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与屋建筑相关标准及强制性条文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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斜槎高度不得超过一步脚手架的高度。
(4)6.1.8承重墙体使用的小砌块应完整、无破损、无裂缝。
(5)6.1.10小砌块应将生产时的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
(6)6.2.1小砌块和芯柱混凝土、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7)6.2.3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
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斜槎高度。
施工洞口可预留直槎,但在洞口砌筑和补砌时,应在直槎上下塔砌的小砌块孔洞内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20(或Cb20)的混凝土灌实。
(8)7.2.1挡土墙的泄水孔当设计无规定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泄水孔应均匀设置,在每米高度上间隔2m左右设置一个泄水孔;
⑵泄水孔与土体间铺设长宽各为300㎜、厚200㎜的卵石或碎石作疏水层。
(9)7.2.1石材及砂浆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0)8.2.1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和设置部位应符合设计要求。
(11)8.2.2构造柱、芯柱、组合砌体构件、配筋砌体剪力墙构件的混凝土及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12)10.0.4冬期施工所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石灰膏、电石膏等应防止受冻,如遭冻结,应该融化后使用;
⑵拌制砂浆用砂,不得含有冰块和大于10㎜的冻结块;
⑶砌体用块体不得遭水浸冻。
(二)、《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
本规范分7章、1个附录,共104条,其中强制性条文:
1条。
6.1.2混凝土拌合物在运输和浇筑成型过程中严禁加水。
(三)、《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50496—2009
本规范分6章、3个附录,共86条,其中强制性条文:
2条。
(1)4.2.2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强度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水化热等性能指标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检。
(2)5.3.2模板和支架系统在安装、使用和拆除过程中,必须采取防倾覆的临时固定措施。
(四)、《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50—2010
本规范分22章、22个附录,共436条,其中强制性条文:
34条。
(1)4.1.1结构加固工程用的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见证取样复验。
其品种和强度等级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及设计的规定;
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99等的要求。
加固用混凝土严禁使用安定性不符合的水泥,含氯化物的水泥、过期水泥和受潮水泥。
检查数量:
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同一次进场的水泥,以30t为一批(不足30t,按30t计)每批见证取样不应少于一次。
检查方法:
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2)4.1.2普通混凝土中掺用的外加剂(不包括阻锈剂),其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及《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的要求。
结构加固用的混凝土不得使用含有氯化物或亚硝酸盐的外加剂;
上部结构加固用的混凝土还不得使用膨胀剂。
必要时,应使用减缩剂。
按进场的批次并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检验方法:
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包括与水泥适应性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3)4.2.1结构加固用的钢筋,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钢筋进场时,应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
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
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GB13014、《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5224等的规定,见证取样作力学性能复验,其质量除必须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强度检验实测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规定;
⑵对受力钢筋,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采用再生钢筋和钢号不明的钢筋。
(4)4.2.2结构加固用的型钢、钢板及其连接用的紧固件,其品种、规格和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紧固件机械性能》GB/T3098以及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严禁使用再生钢材以及来源不明的钢材和紧固件。
型钢、钢板和连接用的紧固件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等的规定见证取样作安全性能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设计和合同的要求。
检查数理:
按进场的批次,逐批检查,且每批抽取一组试样进行复验。
组内试件数量按所执行试验方法标准确定。
检查产品合格证、中文标志、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5)4.2.3预应力加固专用的钢材进场时,应根据其品种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GB/T13014、《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GB/T5223、《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5224、和《碳素结构钢》GB/T700、《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等的规定,见证取样作力学性能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6)4.2.5绕丝用的钢丝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一般用途低碳钢丝》GB/T343中关于退火钢丝的力学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其复验结果的抗拉强度最低值不应低于490Mpa。
注:
若直径4㎜退火钢丝供应有困难,允许采用低碳冷拔钢丝在现场退火。
但退火后的钢丝抗拉强度值应控制在(490~540)Mpa之间。
按进场的批号,每批抽取5个试样。
按现行国家标准《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GB/T228规定的方法进行复验,同时,尚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
(7)4.2.6结构加固用的钢丝绳网片应根据设计规定选用高强度不锈钢丝绳或航空用镀锌碳素钢丝绳在工厂预制。
制作网片的钢丝绳,其结构型式应为6×
7+IWS金属股芯右交互捻小直径不松散钢丝绳,或1×
19单股左捻钢丝绳;
其钢丝的公称强度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的规定值。
钢丝绳网片进场时,应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不锈钢丝绳》GB/T9944和行业标准《航空用钢丝绳》YB5197等的规定见证抽取试件作整绳破断拉力、弹性模量和伸长率检验。
其质量必须符合上述标准和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的规定。
按进场批次和产品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查产品质量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单股钢丝绳也称钢绞线,但不得擅自将6×
7+IWS金属股芯不松散钢丝绳改称为钢绞线。
若施工图上所写名称不符合本规范规定,应要求设计单位和生产厂家书面更正,否则不得付诸施工。
(8)4.3.1结构加固用的焊接材料,其品种、规格、型号和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焊接材料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碳钢焊条》GB/T5117、《低合金钢焊条》GB/T5118等的要求进行见证取样复验。
复验不合格的焊接材料不得使用。
应按产品复验抽样规定(本规范附录D)执行。
检查产品合格证、中文标志及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9)4.4.1加固工程使用的结构胶粘剂,应按工程用量一次进场到位。
结构胶粘剂进场时,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人员对其品种、级别、包装、中文标志、产品合格证、出厂日期、出厂检验报告等进行检查;
同时,应对其钢-钢拉伸抗剪强度、钢-混凝土正拉粘结强度和耐湿热老化性能等三项重要性能指标以及该胶粘剂不挥发物含量进行见证取样复验;
对地震设防裂度为7度以上地区建筑加固用的粘钢和粘贴纤维复合材的结构胶粘剂,尚应进行抗冲击剥离能力的见证取样复验;
所有复验结果均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及本规范的要求。
检验数量:
按进场批次,每批号见证取样3件,每件每组分称取500g,并按相同组分予以混匀后送独立检验机构复检。
检验时,每一项目每批次的样品制作一组试件。
在确认产品批号、包装及中文标志完整的前提下,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日期、出厂检验报告、进场见证复验报告,以及抗冲击剥离试件破坏后的残件。
(10)4.4.5加固工程中,严禁使用下列结构胶粘剂产品:
1)过期或出厂日期不明;
2)包装破损,或中文标志、产品使用说明书为复印件;
3)掺有挥发性溶剂或非反应性稀释剂;
4)固化剂主成份不明或固化剂主成份为乙二胺;
5)游离甲醛含量超标;
6)以“植筋-粘钢两用胶”命名。
过期胶粘剂不得以厂家出具的“质量保证书”为依据而擅自延长其使用期限。
(11)4.5.1碳纤维织物(碳纤维布)、碳纤维预成型板(以下简称板材)以及玻璃纤维织物(玻璃纤维布)应按工程用量一次进场到位。
纤维材料进场时,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人员对其品种、级别、型号、规格、包装、中文标志、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等进行检查,同时尚应对下列重要性能和质量指标进行见证取样复验:
1)纤维复合材的抗拉强度标准值、弹性模量和极限伸长率;
2)纤维织物单位面积质量或预成型板的纤维体积含量;
3)碳纤维织物的K数。
若检验中发现该产品尚未与配套的胶粘剂进行过适配性试验,应见证取样送独立检测机构,按本规范附录E及附录N的要求进行补检。
检查、检验和复验结果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按进场批号,每批号见证取样3件,从每件中,按每一检验项目各裁取一组试样的用料。
在确认产品包装及中文标志完整性的前提下,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对进口产品还应检查报关单及商检报告所列的批号和技术内容是否与进场检查结果相符。
①纤维复合材抗拉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定向纤维增强塑料拉伸性能试验方法》GB/T3354测定,但其复验的试件数量不得少于15个,且应计算其试验结果平均值、标准差和变异系数,供确定其强度标准值使用;
②纤维织物单位面积质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增强制品试验方法第3部分:
单位面积质量的测定》GB/T9914.3进行检测;
碳纤维预成型板材的纤维体积含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碳纤维增强塑料体积含量检验方法》GB/T3366进行检测;
③碳纤维织物的K数应按本规范附录M制定。
(12)4.5.2结构加固使用的碳纤维,严禁用玄武岩纤维、大丝束碳纤维等替代。
结构加固使用的S玻璃纤维(高强玻璃纤维)、E玻璃纤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