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自查自检表附件3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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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资格证有效期

2.施工单位名称

存在的问题:

 

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及从业人员情况

矿山建设单位

现有从业人员共计:

人;

其中老工人:

人,新工人:

专(兼)职安全员:

特种工:

人,其中提升机工(绞车工、信号工):

人,通风工:

人,排水工:

人,电工:

人,焊工:

人。

矿山施工单位①

井队长:

人,班组长:

人,

特种工共计:

其中提升机工(绞车工、信号工):

矿山施工单位②

竖井开拓系统

1、现有口竖井

井、井径米、井深米

备注:

2、中段及分层开采高度

中段高度:

米;

分层高度:

斜井开拓系统

1、现有口斜井

备注

企业基本情况续表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依据标准

检查方法

检查结果

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任命书

1、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包括生产、技术的负责人都需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地下矿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2、相关人员任命书。

3、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分工及落实情况。

4、井下通风是否实行专门管理,设置专门管理机构及配备专门人员。

GB16423-2006

4.1、4.2

安全生产法第20条

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人员任命文件,以及合法有效证件。

检查安全管理人员职责落实情况(甲乙方)

安全培训

1、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安全管理人员、老职工每年再教育及新工人岗前“三级”安全教育;

新工人不少于72小时,老工人不少于20小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

GB16423-20064.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查看入厂三级教育卡片,培训计划、记录及考核结果(甲乙方)

2、①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章第三十五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7号令第二章第九条、第十条

查看有效证件、培训计划及培训记录、现场询问核对(甲乙方)

3、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建立和完善非煤矿山师傅带徒弟制度进一步提高职工安全素质的指导意见》

查看制度及落实情况(乙方)

工伤保险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安责险(井下作业人员必须购买安责险,工伤保险必须全员购买)。

安全生产法第43条

查看缴纳保险费用的证明(甲乙方)

安全投入

每年安全投入计划及落实情况

查看计划及落实情况(甲方)

六大系统

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底前建立采掘工作面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采掘工作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以及主要工作地点风速的动态监控。

地下矿山企业应建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制度,设置专门人员进行管理维护;

地下矿山企业每年应开展一次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应急演练,并建立应急演练档案;

最大班下井人数少于30人的,可以不安装在线人员定位系统;

生产中段离地面最低安全出口以下垂直距离不超过300m的地下矿山、生产中段距安全出口实际距离不超过2000m的地下矿山可以不建设紧急避险设施,即可不建避灾硐室、救生舱。

2015年底前仍未建设“六大系统”的矿山,将被视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再为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延期、变更手续,并提请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限期关闭。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关于进一步推进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通知

查看“六大系统”建设与运行情况(和后面的井口“六大系统”检查进行结合)

(甲方)

安全生产标准化

2014年底前,生产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必须取得标准化三级以上证书。

从2015年1月1日起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必须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否则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关于进一步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查看安全标准化证书(甲方)

“三同时”审批

1、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依法履行“三同时”审批手续。

国家总局18号令

查看有关审批材料(甲方)

2、①建设单位应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应当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③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章第十八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7号令第十四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51号令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查看审核文件

设备设施检验检测

1、竖(斜)井提升设备、提升用钢丝绳、压力容器、通风设备、排水设备等特种设备等易发生事故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登记档案和检测检验和检修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29、30条及《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检测检验工作的通知》

查看有效的检验报告,矿山内部检测检验检修记录。

淘汰设备及落后工艺

1.非定型竖井罐笼;

2.Φ1.2米以下(不含Φ1.2米)用于升降人员的提升绞车;

3.KJ型矿井提升机;

4.JKA型矿井提升机;

5.XKT型矿井提升机;

6.JTK型矿用提升绞车;

7.带式制动矿用提升绞车;

8.单电机驱动、司机室周边敞开式的3吨及以下直流架线矿用电机车;

9.油断路器;

10.非阻燃电缆(含强、弱电);

11.非阻燃风筒;

12.非阻燃输送带;

13.非矿用局部通风机;

14.主要井巷木支护;

15.火雷管、导火索;

16.ZH15隔绝式化学氧自救器;

17.一氧化碳过滤式自救器;

18.空场法采矿(无底柱采矿法)采场内人工装运作业;

19.横撑支柱采矿法

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

(第一批)

对照现场情况(甲方)

协议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否签订承包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资质证明资料。

查看合同、协议及资质证明(甲方)

十一

应急救援

1、有透水、冒顶片帮(特别是大面积冒顶)、火灾、中毒窒息及坠井等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以及预案备案情况。

并定期演练。

GB16423-2006

4.8

查看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表(甲方)

2、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组织,也可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通讯电话、急救车辆、急救箱、自救器等)。

4.20

查看有关文件资料及器材、设备。

十二

劳动防护

①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安全帽、防尘口罩、安全带、防护服、胶鞋、手套等);

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

③不得使用假冒伪劣、超过使用期限和失去防护性能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④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法第37条、《职业病防治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7号令第十六条

按标准发放,建立发放台帐,检查台帐,现场检查(甲乙方)

十三

隐患排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日常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建立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本单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向我局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隐患位置、场所设立警示牌或者标识;

对可能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其通报。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发包或者出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条例》、《新疆自治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标准》

查看相关记录并实地检查(甲乙方)

十四

职业卫生

1、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7号令第二章第八条

查看有关文件、询问有关人员

2、新进工人上岗前进行职业健康体检(需提供职业健康体检单位资质证明),并建立档案;

之后每年需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

工人离岗前需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确保无职业病存在。

查看工人体检档案资料

3、作业场所基本要求:

①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②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③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章第十五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7号令第二章第十二条

查阅检测报告、现场检查

4、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一)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三)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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