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标准化资料7121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汇编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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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5
破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30
断路作业管理规定34
抽堵盲板作业管理制度37
用火作业许可证(级)第联39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第联40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联41
高处作业许可证第联42
破土作业许可证第联43
吊装作业许可证第联44
断路安全作业证第联45
断路作业通知单46
风险分析及安全措施47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48
安全用火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用火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同时也适用于进入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安全管理的范围。
在公司属单位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应纳入安全用火管理范围。
(一)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二)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三)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沙子、捶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四)临时用电、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和不防爆的电器等;
(五)机动(电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和油罐区;
(六)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第四条用火管理实行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凡在安全用火管理范围内的用火作业必须持有有效的“用火作业票”实行统一格式。
第五条用火分级。
根据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划分为三级。
(一)一级用火
装置在运行中
1、公司装置内的加热炉、压力容器用火;
2、天然气压缩机公司房、流量计、阀组、仪表、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用火;
3、储罐区防火堤以内的用火;
(二)二级用火
装置在停行中
(三)三级用火
1、除一、二用火外,其他非重要油气区生产和在严禁烟火区域的生产用火。
2、非油气工艺系统用火;
第六条用火作业的审批
(一)一级用火作业的审批。
一级用火作业由施工单位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负责组织施工用火作业,由施工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票”,经施工单位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审查后上报。
经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领导、董事长批准,或由其授权的负责人审批、签发“用火作业票”。
(二)二级用火作业的审批。
二级用火作业前,由施工用火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协商。
制定用火措施,填写“用火作业票”,由施工单位、生产单位、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公司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或由其授权的负责人审批、签发“用火作业票”。
(三)三级用火作业的审批。
三级用火作业前,由施工单位填写“用火作业票”,制定用火措施;
用火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审查后,单位主管领导审批、签发“用火作业票”。
第七条 外来施工单位在用火管理范围内施工用火作业,应由工程项目的甲方负责部门提出申请,由所管辖区域的单位领导会同工程项目甲方负责人及施工单位负责人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监护人员并按等级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八条用火分析。
凡需要用火的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必须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要有分析数据,分析数据要填入“用火作业票”中,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指标为小于0.5℅为合格;
爆炸下限小于4℅时,指标为小于0.2℅为合格。
第九条用火作业的基本原则
(一)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入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分析合格后,如超过一小时才用火,必须再次进行用火分析;
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二)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动可不动的用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三)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票”。
(四)一张“工业用火申请报告”只限一处用火点,实行一点(一个用火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得用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点用火。
(五)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7天。
固定用火点每半年由安全监督部门组织消防等单位检查认定一次。
(六)装置进行大、中修时,要将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全部送至装置外的罐区,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
(七)进设备内部用火,必须同时遵守《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高处作业用火,必须同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八)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第十条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
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工业用火申请报告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
安全监督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
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工业用火申请报告”,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用火作业人员的资格与权限
(一)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焊接工种作业证;
(二)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
(三)用火作业人员对不符合“三不用火”原则的用火要求,有权拒绝用火。
第十二条用火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一)用火监护人资格。
用火监护人必须有岗位操作合格证;
必须了解用火区域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
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
必须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二)用火监护人培训。
用火监护人应参加由安全管理部门培训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
(三)用火监护人的职责。
用火监护人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
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
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
监火时要佩戴明显标志;
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
(四)用火监护人的权限。
当发现用火部位与工业用火申请报告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
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
对用火不执行“三不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第十三条生产装置、要害部位及罐区维修的临时用电,电管部门可根据批准合格的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办理要符合《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等生产区域的规定
(一)进入生产区域的机动车辆必须车况良好,带有车辆防火措施。
(二)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作业,必须由车辆所在单位提出车辆进入区域作业申请书;
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行车路线,对车辆状况和驾驶员持证情况进行检查审定后进入。
(三)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运行的易燃易爆生产区域。
第十五条用火作业许可证(用火作业许可证)
(一)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随意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报管。
(二)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1年。
第十六条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法规执行。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减少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发生,确保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同时也适用于进入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高处作业分为四级:
高处作业高度在2—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15米,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30米,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第四条进行二级、三级、特级高处作业时,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高处作业许可证由作业负责人负责填写,现场主管安全领导或工程技术负责人负责审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未办理作业许可证,严禁进行二级、三级、特级高处作业。
第五条高处作业许可证最长有效期7天,一个施工点一张作业许可证。
保存期为一年。
第六条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七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进行高处作业。
第八条安全带必须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
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
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
严禁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
第九条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及设备的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
如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在六级风以上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要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第十条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
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吊架、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和安全带等,跳板必须符合要求,两端必须捆绑牢固。
作业前,应仔细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
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第十一条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必要时要设安全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
工具应放入工具套(袋)内,有防止坠落的措施。
在同一坠落平面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高处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
第十二条梯子不得缺挡,不得垫高使用。
梯子横挡间距以30厘米为宜,下端应采取防滑措施。
单面梯与地面夹角以60—70度为宜,禁止二人同时在梯上作业。
如需接长使用,应绑扎牢固。
人字梯底角要拉牢。
在通道处使用梯子,应有人监护或设置围栏。
第十三条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
高处作业人员不得坐在平台边缘、孔洞边缘和躺在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
楼板上的孔洞应设坚固的盖板或围栏。
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条件下,严禁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撑、檩条、挑架、挑梁、砌体、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
30米以上的特级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有专人负责的通讯装置。
第十四条非载人罐笼严禁乘人。
高处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不得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登。
第十五条因事故或灾害需进行特殊高处作业,包括强风、异温、雨天、雾天、夜间、带电、悬空和抢救高处作业,要制定作业方案并经现场主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与主管领导审批。
紧急情况为抢救人员时,可由施工负责人或其他领导在保护救护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口头批准,作业后立即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法规执行。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同时也适用于进入以上单位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管理范围为各部门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第四条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一)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