.5、4.2.1、4.3.1、4.3.2、5.0.3、5.0.4、5.0.5、5.0.6、5.0.7、5.0.8、5.0.9、5.0.10、6.1.1、6.1.2、6.2.1、6.2.3、6.3.1、6.3.2、6.4.1、6.4.2、6.4.3、7.1.1、7.2.1、7.2.4、7.2.5、7.2.6、8.2.1、8.2.2、8.3.2、9.1.1、9.2.1、9.2.2、9.3.1、9.3.2、9.3.6、9.3.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条款内容解释。
鉴于本规范是一项关于大型厂房的综合性防火技术标准,政策性强、技术性高,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累积资料,如有需要修改和补充的意见和建议,请将有关资料寄送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南京市江东北路287号银城广场B座四楼,邮政编码:
210036),供修编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及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
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
参编单位:
苏州市公安消防局等
主要起草人:
主要审查人:
目次
1总则
1.0.1为了防止和减少厂房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结合江苏省大型厂房发展现状,规范大型厂房的防火设计,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境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丙、丁、戊类大型厂房的防火设计。
1.0.3本规范不适用于甲、乙类厂房的防火设计。
1.0.4大型厂房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立足自防自救与外部救援相结合,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5单幢建筑面积超过十五万平方米的大型厂房,其防火设计应提交省级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6大型厂房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大型厂房large-scaleindustrialbuilding
单幢建筑占地面积超过8000m2,或单幢建筑面积大于12000m2的厂房。
2.0.2人员密集生产区labor-intensiveproductionarea
采用人工装配、流水线人工操作的制衣、制鞋、玩具及电子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厂房内,同一时间、同一空间内人员密度不少于0.1人/m2且同时在岗总人数不小于50人的生产区域。
2.0.3货物暂存区temporarystockingarea
由于生产需要,在生产区设置暂时存放原辅材料、半成品、包装材料和生产用工具等物品的敞开区域。
2.0.4设备平台equipmentplatform
厂房中用于放置生产设备,同一时间内停留人数不超过5人的平台或夹层。
2.0.5生产隔间separatedproductionspace
厂房中与其他部分之间以隔墙分隔的生产空间。
2.0.6架空夹层aerialmezzanine
厂房中用于生产、操作和设施维护管理且经常有人停留,并与其他生产区域位于同一空间的夹层。
2.0.7下沉式生产区sunkenproductionarea
厂房内局部地坪低于相邻生产区域楼地面,且与其他生产区域位于同一空间的区域。
2.0.8技术夹层technicalmezzanine
厂房中以水平构件分隔构成的用于安装管线、辅助设备等设施的水平空间。
2.0.9避难走道evacuationrefugewalkway
设置防烟设施且两侧采用实心防火墙分隔,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2.0.10清晰高度clearheight
烟层底部至室内地面的高度。
2.0.11储烟仓smokereservoir
在室内建筑顶部由挡烟垂壁、梁等围合成的用于积聚烟气的空间。
3一般规定
3.0.1当厂房的一个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该部分采取下列的防火措施之一,确保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该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相对封闭的生产设备自带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和机械通风设施;
2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和机械通风设施。
3.0.2大型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大型厂房、丙类大型厂房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0.3大型厂房非承重外墙和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3.0.4大型厂房的钢结构,当采用钢结构防火涂料保护时,应采用厚涂型防火涂料。
3.0.5厂区内应设置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厂外道路相连接,出入口的位置应分别设在厂区的不同方向,当只能设在同一方向时,两个出入口的间距不应小于50m。
3.0.6员工宿舍等居住类用房严禁设置在大型厂房内或与大型厂房贴邻建造。
3.0.7厂区内及周边有河道、沟渠等自然水体时,应设置消防取水码头或引入的取水口(井)。
3.0.8大型厂房的防火墙和防火隔墙均必须采用实心墙。
防火墙的设置必须保证相邻防火分区的屋面板、屋架、梁、楼板或高大设备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发生倒塌或破坏时,不致使防火墙倒塌。
3.0.9大型厂房外墙上下层开口部位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m的窗槛墙,或在开口部位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挑出深度不小于1.2m、宽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
3.0.10架空夹层平台的耐火等级应与所在厂房主体结构相一致;
设备平台应采用不燃材料,设备平台承重构件耐火极限应满足所在建筑的相应耐火等级要求。
3.0.11大型厂房内经常有人员通行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常开防火门应能在发生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3.0.12大型厂房局部采用防火卷帘代替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时,防火分隔部位总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
防火分隔部位总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防火分隔部位宽度的1/3,且地下区域不应大于20m。
防火卷帘不应采用折叠提升式卷帘、侧向卷帘、水平卷帘。
3.0.13大型厂房中客、货梯应独立设置电梯间或门斗并采用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不小于2.0h的防火卷帘与其他区域分隔,井筒壁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3.0.14非洁净区域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设备和风管的绝热材料、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应采用不燃材料。
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但在穿越楼板、防火分区的隔墙处前后各2m的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
4消防车道、消防扑救面和灭火救援场地
4.1消防车道
4.1.1丙类大型厂房、高层大型厂房以及设有人员密集生产区的大型厂房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其他大型厂房当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厂房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4.1.2当大型厂房长度大于150m且短边长度大于80m时,应在厂房适中位置设置供灭火救援人员进入的通道,通道宽度不应小于6m,净高度不应小于4m,通道地面应有明显标识,通道两头应设置与消防车道连通的门洞,其净宽度不应小于6m。
该通道应满足本规范第6.4.1条要求。
当因生产工艺需要设置该通道确有困难时,应通过专家论证,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
4.1.3供消防车取水的自然水体的取水点、消防水池取水口(井),距离消防车道边缘不应大于2m。
4.1.4消防车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6m,净高不应小于4m,坡度不应大于8%,其转弯处车道最小转弯半径(按道路内径计算)不应小于12m,消防车道与厂房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作业的障碍物。
消防车道距离厂房建筑外墙不应小于5m,且不宜大于10m。
4.1.5尽端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8m×
18m。
4.2消防扑救面
4.2.1短边长度大于80m的丙类、高层、设有人员密集生产区的大型厂房,应沿建筑两个长边设置消防扑救面;
其他大型厂房应沿建筑至少一个长边或周长长度的1/3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设置消防扑救面。
4.2.2消防扑救面范围内应设有通向疏散楼梯和消防电梯的出入口。
出入口上方应设置雨棚等防止燃烧物和玻璃坠落的安全措施。
4.2.3在消防扑救面一侧的厂房外墙面上应设置“消防扑救面”标识。
4.3灭火救援场地
4.3.1消防扑救面一侧应设置灭火救援场地,灭火救援场地可结合消防车道布置且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其长度应与消防扑救面等长,宽度不应小于10m。
当确有困难时,可在此范围内设置若干块灭火救援场地,且两块场地的边缘间距不应超过30m,每块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10m,最外侧灭火救援场地边缘距离建筑边界不应大于10m。
4.3.2大型厂房外墙上每层均应设置灭火救援窗口,并应直接通至厂房内部。
救援窗口的净尺寸不得小于0.9m×
1.0m,救援窗口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应大于1.2m,该救援窗口间距不应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救援窗口应易于开启或破拆,并应设置可在室外识别的明显标志。
5防火分区和平面布置
5.0.1大型厂房内的架空夹层不宜超过两层。
当架空夹层建筑面积不超过本层建筑面积的5%且同一时间内容纳人数不超过10人时,夹层可不计入建筑层数,但夹层的面积应计入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5.0.2大型厂房内设备平台的建筑面积不超过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10%时,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
设备平台建筑面积超过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10%时,应符合架空夹层的相关设计要求。
5.0.3大型厂房内设置的设备贯通上下层时,其防火分区的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
5.0.4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应设置在大型厂房外且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专用房间内,其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等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与大型厂房贴邻布置时,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大型厂房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生产区。
5.0.5柴油发电机房布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