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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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责对合同价的确认,签发中标通知书和相关施工协议;

3、负责对镇属重点工程的一般变更进行确认,对重要变更和重大变更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提交镇党委扩大会议研究;

负责对镇管县重点工程的较小变更进行确认,对其他变更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提交镇党委扩大会议研究;

4、负责对竣工结算的审查和确认,组织并支付工程款。

指挥部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例会,由指挥部主要负责人召集。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镇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镇党政办、财政、经贸发展、规划建设、国土、综合执法、水利、法律服务等部门负责人及纪检检察等相关人员为成员。

指挥部办公室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例会,由办公室主任召集。

负责工程项目协调、项目责任小组上报事项的研究和需要提交指挥部研究解决事项的梳理汇报。

1、根据指挥部意见,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谋划重点工程项目;

2、主导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督促经贸发展部门办理工程项目立项、环境评价与节能评价,督促国土部门办理工程项目用地手续,督促规划建设部门办理工程项目选址、规划各相关工程建设许可,以及督促其他有关部门需要办理的各类手续;

3、负责对招标控制价及招标文件的确认;

4、负责镇属重点工程的较小变更进行确认,对其他各类工程变更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指导项目责任组按规定办理分级报批;

5、负责对竣工结算的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提交指挥部研究;

6、协调解决重点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建立项目责任小组。

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实行镇领导班子成员负责制度,每个项目组成一个项目责任小组,班子成员任组长,具体负责工程建设日常事务:

1、协助指挥部办公室做好项目调研、立项、初步方案拟定等前期准备工作;

2、负责落实工程项目勘察、设计、造价、施工、监理等工作;

3、负责工程项目报建手续的办理;

4、负责工程项目技术、质量、安全、进度等现场管理;

5、负责各类工程变更的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承办各类变更分级报批事务;

6、负责工程相关款项支付初审;

7、负责工程项目环境保障;

8、负责工程项目验收、备案、结(决)算、审计、档案及工程移交。

第五条镇重点投资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各行业、各部门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城镇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按照3年滚动的要求超前谋划项目储备,并于每年10月份提出未来3年本行业(部门)政府拟投资项目储备。

指挥部办公室每年12月前应对下年度项目储备情况进行更新充实,报指挥部审核,提交镇党委扩大研究后予以发布。

列入政府投资储备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

(二)项目前期工作达到一定深度,有较明确的建设方案、规模、内容、拟建地点和投资估算。

对列入储备的政府投资项目,各项目责任小组(单位)应积极开展项目建设方案比选论证等前期工作,完善项目建设支撑条件。

第六条重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严格程序、合理低价”原则。

依据工程建设规模和复杂程度,重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采用委托县招投标中心代理招标和镇政府采购中心自行组织招标的两种方式。

(一)工程类(含房屋建筑、市政、公路、水利水电、装饰装修、园林绿化等工程)。

1、概算造价在10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政府性资金投资或政策性融资项目由县招投标中心组织公开招标。

2、概算造价在50-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由县招投标中心组织邀请招标(简易程序)。

3、概算造价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由业主方自行组织招标,实行备案制,也可以委托县招投标中心集中招标。

单项合同概算造价低于50万元的,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的政府性资金投资或政策性融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二)服务类(含勘察、设计、监理等)。

1、概算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政府性资金投资或政策性融资项目由县招投标中心组织公开招标。

2、概算价在10-30万元(含10万元)的项目按规定进入县招投标中心,采用相应招标采购方式进行交易。

3、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业主方自行组织招标,实行备案制。

(三)货物类采购按照省财政厅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2015-2016年度:

1、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由县招投标中心组织公开招标。

2、5-50万元(含5万元)之间的项目按规定进入县招投标中心,采用相应招标采购方式进行交易。

3、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业主方自行招标采购,实行备案制。

(四)产权交易类(含国有、集体产权转让、租赁等)

1、一次性出售或年租赁标的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项目,由县招投标中心组织公开招拍挂。

2、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业主方自行组织公开招拍挂,实行备案制。

上级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七条委托县招投标中心组织招标的建设项目按照舒城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相关规定,由项目责任小组承办,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八条符合镇政府自主招标范围的项目,需要办理工程报建、竣工结(决)算审计等相关手续的项目,应委托具有招投标代理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招投标活动;

其余由镇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招标,组织办法按《舒城县建设工程自主招标操作指南》办理。

镇政府自主招标的建设项目,工程类实行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必须在政府网站和相关固定场所予以发布),服务类和采购类实行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相结合。

自主采购、招标的项目应在合同履约完成后七日内按照《舒城县小型项目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及产权交易备案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由项目责任小组向县招投局申请备案。

第九条镇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招标的工程类项目,在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根据项目类别分别确定固定价,其中房屋建筑项目依据控制价下浮12%作为固定价,其他项目依据控制价下浮17%作为固定价。

在公开招标报名企业中,经资格审查合格后,采用固定价摇号方式,随机摇号,确定预中标单位。

第十条镇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招标的镇重点工程建设实行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制度。

投标保证金按工程固定价2%交纳,未中标的投标人,其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公告结束后退还(无息)。

中标人在施工合同签订前必须向招标人按中标价5-10%交纳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转为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退还(无息)。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下同),是指在招标活动中,为控制投标价格,按一定程序确定的工程预算价格。

第十二条指挥部办公室内应吸收一定数量的工程造价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为成员,若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和专业不满足工作需要的,必须外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另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三条指挥部办公室对县招投标中心报来的工程预算进行审核,预算造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应同时再委托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另外独立编制该工程预算,互相校对,确认无明显差异后,提出项目的招标控制价提请指挥部会议研究批准后公布。

相应造价中介机构及指挥部办公室专业技术人员审核招标控制价,应当遵照下列规定:

(1)依据图纸、招标文件、现行工程造价计价规范,复核工程量和项目组价的准确性、完整性、可行性;

(2)准确掌握建筑材料的当前价格和预期价格,合理确定材料价格;

(3)根据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复核管理费率、利润率、施工组织措施费率;

按规定费率有区间范围的,一般情况下取相应区间的中间值;

(4)复核各项规费和其他费用计算;

(5)审核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原则上不得超过15天。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指工程变更是指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所引起的工程造价调整,具体包括:

1、工程设计变更。

2、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

3、材料与设备的换用及招标时暂定价的确认。

4、因建设规划的调整或政府的决定及建设单位要求调整工程量引起的变更。

5、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或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6、招标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工程特征描述与工程内容不一致等原因引起的造价调整。

7、因外部环境、不可抗力、工期变化、价格变化等其它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造价调整。

8、法律法规及其他政策性调整引起的工程变更。

第十五条下列情况不予办理工程变更签证:

1、招标文件规定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的;

2、施工合同约定或已含在合同价款内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的;

3、施工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承诺自行承担或投标时应预见的风险;

4、由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工程量增加;

5、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不能办理的。

第十六条工程变更的分类:

1、较小变更,是指工程造价调整在5万元以下的。

2、一般变更,是指工程造价调整在5万元(含)-20万元的。

3、重要变更,工程造价调整在20万元(含)-50万元的。

4、重大变更,工程造价调整在50万元及以上的。

第十七条工程变更签证的办理程序:

1、工程变更签证申报审批应提交以下资料:

(1)工程变更(签证)申报表;

(2)工程变更(签证)汇总表;

(3)工程变更(签证)的原因和依据;

(4)因工程变更、签证造成的对项目的投资、工期、质量、安全、使用功能等影响的说明及相关材料;

(5)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2、由施工等相关单位将工程变更签证内容报监理单位进行审核,涉及结构等的工程变更应经设计单位审核;

3、监理单位审核后签署明确意见,报项目责任小组驻现场代表,由驻现场代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上报审批。

涉及现场确认工程量的,必须由现场代表参与计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4、不予批准变更的,施工方依原设计图纸施工;

同意变更的,施工方应依照拟定的变更方案(图纸)写明变更签证的原因,准确描述位置、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特性,并附齐相关附件(彩色照片、试验、测量、图纸、计算资料等),按程序批准尽快组织实施。

5、各类变更经审查批准后一律按规定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变更令。

变更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下,当业主依据审批权限在工程现场发出口头指令进行工程变更时,必须在事后补发一份书面变更指令(事后签发时间应为口头指令发出时间)。

6、所有得到审批的工程变更,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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