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解释全文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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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期间与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与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得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得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得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与国民事诉讼法>
得决定》。
根据修改后得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与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
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得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得额大得案件、案情复杂得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得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得中级人民法院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得住所地就是指公民得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得住所地就是指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得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得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得,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得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得经常居住地就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得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得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得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得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得,被告住所地得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得,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
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得,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当事人得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得,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得,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得,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得,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得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得,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得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得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得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得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得,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得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得,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得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得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得,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得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得,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得,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得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得,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得,以约定得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得为给付货币得,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交付不动产得,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她标得,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得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得履行地得,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得,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得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得得,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通过其她方式交付标得得,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得,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得诉讼,如果保险标得物就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得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得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得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得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得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得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她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得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与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得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得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得诉讼,由受理起诉得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得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得不动产纠纷就是指因不动产得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得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得,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得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不动产未登记得,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得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得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得选择管辖得协议。
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得,从其约定;
不能确定得,依照民事诉讼法得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得地点得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得,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得,由签订管辖协议时得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得除外。
第三十三条合同转让得,合同得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得除外。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得,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得,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得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得诉讼,先立案得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得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她有管辖权得人民法院已先立案得,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她有管辖权得人民法院已先立案得,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得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得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得影响。
第三十八条有管辖权得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得人民法院。
判决后得上诉案件与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得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得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得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得,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得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得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得,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得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得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得基层人民法院得,由该地、市得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得两个人民法院得,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得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得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得,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得,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得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得,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得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得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得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得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得其她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就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得;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得;
(三)担任过本案得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得;
(四)就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得;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得股份或者股权得;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她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得。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得活动得;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她利益得;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得;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她人员介绍代理本案得;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得;
(六)有其她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得。
第四十五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得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她程序得审判。
发回重审得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得,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得限制。
第四十六条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得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