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房产税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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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房产税Word格式.docx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

(1-10%或30%)×

税率(1.2%)

(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

税率(12%)

征收期限

房产税征收期限可结合房屋情况咨询当地房管部门或税务部门。

房产税征收时间是多少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所以,各城市的征税时间并不一致。

[2]

征收对象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

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

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

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负有缴纳房产税义务的单位与个人。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因此,上述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房产税的纳税人。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

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5.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

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6.产权属于集体所有制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籍个人、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所拥有的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征收税率

1.按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

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一、本次房产税试点的区域有哪些?

本次房产税试点的区域为主城九区,包括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含北部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本次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政策的征收对象包括哪些住房?

本次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政策的征收对象包括以下三类住房:

一是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二是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

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三是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

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三、什么是独栋商品住宅?

独栋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在国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独立、单栋且与相邻房屋无共墙、无连接的成套住宅。

四、在重庆市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具体指什么?

无户籍是指无重庆市户籍,无企业是指在重庆市无独资、绝对和相对控股的经营实体,无工作是指不在重庆市的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团体,各类企业等经营实体就业。

五、主城九区年度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如何计算?

主城九区年度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是指对主城九区全年交易的各类新建商品住房按建筑面积统计的平均成交价格,由国土房管部门于次年1月在其网站上公布。

六、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如何确定?

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按照我市国土房管部门公布的上两个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均价算术平均计算。

即:

 

在2011年1月28日-12月31日之间,凡购买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在9941元/平方米(含)以上的住房均属征收对象。

七、房产税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本次房产税税率采取分档税率:

一是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

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

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二是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八、应税住房免税面积是如何规定的?

纳税人在《暂行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

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

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扣除,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一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其中:

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暂行办法》施行前的独栋商品住宅,允许纳税人选择一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九、扣除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如何认定家庭情况?

按《暂行办法》规定,家庭是指由应税住房的纳税人和与其共同户籍的家庭成员组成的家庭。

十、如果第一套应税住房不足100平方米,第二套应税住房是否可继续享受抵扣其不足100平方米的面积?

不能,按《暂行办法》规定,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十一、应纳税额的计算方式是什么?

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交易单价×

税率

其中:

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免税面积

举例:

1、存量独栋商品住宅应纳税额计算。

假设某家庭拥有的第一套存量独栋商品住宅建筑面积为400平方米,交易单价为16000元/平方米,其纳税额为:

(400-180)×

16000×

1%=35200元

2、新购高档住房纳税额计算。

假设某家庭在2011年1月28日-12月31日之间,新购了一套符合扣除免税面积的应税住房,其建筑面积为180平方米,交易单价为10000元/平方米,其纳税额为:

(180-100)×

10000×

0.5%=4000元。

3、应税普通住房纳税额计算。

假设在2011年1月28日-12月31日之间的应税普通住房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交易单价为7000元/平方米,其纳税额为:

80×

7000×

0.5%=2800元

十二、应税住房纳税在以后年度征税时或产权转让后是否重新确定计税依据?

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

应税独栋商品住宅和新购高档住房在以后年度纳税或产权转让时,其计税交易价和税率不变,仍按首次确定的计税交易价和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转让后,仍属征税对象的,根据新的交易价确定税率并计算应纳税额。

十三、应税住房什么时间开始计税?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计税时间从取得应税住房产权的次月起。

税款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十四、个人房产税缴纳时间及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个人住房房产税按年征收,在每年的10月1日至10月31日由纳税人申报缴纳。

应税住房转让的,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一并征收当年个人住房房产税。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地点为住房所在地。

纳税人有多处应税房产,且又不在同一地方的,应按住房的坐落地点,分别向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十五、新购新建商品住房为装修房的,这部分价值是否扣除?

新购新建商品住房为装修房的,这部分价值在计税时予以核定扣除。

十六、哪些应税住房不予扣除免税面积?

1、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不予扣除。

2、纳税人家庭拥有的第二套(含)以上的应税住房不予扣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房产税是以《暂行办法》确定的住房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第二章 

试点区域

第三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在主城九区行政区域范围征收,即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含北部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章 

第四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

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以上的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

第四章 

纳税人

第五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

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第五章 

计税依据

第六条 

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待条件成熟时按房产评估值征税。

凡纳入征收对象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暂行办法》规定征收缴纳房产税,不再以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第七条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产权是否转移、变更均属征税对象,其计税房产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第六章 

第八条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

3倍(含)至4倍的,税率为1%;

4倍(含)以上的税率为1.2%。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第七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九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第十条 

免税面积的计算。

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一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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