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监理部工作管理制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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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监理部工作管理制度Word格式.docx

6、不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承包单位、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和施工方法。

7、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

8、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

9、坚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二、项目监理组织管理制度

1、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合同签订后,公司根据监理项目的实际情况,由公司主管经理负责组建驻地项目监理部。

2、项目监理部各类人员的基本职责,按质量手册4.1.2.1的要求执行。

3、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由其行使监理合同赋予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并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签署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有关文件。

4、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承担决策职能,直接主持或参加重要方案的决策工作,并进行必要的检查;

同时,也有执行职能,对公司的指示应当认真执行,并对公司经理负责。

专业监理工程师具体履行监理职能,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

5、项目监理部的组织机构、人员及总监理工程师由公司经理任命,并于监理中标后10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如有变更,应在事前征得业主同意后,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6、在监理工作中遇到重大技术问题或经济问题,或影响监理合同的执行时,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应及时向公司主管经理汇报,由公司研究解决。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对这类问题应力求避免仓促做出决定。

7、有关监理合同执行中的争议处理以及监理合同的修改和补充,由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提出意见后报公司主管经理,并通过合同评审后与建设单位协商解决。

8、项目监理部与建设单位及承包单位应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往来信息,应以书面形式及时交换。

各种会议形成的决议,必须编制会议纪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签认,发放到有关方面,要有签收手续。

9、项目监理部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工程造价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并按规定要求按时编制监理月报,报送业主和公司主管部门。

三、开(复)工报告审批制度

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建设单位报请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此项工作完成后,当单位工程的主要施工准备工作完成时,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A1,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现场检查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报建设单位。

四、施工图核对制度

开工前,在收到施工设计文件、图纸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图纸进行审查和现场核对,听取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并经归类汇总后报送建设单位或在建设单位组织的图纸会审会上提出。

施工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设计意图、施工要求、质量标准、技术措施)工作由建设单位主持,监理单位积极协助参与。

五、分包单位审查制度

施工单位应向项目监理部申报其选择的分包单位的资质资料(包括等级、能力、经历、信誉、技术力量、施工人员人数及技术级别、施工机具、管理系统、财务情况、应持证上岗人员证件等)、分包合同,并填报“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报请项目监理部审核,建设单位审批。

如发现所报的分包单位资质资料有伪造不实情况,或在实际工作中认为分包单位不具备承担分包工程的能力,可提出辞退分包单位,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六、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制度

1、工程项目开工前,由总承包单位编制施工组织(方案)设计,经技术负责人审核签认后报项目监理部,由总监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定,经总监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

需要修改时,退回承包单位,修改再报,重新审定。

2、审查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⑴.工期、质量、投资控制目标应满足合同要求;

⑵.施工场地布置应符合施工要求及文明施工的需要;

⑶.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环保及水土保持要求;

⑷.施工方案、施工方法、工艺的可行性,应满足设计要求;

⑸.投入机械设备、劳动力应与进度计划目标相适应;

⑹.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⑺.安全、消防措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⑻.审批手续完善、合法。

施工组织(方案)设计经项目监理部审定后,承包单位如需做较大变动,须经总监审定同意。

七、变更设计审核制度

1、项目监理机构处理变更设计的依据:

建设单位文件,施工承包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设计文件等。

2、Ⅰ类变更,总监理工程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参加设计单位组织的有关会议,并按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

Ⅱ、Ⅲ类变更,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有关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变更单上会签。

3、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之前,承包单位不得实施变更设计。

4、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实施的变更设计,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予以计量。

八、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及设备质量复检制度

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及设备进场前,施工单位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进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材质证明、试验报告。

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不准进场。

对于进场的主要材料,应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抽样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用于本工程,建立监理材料试验台帐。

监理工程师有怀疑的材料可随时要求施工单位进一步检验,若不合格,则该批材料、构配件、设备不得用于本工程。

并限期运出施工现场。

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作好材料的流向台帐。

九、施工测量复核制度

1、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测量资料和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措施按照《铁路工程建设监理规范》中工程测量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时应予签认;

2、对承包单位测量成果进行复测、审查的内容包括:

⑴.承包单位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及测量设备检查证书;

⑵.对建筑物轴线、高程及各种构筑物的测量放样;

⑶.复核控制桩的校核成果、控制桩的保护措施;

⑷.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测量放样报验单》进行审核和确认。

十、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1、为规范本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范围

⑴.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⑵.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⑶.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⑷.用于承重墙体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⑸.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⑹.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⑺.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⑻.用于房屋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的铝合金门窗;

⑼.用于房屋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的玻璃幕墙;

⑽.涉及建筑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构件(如工程桩、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板等);

⑾.室内外回填土的取样;

⑿.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3、见证取样的工作程序

⑴.工程项目施工开始前,项目监理机构要督促施工单位尽快落实见证取样的送检试验室。

对于施工单位提出的试验室,监理工程师要进行实地考察。

试验室一般是和施工单位没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第三方。

监理工程师应从以下5个方面对施工单位自有试验室或外委试验室进行考核:

①.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其试验范围;

②.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鉴定证明;

③.试验室的管理制度;

④.试验人员的资格证书

⑤.本工程的试验项目及其要求。

⑵.项目监理机构要将选定的试验室到负责本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并得到认可,同时要将项目

监理机构中负责见证取样的监理工程师在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⑶.施工单位在对进场材料、试块、试件、钢筋接头等实施见证取样前通知负责见证取样的监理工程师,在该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督下,施工单位按相关规范的要求,完成材料、试块、试件、钢筋接头等的取样过程。

⑷.完成取样后,施工单位将送检样品装入木箱,由监理工程师加封,不能装入箱中的试件,如钢筋样品、钢筋接头,则贴上专用加封标志,然后送往试验室。

4、实施见证取样的要求

⑴.负责见证取样的监理工程师要具有材料、试验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且要取得见证员上岗资格证书。

⑵.施工单位从事取样的人员一般应是试验室人员,或取得取样员上岗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⑶.送往试验室的样品,要填写见证取样、送检记录单,见证取样送检记录单要有见证取样监理工程师的签字。

⑷.试验室出具的报告一式两份,分别由施工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保存,并作为归档材料,是工序产品质量评定的重要依据。

⑸.见证取样、送检的频率,根据福建省及厦门市有关规定,见证取样率应为100%,见证送检应≥30%。

⑹.见证取样的试验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

⑺.实行见证取样,绝不代替施工单位应对材料、构配件进场进必须进行的自检。

自检频率和数量要按相关规范要求执行。

十一、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监理人员应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应立即口头通知承包单位整改,并作好记录,必要时由监理工程师签发《监理通知》限期纠正。

比较严重的质量问题或已形成质量事故,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或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局部工程暂停工令。

承包单位不按要求整改,情节严重的,报请总监批准,发出工程部分暂停工令,并抄报建设单位。

待承包单位改正后,再报监理复验,合格后发复工令。

1、隐蔽工程检查制度

凡下一道工序完成后,不能对上一道工序进行直观检查的工程均称之为隐蔽工程,隐蔽工程必须按《隐蔽工程检验流程》办理。

⑴.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进行自检,将自检合格的评定资料报监理工程师,并提出隐蔽工程检查申请,监理工程师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

重点部位或重要项目应会同施工、设计单位共同检查签认。

隐蔽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认的不得隐蔽。

⑵.对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安排监理员进行旁站监理。

⑶.隐蔽工程未经监理人员检查签认者,不得进行下道工序。

⑷.隐蔽工程检查合格后,经长期停工,复工后应按上述程序重新组织检查签证。

2、分项工程(检验批)工程验收制度

⑴.专业监理工程师(项目总监)负责组织验收;

⑵.收到施工单位的验收申请表,迅速组织验收;

⑶.隐蔽工程必须在隐蔽前验收;

⑷.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班组长、质检员和有关监理人员、业主代表参加;

⑸.需要质监部门和其它单位参加的,提前通知;

⑹.核查质量验收记录表;

⑺.组织验收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签章;

⑻.监理员签字的项目总监必须签字确认;

⑼.不能正常验收,项目总监三日内将情况和原因书面报工程部和业主。

3、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制度

⑴.项目总监拟发预控函件,督促施工方完善收尾,备齐资料、注意事项;

⑵.项目总监负责组织验收;

⑶.收到施工单位的验收申请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⑷.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编写监理质量评定报告;

⑸.参加单位:

业主、监理、设计、勘察、承建商,质监单位监督;

⑹.负责验收会议纪要;

⑺.核查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⑻.相关单位签字盖章后,项目总监审查,合法后签字;

⑼.需要公司签章的,报公司签章;

⑽.不能正常验收,项目总监三日内将情况和原因书面报工程部和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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