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5186847 上传时间:2022-10-28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1.8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包括城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下同)按照管理权限,

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城市建设资金中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养护

资金。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城市的义务。

  全民义务植树的具体办法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绿化先进技术,提

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七条凡是有条件的单位都应进行垂直绿化。

提倡在工程建设中,

利用地形进行护坡绿化。

  鼓励单位、公民栽植纪念性树木。

  第八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

民政府或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章名】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管

理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应当确界、设立标志。

  第十条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按照国务

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绿化

用地性质和经过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

确需改变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

和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按法定的程序报批,因调整规划

而减少的绿地面积,应予补足。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占用规划的城市绿化用地;

需要临时占用的

,须经青岛市或县级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土地

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占用期满或占用期间城市绿化需要时,占用单位、个

人必须腾退占用的绿化用地。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比例的规划控制

指标:

  

(一)城市新建居住区不低于万分之三十,其中按居住人口每人不低

于二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每人不低于一平方

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二)城市旧居住区成片改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其中按居住人口

每人不低于零点五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三)城市风貌保护区、风景区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四)新建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和公共文化设施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改建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五)机关、团体、文教、科研单位及部队营区不低于万分之三十五

  (六)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不低

于百分之二十;

  (七)产生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的单位不低于万分之三十,并按

国家规定设立防护林带;

  (八)城市新建道路,主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次干道及一般道

路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改建的,主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及一般

道路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九)其他建设项目,新建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改建的不低于百分

之二十五。

  第十三条各单位和居民区现有绿化用地面积低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

定的标准,且有可绿化空地的,必须绿化,不得闲置。

对闲置的可绿化用

地,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绿化。

  第十四条个别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须经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规划行政管理部门

审核,报青岛市或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缴纳绿

化补偿费。

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附近区域规划集中绿化用地,园林绿化

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绿化建设。

具体办法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配套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

批时、必须经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六条城市绿地设计方案的审批:

  

(一)各区内的全市性公园、区域性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

经青岛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由青岛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二)各县级市的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经县级市园

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由县级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各区内的次

干道、一般道路两侧的绿地,由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三)各区内除本条

(一)、

(二)项所列以外的城市公共绿地、防

护绿地、风景林地,由青岛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四)城市绿地内的建筑工程,经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城市绿地设计方案批准后,确须改变设计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进行城市绿化建设,应当兼顾市政公用设施、水利设施的

建设和正常使用以及交通、消防等方面的需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影响花草树木正常生长的,在设计中和施工前,有

关主管部门应当同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商定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和庭院绿地的绿化工程设计、施工,

应当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按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城市

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由青岛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

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

城市绿化设计施工的管理办法,由青岛市人民政

府制定。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配套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

设计,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

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验收须有园林绿化行

政管理部门参加。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清理绿化用地,并在一年内

完成绿化工程。

  具备绿化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和建设项目,半年内不能开工建

设的,土地使用权人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

进行简易绿化。

  对未完成绿化的,责令限期完成;

逾期不完成的,由园林绿化行政管

理部门组织代为绿化,绿化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城市绿化建设资金来源:

  

(一)属城市各级人民政府建设的重大绿化项目,由同级财政拨付;

  

(二)属城市公共绿地和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的防护绿地

、风景林地等绿化项目,从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及其他绿化资金中拨付;

  (三)属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综合开发工程配套的绿化项目,在

基本建设总投资中列支;

其中,超过十八层的高层建筑项目不低于土建工

程概算的百分之一,十八层以下的建筑项目及道路绿化建设项目不低于土

建工程概算的百分之三;

  (四)属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庭院绿地内的绿化项

目,由单位自行解决;

  (五)属本条

(一)、

(二)项外的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

的绿化项目,由权属单位解决。

  第二十一条规划的公共绿地现属集体所有的,可由园林绿化行政管

理部门提供苗木,集体单位负责栽植和养护,栽植的树木归集体单位所有

  第二十二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城市规划投资兴建或捐资、助资兴

建营利性的或非营利性的城市公共绿地。

  第二十三条城市公共绿地及生产绿地建设,免收城市公共设施配套

费和级差地价及相应费用。

  第二十四条城市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

百分之二。

  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组织

生产绿地建设;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建设经营苗木生产基地。

  城市绿化使用引进的种苗,必须按规定经过植物检疫部门检疫,符合

标准的,方可引进。

  【章名】第三章养护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城市绿地养护和维护责任:

  

(一)城市公共绿地,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园林绿

化养护单位养护;

  

(二)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由权属单位负责养护;

  (三)各单位的庭院绿地和门前责任区内的花草树木及其绿化设施,

由责任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工作;

  (四)居民庭院内的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实行物业管理的,委托物

业管理单位养护;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居民负责日常维

护工作。

  城市全民义务植树所栽植树木的养护管理,按全民义务植树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街道办事处对辖区的单位、公民养护、维护城市绿地的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指导单位、公民进行庭院绿化。

  第二十七条城市绿地养护的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绿地养护任

务量和养护标准,按有关规定安排绿化经费,不得截留或挪做他用。

  城市绿地养护单位应按照城市绿地养护规范,做好其责任范围内城市

绿地的浇水、施肥、除草、防寒、防风、修剪、病虫害防治等养护工作和

清扫保洁工作。

  城市绿地发生病虫害,养护单位应及时报告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并

及时防治,无能力防治的,可委托园林绿化专业单位防治;

养护单位不按

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防治的,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可组织其他

养护单位予以防治,并责令养护单位按规定支付费用。

  第二十八条在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钉、拴、刻划、攀折树木,穿行绿篱;

  

(二)擅自折枝摘花,采集种籽、果实,割草;

  (三)抛撒、堆放、晾晒物品;

  (四)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五)放牧,打鸟,捕猎;

  (六)擅自搭棚建房,停放车辆;

  (七)挖沙,取土,采石,筑坟:

  (八)焚烧物品,燃放鞭炮;

用火;

  (九)其他损坏树木、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

因建设和树

木抚育更新需砍伐或移植树木的,需按规定领取准伐证或准移证后方可进

行。

工程建设在规划设计前,必须核实原有植被状态并予以保护,确需砍

伐或移植树木的,应当在报审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时一并报批。

  在各区内,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三株以下且胸径不足十厘米的树木,

由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报青岛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四株以上二十株以下或胸径十厘米以上的树木,需经

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青岛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二十一株以上的树木,经青岛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

门审核后,报青岛市人民政府审批。

  在各县级市内,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十株以下且胸径不足三十厘米的

树木,由县级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十一株

以上或胸径三十厘米以上的树木,经县级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

,报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条下列树木严格控制砍伐:

  

(一)城市风貌保护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法律资料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