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农业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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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农业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六条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一般为一年。

在留校察看期间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到期自动解除。

学生有突出优秀表现或者先进事迹的,由本人申请,经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提出建议,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请主管校长批准,可以提前解除察看期。

在留校察看期间因违纪,受到学校通报批评的,可延长留校察看期限,延长期最长不超过半年;

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按结业处理。

第七条违法、违规、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中止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恶化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确有悔改表现的;

(三)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主动揭发他人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认错态度较好的;

(四)因心理疾病造成违法、违规、违纪,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的;

(五)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六)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节。

第八条违法、违规、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同时违反本规定两条(款)以上的;

(二)屡次违反纪律的;

(三)对检举、揭发人实行恐吓、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四)群体违法、违规、违纪中组织、策划或主要实施的;

(五)勾结校外人员参与违法、违规、违纪的;

(六)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妨碍调查取证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情节的。

第九条有两种以上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校根据其违法、违规、违纪事实,分别处理,合并执行。

合并执行的原则参照吸收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

对于有其中一项违法、违规、违纪处分达到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执行数个处分中最重等级处分;

对于数个应受处分分别为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的,最终处分等级在原单项最高处分以上,留校察看以下。

曾受过一次处分,一年内再次受到纪律处分的加重一级,累计三次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受处分学生取消本学年度参加各级、各种评奖、评优资格。

第三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的有关规定,策划、组织、煽动、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

或煽动闹事,扰乱、破坏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非法组织的组织者和主要参与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出版非法刊物,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其他淫秽或反动物品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涉外活动中,有损国格、人格行为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被处以行政拘留者,拘留期在10天以下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拘留期超过10天,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教学、办公等工作区域以及学生公寓等其它公共场所,大喊大叫、起哄闹事、掷砸物品等,干扰正常教育教学和工作生活秩序,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破坏学校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三)无理取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四)故意撕毁学校通告、布告等文件或在公共场所乱贴、乱涂、乱写、乱画者,给予警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酒后滋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六)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值班电话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七)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等,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八)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高空抛物或实施其他行为危害公共安全者,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将宠物带入宿舍、教室和实验室等公共场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私藏匕首、弹簧刀、砍刀等管制刀具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本人未动手打人,但其错误言行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策划、怂恿、教唆、指使他人打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致他人轻微伤害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致他人轻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致他人重伤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造成伤害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打架双方先动手者从重处分;

聚众打架、动用器械打架者加重处分;

(六)以劝架为借口,故意偏袒一方使打架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指使、纠集或雇佣校内人员打人或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指使、纠集或雇佣校外人员打人或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造成轻伤害以上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参与策划、组织打架,为打架提供各种支持和协助者,给予记过处分;

造成轻伤害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造成重伤害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十)凡滋事、打架斗殴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致害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赔偿。

第十五条对学生违反学习纪律的处理:

(一)学生未经准假每学期累计旷课超过12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每学期累计旷课超过24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每学期累计旷课超过36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每学期累计旷课超过48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学生参加校内外规定的教学活动,未离校(或离队)每天旷课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离校(或离队)每天按6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

第十六条对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处理:

(一)对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而未构成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对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在全学程出现两次以上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严重作弊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等报复考试工作人员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有窃题行为者,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对有计划、有预谋的集体作弊行为,给予策划者开除学籍处分;

视情节给予参与者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对考试违纪的学生,在认定事实的前提下,可先行公布作弊通告,再按规定程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九)对学生考试违纪与作弊的认定,按照《河北农业大学学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对学生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的处理:

(一)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组织、代理旅游等商业性业务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引发事端者,给予记过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设摊设点或进行各类营利性活动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校园内张贴或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八条损坏公私财物,除按价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造成400元及以下损失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造成400元以上损失,或者致使学校教学、生活秩序受到较大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擅自动用消防、电力、电梯、通讯及其他安全设施的,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处分;

破坏消防、电力、电梯、通讯及其他安全设施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者,除如数偿还非法所得外,给予下列处理:

(一)盗窃初犯者,盗窃数额不足200元,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盗窃数额200元以上不足800元,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盗窃数额800元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屡次作案者,从重处分;

(三)盗窃、盗用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盗用单位或他人帐号、各类通讯卡帐号或密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通过盗用他人IP地址、网络帐号和密码,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窃取钱物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有盗窃或诈骗行为经教育处理后再犯者,不论作案价值多少,一律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六)盗窃未遂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七)窝赃、销赃者,比照主要责任者给予相应处分;

(八)有抢劫、勒索、诈骗以及团伙作案行为者,比照盗窃情况加重处分;

(九)弄虚作假骗取国家或学校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拾捡他人财物、有价证券及其它支付凭证拒不归还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数额在1000元以上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冒领他人财物者,比照盗窃数额给予相应处分;

(十一)贪污公款或在勤工助学、社会实践、群团活动等活动中截留、挪用、私吞钱物,伪造原始凭证数额在8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

超过800元不足10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对参与赌博和吸毒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为赌博提供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警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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