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本科期末试题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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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2006学年第一学期04级法学二学位法理学试题-21-

2006—2007学年第二学期04级法理学试卷A卷-26-

2006—2007学年第二学期06级法理学进阶试卷A卷-31-

2006—2007学年第一学期06级法理学初阶试卷A卷-34-

2006—2007学年第一学期06级法理学初阶试卷B卷-38-

2006—2007学年第一学期法理学进阶试卷B卷-42-

 

2005—2006学年第一学期法理学进阶试题

一、不定项选择(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下列关于法律价值的理解正确的有【1234】

A法律价值是一个表征关系的范畴

B法律价值反映的是法律对人的需要的满足状况

C法律价值既具有主观性,又具有客观性,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

D法律价值的含义包括主体人运用一定的道德标准对现实法律进行评价,因此具有伦理性

法律价值,是指在作为客体的法律与人作为主体的关系中,法律对一定主体需要的满足状况以及由此所产生主体人对法律的评价。

2.对法律秩序的理解有【1234】

A法律秩序就是法律制度B法律秩序乃是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

C法律秩序就是法治秩序D法律秩序现代文明的产物

3.法律解释的方法包括【123】

A文义解释B论理解释C社会学解释D合理性解释

4.西方法律传统包括【13】

A权利文化B人治传统C法治传统D权力文化

5.下列关于法律权利与权力的描述,不正确的是【2】

A法律权利与权力都以追求一定的利益为目的

B法律权利来自于权力的赋与,因此法律权利的行使以服务于权力为目的

C法律权利的实现要依赖于权力

D权力以实现法律权利为目的,法律权利对权力具有制约作用

6.下列关于平等的判断正确的是【234】

A平等就是指结果上的均等,即平均

B平等不反对适当的区别对待

C平等的对立面包括特权和歧视

D平等是指“人与人的对等对待关系“

7.强调人权与经济、文化条件、历史传统具有内在联系,人权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统一的西方学者是【2】

A格老秀斯B马克思、恩格斯C洛克D斯宾诺莎

8.把正义分为平均正义和分配正义的学者是【2】

A柏拉图B亚里士多德C霍布斯D罗尔斯

9.近代第一个阐述国家契约论的学者是【1】

A霍布斯D罗尔斯C边沁D伏尔泰

10.关于中国法律传统,以下说法正确的是【1234】

A礼法文化的思想基础是“尊尊”和“亲亲”,价值追求是三纲五常的伦理秩序

B德治是中国古代颇具特色的治国理论,虽然也重视制度建设,但更强调由有道德觉悟的贤人、君子等社会精英来治国,因此本质是人治

C重刑轻民并不是中国传统只有刑法而没有民法

D在中国古代,很难将司法权和行政权区分开来

二、判断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1.在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论述中,有这样的判断: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对等关系,主要表现之一是社会生活中的权利总量与义务总量是相等的。

在这个判断中,法律权利应当从广义上去理解,即既包括狭义的、由公民享有的法律权利,也包括由政府等公权力机关享有的权力。

对。

(2分)法律权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法律权利仅仅指与政府权力相对应的公民权利,而广义的法律权利则包括公民权利和政府权力。

社会关系转化为法律关系时,主要表现为平权型法律关系和隶属型法律关系,在前者中形成的是狭义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在后者中形成的是权力与义务的关系。

因此,社会生活中的权利总量与义务总量的相等,只能从广义上去理解权利。

如果从狭义理解权利,则义务总量必然大于权利总量,因为有一部分义务对应的是权力。

(3分)

2.市场经济是法治化经济。

(2分)市场经济意味着由市场承担社会资源的调控职能,而市场这一职能的发挥要求市场是一个平等、自由的,能够实现价值规律的真实的市场,而不是一个由行政控制的虚假市场。

市场经济要求市场主体地位平等,主体的生产、交易等行为具有可计算性和可预测性,而这些条件,只有法治社会才能够满足。

(3分

3.政治就是阶级斗争,因此,法律与政治的关系决定了法律就是阶级斗争工具。

错。

(2分)对于政治有着不同的理解。

阶级仅仅是政治的内容之一,政治除此含义外,还包括治理国家和寻求良好的治理国家的模式。

(1分)法律与政治既具有密切的联系,但又具有相对独性,法律对政治行为要进行规范,对政治权力要进行约束。

(2分)

4.现代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这就意味着现代社会的任何领域都必须运用法律进行调控,否则是对法治原则的违反。

(2分)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具有局限性及其表现。

影响法律局限性的原因,正确对待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

三、简答(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1.法律权利的构成要素

任何一项权利要成为法律权利就必须具备三大要素:

利益、权能和自由行为。

利益是法律结构中必不可少的因素。

正是利益的驱动,人们才热衷于权利行使,才对权利表现出很高的积极性。

权能是权利主体行使权利的资格和能力。

自由行为是权利主体根据法律规定自由地选择自己的行为。

构成法律权利的三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1分)

2.法律的利益调控机制

法律对利益的调整机制具体表现为三种情况:

表达利益要求、平衡利益冲突和重整利益格局。

表达利益要求。

法律并不创造或发明利益,而只是对于社会中的利益关系加以选择,对特定的利益予以承认或者拒绝。

平衡利益冲突。

所谓利益冲突,就是利益主体基于利益差别和利益矛盾而产生的利益纠纷和利益争夺。

法律的利益平衡功能表现为,对各种利益重要性作出估价或衡量,以及为协调利益冲突提供标准。

重整利益格局。

在人类历史上,革命或改良其实都是对利益格局的调整或重新安排。

所谓“变法”无不是改变既存利益格局,法律正是在利益格局的不断被打破和重整过程中逐步地向前发展的。

3.正义与法律的关系的学说

法律与正义的关系,一直是思想家、法学家们所密切关注的问题。

他们从不同的角度,对法律与正义的关系进行了探讨。

总括起来,有代表性的学说,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一、法律为正义奠定了原则基础,提供了正义的标准和尺度。

这种观点认为,法律本身就代表正义,是否正义,是由法律决定的。

(1.5分)

第二、正义为法律奠定了原则和基础,是衡量法律的好坏的标准。

这种学说认为,正义和法律密不可分,正义是法律的内容和法律的尺度,法律是正义的体现和实现正义的手段,法律必须蕴藏、体现和实施正义,反之就不是法律。

第三、法律与正义无关,至少没有必然的联系。

这种观点既否认正义是法律的基础和标准,也否认法律是正义的基础和尺度。

多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就持这种观点。

他们注重分析法律的形式和结构,而不是道德和社会内容,在观察法律结构时,不考虑规范的内容是否正义,而是力图把法学与其他学科,如伦理学、心理学、社会学分开。

只要法律是合法制定的,就应当被严格地遵守,主张“恶法亦法”。

语言表述、逻辑、卷面等综合情况(0.5分)

4.法律解释的目标

在解释法律时,根据不同的理念或理想,可以把法律解释的目标分为立法者意图说、读者意图说和法律文本说。

第一,立法者意图说按照现代社会的人民主权原则和权力分立原则,立法者的意志是人民意志的体现。

因此,法律解释应当以立法者的意图为准,才能符合现代民主政治的要求。

如果法官在解释法律的过程中不以立法者的意图为准,而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念或理解来解释法律,则是僭越了自己的职权,侵犯了立法机关的权力。

因此,法律只应当忠实地再现立法者意图,对法律进行严格的三段论式推理。

第二,读者意图说。

该观点认为,由于很难确定和寻找到一个统一完整的立法者意图,并且可能会遇到立法者没有预见到的情形,因此,立法者意图说并非最为理想的解释目的,他们转而主张立法者一旦制定完法律,他的意图就不再是最根本的,法官和其他的法律适用者必须根据当下新的社会形势来对法律进行解释。

第三,法律文本说。

该观点认为,读者意图说也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困难。

如果无视立法者的意图,把解释法律的权力完全交给法官,那么,就无法保证法律的客观性;

法官不可避免地会将自己的主观价值判断和意图带到法律解释中来,从而违反了现代社会的民主原则,因为法官并不是以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的。

因此,我们只能信任立法者留下的文本,即法律规范。

我们假设法律文本是一个完整的、开放的整体,既可以保证法律解释的客观性和正当性,也可以保证法律能够适应新的社会情势。

语言表述、逻辑、卷面等综合情况(0.5分

四、论述题(本题20分)

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如果很好地答出了教材内容,可以获得16分。

余下4分考虑学生的理解和独立或更加透彻的阐释酌情给分。

教材主要内容:

法律和道德关系的存在状态(8分)

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都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对社会重大的、带全局性的关系进行规范调整。

它们在这方面是一致的,如法律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对守法行为的奖励;

道德对善的褒扬和对恶的评价。

我们可以这样概括法律和道德的一般关系:

道德所禁止或许可的,也为法律所禁止或许可。

在日常生活中,如杀人、盗窃、合同违约、欺诈等行为是违反道德的,在法律上也是禁止的;

而诚实信用、尊老爱幼、见义勇为等是道德上许可的,法律上也是许可的。

道德上不许可,但是法律上是许可的。

如法律规定某一些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1年,超过了诉讼时效,民事权利即不再受法律保护。

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失去胜诉权,法律是许可的。

从道德上讲,这种权利是不可能失效的,应当得以实现。

道德许可的,但法律上是不许可的。

如前所述,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权利方仍然要提起诉讼,在道德上是可以的,但就诉讼结果而言,法律上是不保护其利益的。

再如复仇,在法律上是禁止的,而在道德意义上却是许可的。

进入法制社会以来,道德和法律的价值取向产生了巨大的差异,道德已由其渊源----习俗和习惯甚至从其本身“认可”的法律中完全超然出来,形成一种理想化的价值,其指向是高标准的。

一般来说,道德以他人利益为基点,强调他人和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

因此当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发生矛盾时,道德通常都是以个人利益为他人或集体利益做出一定牺牲的方式来解决冲突。

道德和法律的区别(12分)

道德和法律存在的区别如下:

道德和法律产生的背景不同。

道德是在原始规范的基础上产生的,最早表现为禁忌、风俗、礼仪。

当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社会关系进一步复杂时,社会对规范的要求就不限定在原有的基础上,它将关系到社会重大的、带全局性内容分离出来,由另一种规范予以调整,道德由此产生。

法律是在道德作为一种规范已经存在的基础上产生的,是社会矛盾尖锐化,而道德已无力对现实的社会关系进行规范调整的情况下产生的结果。

道德产生于社会观念中并存在于人们的信念里,是自发的。

法律却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特定的形式表现出来。

道德和法律的表现形式不同。

由于道德与禁忌、风俗、礼仪等一样,是人们在长久的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是一种自发的过程和结果,所以它往往不以文字或条文的形式表现出来,也不需要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制定和颁布。

它存在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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