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基本知识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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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标准化工作的任务之一,也是标准化工作的目的。
标准实施监督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标准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处理的活动。
它是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标准化活动的重要手段,也是标准化工作任务之一,其目的是促进标准的贯彻,监督标准贯彻执行的效果,考核标准的先进性和合理性,通过标准实施的监督,随时发现标准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修订标准提供依据。
标准体制是与实现某一特定的标准化目的有关的标准,按其内在联系,根据一些要求所形成的科学的有机整体。
它是有关标准分级和标准属性的总体,反映了标准之间相互连接、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内在联系。
标准化法律从严格意义上讲,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标准化法律是指调整涉及有关标准化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标准化法》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各项法规和规章;
狭义的标准化法律,即是指198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它是我国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根本法。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它是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
国家标准是指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其他各级标准不得与之相抵触。
国家标准是四级标准体系中的主体。
行业标准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行业标准是对国家标准的补充,是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标准。
行业标准的制定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相应的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地方标准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不得与国家标准和标业标准相抵触。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布实施后,相应的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企业标准是指企业所制定的产品标准和在企业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和管理、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企业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
强制性标准是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要求对于一些标准所规定的技术内容和要求必须执行,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加以违反、变更,这样的标准称之为强制性标准,包括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对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国家将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推荐性标准是指国家鼓励自愿采用的具有指导作用而又不宜强制执行的标准,即标准所规定的技术内容和要求具有普遍的指导作用,允许使用单位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加以选用。
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已列入《国际标准题内关键词索引》中的27个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和公认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某些标准。
国外先进标准是指国际上有影响的区域标准,世界主要经济发达国家制定的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某些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国家标准,国际上通行的团体标准以及先进的企业标准。
采用国际标准包括采用国外先进标准,是指把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内容,通过分析研究,不同程度地纳入我国的各级标准中,并贯彻实施以取得最佳效果的活动。
在采用国际标准时,应注意是否适用“反之亦然原则”。
“反之亦然原则”是指国际标准可以接受的内容在国家标准中也可以接受,反之,国家标准可以接受的内容在国际标准中也可以接受。
因此,符合国家标准就意味着符合国际标准。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是采用国际标准的基本方法之一。
它是指我国标准在技术内容与文本结构均与国际标准完全相同,或者我国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国际标准相同,但可以包含小的编辑性修改,其缩写字母代号为IDT。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适用“反之亦然原则”。
修改采用国际标准也是采用国际标准的基本方法之一。
它是指允许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存在技术性差异,并对这些技术性差异进行了清楚地标识和解释。
在结构上,我国标准应与相应国际标准相同,但如不影响对两个标准的内容进行比较,则允许改变文本结构。
“修改”的标准还可包括“等同”采用下的编辑性修改的内容,其缩写字母代号为IDT。
对于修改采用国际标准“反之亦然原则”不适用。
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的国家标准不属于采用国际标准,它是指我国标准与相应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上均不同,它们之间的差异也未被清楚地标识。
其缩写字母代号为NEQ。
根据国标GB/T20002.2的规定,在采用国际标准时应尽可能等同采用国际标准。
出于正当理由对国际标准进行修改时,应把与国际标准的差异减到最小。
当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存在差异时,应清楚地标识这些差异并说明产生这些差异的理由。
目前采用国际标准的方法有两种,翻译法和重新起草法。
翻译法是指国家标准采用相应国际标准的译文。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时,应采用翻译法。
如果采用国际标准时不是使用翻译法,则此方法称为重新起草法,一般适用于修改采用国际标准。
采用重新起草法时,应在前言中把国家标准和对应国际标准的差异给出,并根据GB/T20002.2中给出的方法在国家标准正文中将这些差异标出。
标准化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2005-06-1714:
20:
02
标准化的主要作用表现在以下十个方面:
①标准化为科学管理奠定了基础。
所谓科学管理,就是依据生产技术的发展规律和客观经济规律对企业进行管理,而各种科学管理制度的形式,都以标准化为基础;
②促进经济全面发展,提高经济效益。
标准化应用于科学研究,可以避免在研究上的重复劳动;
应用于产品设计,可以缩短设计周期;
应用于生产,可使生产在科学的和有秩序的基础上进行;
应用于管理,可促进统一、协调、高效率等;
③标准化是科研、生产、使用三者之间的桥梁。
一项科研成果,一旦纳入相应标准,就能迅速得到推广和应用。
因此,标准化可使新技术和新科研成果得到推广应用,从而促进技术进步;
④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的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生产规模越来越大,技术要求越来越复杂,分工越来越细,生产协作越来越广泛,这就必须通过制定和使用标准,来保证各生产部门的活动,在技术上保持高度的统一和协调,以使生产正常进行;
所以,我们说标准化为组织现代化生产创造了前提条件;
⑤促进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持生态平衡,维护人类社会当前和长远的利益;
⑥合理发展产品品种,提高企业应变能力,以更好的满足社会需求;
⑦保证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
⑧在社会生产组成部分之间进行协调,确立共同遵循的准则,建立稳定的秩序;
⑨在消除贸易障碍,促进国际技术交流和贸易发展,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方面具有重大作用;
⑩保障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大量的环保标准、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制定发布后,用法律形式强制执行,对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大作用。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2005-05-3011:
30:
4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素,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通用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要求和互换配合要求;
(二)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包括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要求,工程建设的安全、卫生要求,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基本原料、材料、燃料的技术要求;
(四)通用基础件的技术要求;
(五)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
(六)工农业生产、工程建设、信息、能源、资源和交通运输等通用的管理技术要求;
(七)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重要技术要求;
(八)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和工程建设的通用技术要求。
第三条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
下列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
(一)药品国家标准、食品卫生国家标准、兽药国家标准、农药国家标准;
(二)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国家标准,劳动安全、卫生国家标准,运输安全国家标准;
(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国家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四)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和环境质量国家标准;
(五)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和制图方法国家标准;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国家标准;
(七)互换配合国家标准;
(八)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国家标准。
其他的国家标准是推荐性国家标准。
第四条国家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构成。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
GB"
,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
GB/T"
。
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国家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国家标准发布的年号(即发布年份的后两位数字)构成。
示例:
GB×
×
棥痢?
GB/T×
第五条制定国家标准应当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有利于合理开发和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
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对外贸易的发展;
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环境;
充分考虑使用要求,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协调配套。
第六条产品质量标准,凡需要而又可能分等分级的,应做出合理的分等分级规定。
第七条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协调项目分工,组织制订(含修订,下同),统一审批、编号、发布。
法律对国家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国家标准的计划
第八条编制国家标准的计划项目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科技发展计划、标准化发展计划等作为依据。
第九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六月提出编制下年度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原则要求,下达给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与管理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编制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原则、要求,转发给由其负责领导和管理的全国专业标准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简称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下同)。
第十条各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根据编制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原则、要求、提出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建议,报其主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协调后,于九月底提出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草案和项目任务收(格式按附件1,2)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协调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过程中有困难时,可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