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发232号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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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控制指标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阶段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工业企业和设计单位编制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依据。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与本控制指标共同使用。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四项指标构成。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四项指标。

具体如下: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得低于30%;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

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进入多层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单独供地。

六、工业项目建设要严格控制厂区绿化率,在工业开发区(园区)或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建造“花园式工厂”。

七、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城市等别划分(附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

八、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表1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单位:

万元/公顷

地区

分类

行业

代码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五类

六类

七类

市县等别

第一、二、三、四等

第五、六等

第七、八等

第九、十等

第十一、十二等

第十三、十四等

第十五等

13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14

15

16

17

18

19

20

≥1080

≥780

≥540

≥450

≥405

21

≥1575

≥1260

≥915

≥630

≥525

≥480

22

23

≥2250

≥1800

≥1305

≥900

≥750

24

25

26

27

≥3375

≥2700

≥1965

≥1125

≥1020

续表1单位:

28

29

30

≥1440

≥1050

≥720

≥600

31

32

≥2160

≥810

33

34

35

36

37

39

40

≥3825

≥3060

≥2235

≥1530

≥1275

≥1155

41

42

43

注:

城市等别划分见附件2。

表2容积率控制指标

行业分类

容积率

代码

名称

农副食品加工业

≥0.8

食品制造业

饮料制造业

烟草加工业

纺织业

≥0.6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家具制造业

造纸及纸制品业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0.4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医药制造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

橡胶制品业

塑料制品业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0.5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金属制品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

专用设备制造业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附件1:

控制指标应用说明

一、指标应用

投资强度按地区、行业确定,在具体应用本控制指标时,首先根据附件2确定项目所在城市的等别,再根据表1确定各行业分类工业用地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城市等别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有关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等别划分的规定执行(详见附件2);

工业行业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4754--2002)执行(详见附件3)。

二、指标解释

1.投资强度:

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

计算公式:

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

项目总用地面积

其中:

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2.容积率:

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总建筑面积÷

总用地面积

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3.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

项目用地范围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或分摊土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

项目总用地面积×

100%

当无法单独计算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时,可以采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重计算得出的分摊土地面积代替。

4.建筑系数:

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建筑系数=(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堆场用地面积)÷

附件2:

城市等别划分

一等:

上海:

黄浦区卢湾区徐汇区长宁区静安区普陀区闸北区

虹口区杨浦区

二等:

北京:

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丰台区海淀区

石景山区

浦东新区

三等:

广东:

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市东山区广州市荔湾区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市芳村区广州市白云区深圳市福田区深圳市罗湖区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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