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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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保护城市景观风貌,美化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一)本市建成区;

  

(二)机场服务区、机场快速路及其两侧300米范围内;

  (三)本市出入城口、绕城高速路及其两侧300米范围内;

  (四)本市规划区内的水域及堤防控制范围;

  (五)本市规划区内铁路沿线两侧,国道、省道及其两侧300米范围内;

  (六)市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户外广告的发布登记及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概念解释)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户外场地(所)、空间、建(构)筑物、设施、公共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置、张贴、绘制、涂写、镶嵌、悬挂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指示标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位置的牌匾、标识、指示牌等招牌广告以及公益广告等非商业性广告的行为.

  第四条(管理职责)市城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城乡规划、工商、公安交通、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城乡建设、房产住宅、水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市、区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实施本办法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联席会议)实行户外广告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重要工作.城管、规划、工商、公安交通、交通运输、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城管部门负责召集和组织。

  第六条(设置原则)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提倡在户外广告制作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使用节能环保材料和产品.

  第七条(公众参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户外广告设置行为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向城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行为。

城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二章 设置规划和设施技术规范

  第八条(组织编制机关)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城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工商、公安交通、交通运输等部门组织编制,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九条(规划编制原则)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与城市建设发展相协调;

  

(二)有利于保护城市传统风貌、改善城市容貌、提升城市形象、体现城市特色与风格,与城市市容环境建设协调;

  (三)分区管理和重点控制相结合、因地制宜、突出重点,与区域环境相协调;

  (四)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利益。

  第十条(规划内容)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严禁设置区、严格控制区、一般控制区、适宜设置区的范围;

  

(二)户外广告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模、规格、色彩、材料、照明等基本设置要求。

  第十一条(技术规范编制机关)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城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工商、公安交通、交通运输等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二条(技术规范依据及内容)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法定标准等编制,并就下列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一)户外广告设施的空间关系、规模、规格、风格、形态、材质、工艺、照明等涉及城市容貌的事项;

  

(二)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监理、维修养护、安全检测等涉及设施安全、建(构)筑物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事项;

  (三)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依据本条前款所列事项作出的具体规定,应当区分为强制性规定和引导性规定.强制性规定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编制要求)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公开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有关专家和其他社会公众的意见及建议,并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时附具意见及建议征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

  第十四条(禁设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的;

  

(二)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市政公共设施、消防设施、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

  (四)妨碍生产、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五)危及建(构)筑物安全、公共安全的;

  (六)占用城市湿地,影响城市绿化景观、树木生长的;

  (七)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置情形。

  第十五条(商业广告禁设区域)禁止在下列区域、位置设置户外商业广告:

  

(一)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纪念性建筑、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及标志性建筑;

  (三)坡式屋顶或者造型独特的屋顶;

  (四)道路两侧各种护栏、杆体、树木、绿篱、通透围墙、道路隔离带;

  (五)电力、通信和邮政设施;

  (六)出租车车体外侧及车窗;

  (七)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设置商业广告的区域。

  第十六条(城市道路广告)在城市道路两侧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跨越道路或者超过规定的限制高度,外观不得与交通标志相近似。

配置夜景光源的,不得与道路交通信号相近似。

  第十七条(建构筑物广告)在建(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不得超过城市规划中限定的建筑物、构筑物高度,不得妨碍相邻权人的通风、采光、通行等合法权益。

  在建筑物立面设置户外广告不得遮挡玻璃窗.

  第十八条(居住区广告)在居住区内的商业和办公用房及其控制地带、居住区周边设置电子显示屏或者其他附带夜景光源的户外广告,应当避免噪声污染、光污染和遮挡日照等对居民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

  第十九条(交通工具广告)公共汽(电)车的正面、前后风挡玻璃、两侧车窗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设置车身广告不得对原车身颜色全部遮盖,并不得影响乘客识别和乘坐。

  第二十条(河道堤防内广告)禁止在江面设置水上漂浮物户外广告.

在堤防及堤防范围内的建(构)筑物、设施上设置的带有夜景照明设施的户外广告,不得影响通航和堤防安全。

  第二十一条(空中广告)禁止在飞行的飞行器上悬挂户外广告。

  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可以利用系留气球、飞艇、飞行伞等载体。

  第二十二条(条幅、彩旗、标语广告)因组织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宣传教育、节日庆典等活动需要,经批准可以临时设置条幅、彩旗、标语、充气模型、实物造型等户外广告。

  第二十三条(工地围挡广告)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利用工地围墙、围挡以及施工安全围护设施等为他人发布商业广告,或者出让他人用于设置商业广告.

  第二十四条(实施评估)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工商等部门定期对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对评估结论认为确需修改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第二十五条(设置许可)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二十六条(统一受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申请由城管部门统一受理后,按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提供便民高效的服务。

  其他相关部门对直接向其提出的设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先向相应的城管部门申请。

  第二十七条(事权分配)在下列区域、位置内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城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本市出入城口(含公路收费站)、机场快速路、绕城高速路、本市规划区内国道、省道及其两侧规定范围内;

  

(二)市区主干街路及其两侧建筑物规定范围内;

  (三)重要城市广场、旅游景点及其周边建筑物规定范围内;

  (四)公共汽(电)车和候车亭、站牌等公共交通设施;

  (五)松花江城区段南岸堤防至沿江建筑物规定范围内;

  (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本条前款规定具体范围,由市城管部门会同相关区政府和管理部门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在本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以外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向所在区城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许可委托)市、区城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哈西新区、群力新区等特殊区域管理机构审批本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申请.

  第二十九条(详细规划)区人民政府和哈西新区、群力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相关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组织编制本辖区的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城管部门审查备案后公布,作为本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依据。

  第三十条(专项规划)市城管部门可以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会同城乡规划、工商、公安交通、交通运输等部门,组织编制主要街路、重点区域、公共场地(所)、公共设施和公路用地范围、公共汽(电)车及公共交通设施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公布后作为相关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依据。

  第三十一条(便民措施)城管部门应当在其办公场所、政务公开网站,公开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在申请前到城管部门或者通过其他公开方式,查阅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等资料,并可以就与设置户外广告相关的事项进行咨询。

城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申请材料)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照规范填写的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设置户外广告所利用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户外广告位置关系图、正立面图及彩色效果图;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利用业主共有的居住建筑设置户外广告的,还应当提供相关业主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涉及安全的户外广告设施)申请在地面、建(构)筑物立面、顶部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除提交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的户外广告设施结构设计图及安全影响评估分析;

  

(二)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施工图;

  (三)户外广告设施施工安全措施及安全责任单位、责任人.

  第三十四条(临时户外广告申请)申请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设置户外广告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庆典、促销活动除外);

  (四)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形式和范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统一审批)城管部门对经审查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条件的,应当根据需要将申请材料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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