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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解释】本条未作修改,规定了我国的婚姻制度和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又称婚姻自主,是指婚姻当事人享有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的权利。

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基于本人的意志,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强制。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结婚自由,就是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第三……

第三条【姻法所禁止的行为】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解释】本条作了修改,规定了婚姻法所禁止的行为。

一、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坚持婚姻自由原则,就要反对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人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

第四条【婚姻家庭中的道德规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解释】本条是新增条文,规定了婚姻家庭中的道德规范。

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涉及法治和德治,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缺一不可的。

婚姻家庭关系十分复杂,涉及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维护社会主义秩序等问题应当依靠法治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涉及思想品行、生活习俗等问题应当依靠德治的感召力和劝导力提高人们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

树立正确的……

第五条【结婚自愿】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解释】本条是关于结婚自愿的规定。

结婚,又称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的条件和程序确定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结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结婚既包括夫妻关系的建立,也包括缔结婚约,即订婚和结婚是一体的。

中国封建习俗和法律,以及外国古代的一些法律多采广义说。

狭义的结婚,仅指夫妻关系的建立,不包括婚约的缔结。

近代、现代各国婚姻立法,多采狭义说。

我国婚姻法也采狭义说,不……

第六条【法定结婚年龄】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解释】本条是关于法定结婚年龄的规定。

婚姻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要求,结婚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才能具备适合的生理条件和心理条件,也才能履行夫妻义务,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所以,尽管我国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结婚的权利能力,但并非所有公民都可以成为婚姻法律关系的主体,只有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的人,才享有结婚的权利。

法定婚龄的确定,一方面要考虑自然因素,即人的身体发育和智力成熟……

第七条【禁止结婚的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

第八条【结婚程序】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解释】本条是关于结婚程序的规定,对1980年婚姻法作了补充。

结婚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

根据本条规定,结婚登记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结婚登记是国家对婚姻关系的建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

登记制度,可以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则的

第九条【男女结婚后组成家庭】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解释】本条是关于男女结婚后组成家庭的规定。

通常,结婚登记后,举办了婚礼,男女双方就开始了共同生活。

根据双方的约定,男女可以到自己的住所,建立小家庭或者一方到另一方家庭中去,成为其家庭成员。

即女方可以到男方家去,男方也可以到女方家去落户。

在旧中国的婚姻制度下,一般是男娶女嫁,女到男家,男方虽然也有到女家的,但往往受到歧视,称男到女家为入赘,男方被……

第十条【无效婚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解释】本条是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是这次婚姻法修改增加的规定。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一、为什么要确立无效婚姻制度 

婚姻法规定,结婚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如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直系血亲和三代以……

第十一条【可撤销婚姻】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解释】本条是关于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是这次婚姻法修改增加的规定。

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的法律后果】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解释】本条是关于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是这次婚姻法修改增加的规定。

本条对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的法律后果作了规定,即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解释】本条是对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的规定。

一、夫妻与夫妻关系 

夫妻的概念,有不同的表述。

简单的表述有:

夫妻,丈夫与妻子的合称,即男女通过合法的婚姻组成的配偶。

较为复杂的表述有:

合法有效婚姻所创设的男女法律关系,由此产生大量的法律后果,包括相互依附、共同寝食、相互扶养以及在性生活上相互忠诚的义务。

按照通常的说法:

夫妻是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结合的伴侣。

夫妻双方具有特定的身份,虽然这种身份关系在不同的历史时……

第十四条【夫妻姓名权】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解释】本条是对夫妻姓名权的规定。

一、关于姓名权 

(一)姓名权的概念 

世界万物,总要取个名字,以便于识别,人也是如此。

人的名字在法律上的正式称谓为“姓名”。

姓名是公民的特定化标志,是公民的“符号”。

有了姓名,就便于与其他人区别开来。

人不同于其他物,一般其名字由“姓”加“名”组成。

“姓”是其家族的标志,“名”是本人的标志。

名字由“姓”加“名”组成是传统习惯,外国也是如此。

不过中国人取名,“姓”放前面,有……

第十五条【夫妻人身自由权】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解释】本条是对夫妻人身自由权的规定。

人身自由权是每个公民的权利,本条为什么还要对夫妻的人身自由权专作规定呢?

这里规定的夫妻人身自由权并不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的全部内容,而是与夫妻关系有关的人身自由权的内容,涉及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

实际上讲的是妇女参加社会活动、进行社会交往、从事社会职业的权利。

妇女的这一权利,不仅取决于其在家庭中的地位,主要……

第十六条【计划生育义务】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解释】本条是对夫妻实行计划生育义务的规定。

人口生产是除物质生产以外的第二种生产。

人口生产受到物质条件的制约,对社会的发展起着促进或者延缓的作用。

历史上每一种生产方式,都有自己特定的人口规律。

社会制度不同,人口生产的状况与特点也各不相同。

在旧中国,物质生产匾乏、医疗条件落后,人口生产具有高出生率、高死亡率的特点。

解放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济发展日新月异,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医疗条件也有长足……

第十七条【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的财产制。

共同财产制又具体划分为一般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和劳动所得共‘同制等形式。

除我国外,法国、荷兰、巴西、俄罗斯等国也采用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个人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分别财产制使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的财产不因结婚而发生财产上的共有,各自保持经济独立,体现了对个人价值的肯定和对个人财产权的保护。

英美法系的多数国家及日本等国,以分别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

这次婚姻法修正案之所以仍然采用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是从我国现实的国情考虑的。

在当前社会中,男女两性的经济地位事实上仍存在着很大差距,职业女性的受教育程度、就业机会和经济收入大多不如男子,而一些妇女没有参加就业或因养育子女、照顾家庭放弃了原有的职业,这些女性基本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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