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建档案馆制度建设Word格式.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15197951 上传时间:2022-10-28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0.9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合肥市城建档案馆制度建设Word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合肥市城建档案馆制度建设Word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合肥市城建档案馆制度建设Word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合肥市城建档案馆制度建设Word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合肥市城建档案馆制度建设Word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合肥市城建档案馆制度建设Word格式.docx

《合肥市城建档案馆制度建设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肥市城建档案馆制度建设Word格式.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合肥市城建档案馆制度建设Word格式.docx

第五条城建档案馆保存的在用建筑工程的档案,向档案形成单位和具有建筑物所有权的单位、个人开放,对其他单位和个人实行控制利用。

第六条为了确保城市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的安全,保障社会安定团结,维护档案形成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对城建档案中涉及城市要害部位、涉及公共安全和档案形成单位及个人合法权益的城建档案,应实行控制利用。

控制利用的范围如下:

(一)航测底图、各种比例尺地形图、地下管线图、水文地质勘测图、测绘档案;

(二)人防、消防、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桥梁、隧道、地铁、车站、港口、机场等重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用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三)金融机构、国家银行,以及大型商业、文化体育、医疗等公共设施的工程档案;

(四)党政军机关、公安机关、检查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要害部门的建筑工程档案;

(五)市级以上领导干部和社会知名人士的建筑工程档案;

(六)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和档案形成单位已申明不对外利用的工程档案;

(七)土地、房屋、构筑物等存在权属问题且主管部门未作出批复的档案。

第七条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单位查阅的,查阅人应当持有介绍信、身份证或者工作证;

个人查阅的,应当持有房地产证、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第八条利用未开放的、控制利用的城建档案,按照下列规定查阅:

(一)建筑物所有权人,利用其取得所有权的建筑物城建档案,除持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证件外,还应当持有建筑物权属证明。

(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单位利用建设项目周边或者沿线建筑物、构筑物、城市基础设施未开放城建档案的,查阅人应当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文件(规划审定方案、建设用地核定红线图)、身份证或者工作证。

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与市城建档案馆签订《保密协议》后方可查询。

(三)当事人因诉讼活动调查取证利用未开放城建档案的,应当持有人民法院的立案或者应诉通知文件。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应当持有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查阅人身份证;

个人还应当持有身份证,委托他人的,持有委托书和委托人、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委托律师的,还应当持有委托书和律师执业证件。

(四)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利用城建档案,应当持有介绍信、执行公务证件、立案文件。

第九条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华侨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应当经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介绍,说明利用人身份、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

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应该按照国家档案局《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办理。

第十条利用城建档案,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出示合法证明。

利用未开放的城建档案,还需出示有关批准利用的文件;

(二)利用者填写《档案查阅登记表》;

(三)检索、调档;

(四)阅览、复制;

(五)缴纳有关费用;

(六)填写《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并反馈利用效果;

(七)利用有密级的档案资料,利用者应与城建档案馆签定保密责任书。

第十一条利用城建档案,应当在馆内指定地点阅览,不得翻拍、损毁、丢弃、涂改、勾划、抽页、盗窃、变造。

第十二条利用未开放城建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对所调阅的城建档案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城建档案一般不外借利用,遇特殊情况确须外借的,须经馆长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外借手续。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城建档案,应当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交纳查询费、复制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因抢险救灾等公共利用需要利用城建档案的,免收查询费。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当地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

第十六条城建档案馆工作人员在档案利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合肥市城建档案馆库房管理及档案保护工作制度

一、库房管理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和掌握有关档案保护知识,并将库房工作与档案管理工作相结合,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二、做好防火工作,库房内外安装烟雾探测器、报警器,库房内外严禁烟火。

三、做好防尘工作。

库房采用双层隔离窗,长年关闭防尘,库房有专人负责定期打扫,库房配有吸尘器,归档完及时关门。

四、做好防鼠、防虫工作,库房备有灭鼠胶、杀虫剂等,修缮漏洞。

五、做好防潮、防霉工作,每层库房配有去湿机、空调,配有温湿度计,采用自然通风,主动调节库房内的温湿度。

六、做好防光工作。

库房采用双层隔离窗,档案均装盒闭光,排放在密集上,调档完毕随手关灯。

七、做好防盗工作,整个库房及办公区安装了自动监控系统,实行24小时自动监控。

八、做好安全工作。

非库房管理人员严禁入内,下班前、节假日检查门窗是否关闭、电器设备是否关闭。

合肥市政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做好合肥市政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使用合肥市政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所有单位、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合肥市建设信息中心(城建档案馆)是合肥市政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管理部门,负责市政管线数据和地形数据的存储、检查、更新、备份、保密、安全及系统维护、对外查询、利用服务、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四条各管线权属单位负责及时提交、更新新建、改建、扩建(含维修)市政管线工程竣工数据,数据应符合《合肥市市政管线探测技术导则》(试行)、《合肥市市政管线工程竣工数据动态更新若干规定》要求,对提交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现势性负责。

第五条合肥市建设信息中心(城建档案馆)对管线权属单位提交的管线数据进行逻辑性和计算机成图检查,如存在问题由管线权属单位进行整改。

数据检查合格后,经管线权属单位与建设信息中心共同确认后,方可录入系统。

第六条管线数据入库时,系统维护人员应做好更新记录,分类统计新增管线数据,并及时发布管线更新信息。

第七条管线数据更新后,系统维护人员应及时编绘综合管线图。

第八条系统维护人员每周对管线数据(包括原始数据和入库数据)硬盘备份一次。

每月对管线数据刻录备份一次,刻录光盘交由专人保存。

第九条适时更新地形图数据和索引图数据,地形图和索引图数据的转换、建库、更新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处理。

第十条系统维护人员负责定期检查系统软、硬件设备,保存系统运行日志,做好机房管理工作,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合肥市建设信息中心(城建档案馆)负责对管线权属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动态更新技术培训,并解释有关技术问题。

第十二条管线权属单位应适时建立专业管线系统,并通过专线与综合管线系统连接,共享管线数据。

第十三条合肥市建设信息中心(城建档案馆)根据不同权限为各管线权属单位和有关部门分配受限用户和普通用户。

受限用户具有浏览、查询、统计、用户管理等权限。

普通用户具有查询、浏览权限。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合肥市市政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保密与安全制度

为加强合肥市市政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综合管线系统)的安全和保密管理,保障综合管线系统和国家秘密的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合肥市建设信息中心(城建档案馆)负责综合管线系统的安全和保密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委分管联系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工作的领导和职能部门的领导和监督检查。

合肥市建设信息中心(城建档案馆)指定一名信息安全保密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综合管线系统有关涉密的数据资料包括:

地形图、各专业管线图、综合管线图、管网规划图、管线数据库、数据表格、控制成果资料等。

三、采取有效的软硬件防护措施,防范互联网外部攻击,并存留互联网访问日志。

四、综合管线系统计算机设备的使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计算机及软件安装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定期核查;

(二)设置开机口令,长度不得小于8个字符,并定期更换,防止口令被盗;

(三)安装防病毒等安全防护软件,并及时进行升级;

及时更新操作系统补丁程序;

(四)不得安装、运行、使用与工作无关的软件;

(五)管线数据入库前的检查工作应先在与网络断开的计算机上进行,防止因误操作改写管线数据库;

(六)严禁使用无线网卡、无线鼠标、无线键盘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

(七)严禁将带有涉密数据的计算机带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

五、移动存储设备的使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移动存储设备实行登记管理;

(二)移动存储设备应在指定的与网络断开的计算机上使用,使用前应当查杀病毒、木马等恶意代码;

(三)应采用密码技术对移动存储设备中的信息进行保护;

(四)严禁将带有涉密数据的移动存储设备带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

六、数据复制操作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格限制从互联网向综合管线系统内的计算机复制数据,确需复制的,应当采取严格的技术保护措施,查杀病毒、木马等恶意代码,严防病毒等传;

(二)不得使用移动存储设备从涉密计算机向非涉密计算机复制数据。

确需复制的,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泄密;

(三)严格限制通过互联网传输涉密数据,因工作需要确需传输的,应采用密码技术对涉密数据进行保护。

七、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维修,应当在本单位内部现场进行,并制定专人全过程监督,严禁维修人员读取和复制涉密信息。

确需送修的,应当拆除涉密信息存储部件。

八、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存储数据的恢复,必须由具有涉密数据恢复资质的单位进行。

九、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在变更用途或不再使用时,应当使用能够有效删除数据的工具删除存储部件中的涉密数据。

十、加强对计算机使用人员的管理,开展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培训,提高计算机使用人员的安全和保密意识与技能。

十一、建设信息中心(城建档案馆)与系统管理人员签订安全保密责任书,明确安全和保密要求与责任。

十二、系统管理人员离职离岗,有关部门应当即时取消其计算机系统访问授权,收回计算机、移动存储设备等相关物品。

十三、系统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情节较轻的,由本单位予以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造成安全和泄密隐患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四、本制度自发布之起执行。

合肥市市政管线工程档案信息查询利用制度

为发挥合肥市市政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作用,做好市政管线工程档案信息的查询、利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合肥市区范围内市政管线工程档案信息(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查询、利用工作。

二、本制度所称市政管线工程档案信息查询、利用是指对市政管线工程档案信息的阅览、复制(复印)、打印和摘录。

三、查询、利用市政管线工程档案信息,一般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单位介绍信及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核定红线图;

(二)填写《市政管线工程档案信息查询、利用审批表》、《市政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