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旅游景区应急预案备案word版本 11页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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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政府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各类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和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增强整体防范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促进旅游业安全、有序、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编制原则

  1.2.1以人为本,救援第一。

在处置旅游突发事件中以保障旅游者等生命安全为根本目的,尽一切可能为旅游者等提供救治、救援和救助。

  1.2.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以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和救援队伍的作用。

  1.2.3属地救护,就近处置。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发生地县区政府负责相关应急救援工作,动员一切力量,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2.4及时报告,信息畅通。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旅游突发事件报告时,应在第一时间向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报告,或边救援边报告,及时处置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1.3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旅游局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河源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或本市旅行社组团外出游览而发生的各类旅游突发事件。

  本预案指导全市的旅游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5旅游突发事件分类

  旅游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以下五类:

  1.5.1自然灾害导致的旅游者伤亡及财产损失事件,包括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水旱灾害等。

  1.5.2事故灾难导致的旅游者伤亡及财产损失事件,包括火灾事故、交通客运事故、公共设施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1.5.3公共卫生事件导致的旅游者伤亡事件,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旅游者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1.5.4社会安全事件导致的旅游者伤亡事件,包括重大涉外旅游突发事件、港澳台和外国旅游者伤亡事件、旅游节庆活动中发生的人员伤亡事件等。

  1.5.5上述突发事件导致的旅游者滞留时间过长、投诉或上访人数过多、影响较大的其它事件。

  1.6旅游突发事件分级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按其性质、旅游者伤亡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IV级)四级。

  1.6.1特别重大(Ⅰ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20人以上重伤或10人以上死亡,或一次造成超过8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造成10人以上中毒死亡。

  1.6.2重大(Ⅱ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10至19人重伤或5至9人死亡,或一次造成50至79人严重食物中毒或造成5至9人中毒死亡。

  1.6.3较大(Ⅲ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5至9人重伤或1至4人死亡,或20至29人被困,或一次造成20至49人严重食物中毒或1至4人中毒死亡。

  1.6.4一般(IV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1至4人重伤,或19人以下被困,或一次造成19人以下食物中毒。

  2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市应急指挥部

  设立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领导、市旅游局及相关部门组成,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负责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工作,对本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统一指挥;

市政府协调此项工作的副秘书长、市旅游局局长任副总指挥,负责协助总指挥做好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处置应急事件,监督检查责任制落实情况。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旅游局负责。

  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本市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旅游突发事件的具体应对工作;

决定旅游突发事件的处置办法和应对措施;

指挥、协调旅游突发事件的处置,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2.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研究制定全市旅游突发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修订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组织指挥、处置旅游突发事件;

指导各县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机构开展旅游突发事件的相关应对工作;

分析、总结全市年度应对旅游突发事件工作;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决定本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2.3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2.3.1市旅游局:

负责牵头落实旅游突发事件的预警机制、处置措施和信息沟通。

  2.3.2市委宣传部:

负责旅游突发事件的对外新闻发布工作。

  2.3.3市公安局:

负责旅游突发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2.3.4市民政局:

协助做好旅游突发事件中死亡人员遗体处理、殡葬等相关工作。

  2.3.5市财政局:

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资金的筹集、保障与监督工作。

  2.3.6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在旅游突发事件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本市道路、公路、桥梁的抢修与恢复工作;

负责在旅游突发事件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2.3.7市卫生计生局:

负责提供旅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组织医疗卫生单位对旅游突发事件中伤病人员开展紧急医疗救援。

  2.3.8市质监局:

负责对各类游乐场所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参加相关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工作。

  2.3.9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对旅游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依法组织查处和重大活动(根据市政府安排)食品餐饮安全保障工作。

  2.3.10市安全监管局:

负责依法组织对本市旅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3.11市外事侨务局:

负责协助开展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涉及外籍和港澳人员、机构的相关工作;

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协助市委宣传部确定对外新闻发布口径,协助处理涉及外国及港澳记者应对的相关工作。

  2.3.12市信访局:

负责提供涉及旅游突发事件的上访信息,协助处置因旅游突发事件引起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2.3.13市气象局:

负责提供陆地和水上旅游气象预报信息,协助做好旅游突发事件处置的气象信息保障工作。

  2.3.14市公安消防局:

负责对涉及消防的旅游突发事件的救援抢险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4县区应急机构和机制

  根据本预案,各县区应建立健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机构,指导各旅游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机构及应急机制。

  各县区应根据本县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完整、健全的旅游救援体系,确保在发生旅游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熟练应对和处置,并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各县区负责组织处置发生在本县区的一般、较大旅游突发事件,并协助处置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

  3预警

  3.1预警分级

  根据旅游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一般将旅游安全预警级别分为四级: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予以标示。

  红色旅游预警——建议不要前往该目的地旅游;

  橙色旅游预警——建议重新考虑前往该目的地旅游的必要性,避免不必要的旅游;

  黄色旅游预警——建议高度关注旅游目的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影响旅游安全的因素;

  蓝色旅游预警——建议关注旅游目的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影响旅游安全的因素。

  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对旅游突发事件预警级别进行研判,橙色以上预警需报市政府进行研判。

  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进行研判的过程中应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并且参考国内外以往旅游突发事件预警及处理案例,力求进行准确的预警。

  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各县区旅游突发事件预警工作机构及时、持续地跟踪旅游突发事件的发展和演变,及时做好对旅游预警工作得失的记录和备案,不断摸索和改进旅游突发事件识别模式、预警机制和预警手段。

  3.2预警发布

  旅游突发事件预警发布的内容包括旅游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区域或场所、时间、影响范围及应对措施等。

  主要发布途径有电视、广播、报纸、手机短信、各类公共显示屏等。

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针对性的告知方式,必要时,旅行社、旅游景区、星级饭店等旅游企业要对本企业接待的相关旅游者进行告知。

  蓝色预警和黄色预警,由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县区政府发布,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橙色预警,由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经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批准后由指挥部发布,报市应急办备案。

  红色预警,由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经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由指挥部发布,报市应急办备案。

  3.3预警响应

  3.3.1当预警级别为四级时,各级旅游应急机构应密切关注相关动态,或采取相关保障措施。

  3.3.2当预警级别为三级时,各级旅游应急机构及应急指挥部的相关职能部门应高度关注相关动态,并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3.3.3当预警级别为二级和一级时,各级旅游应急机构及应急指挥部的相关职能部门应高度关注相关动态,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需要应采取以下措施:

及时向社会宣传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防常识和安全提示;

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旅游事件危害的旅游者和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调集所需物资和设备;

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措施。

  3.4预警解除

  蓝色预警和黄色预警,由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县区政府解除预警,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橙色预警,由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解除建议,经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批准后由指挥部解除,报市应急办备案。

  红色预警,由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解除建议,经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由指挥部解除,报市应急办备案。

  4应急响应

  在实施应急响应时,按照自下而上的原则,各旅游企事业单位、县区旅游应急机构、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旅游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的分级响应,启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向上一级报告。

  4.1基本响应

  当确认旅游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并造成人员伤亡时,事发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旅游企事业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机制,做出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4.2分级响应

  4.2.1IV级响应

  县区政府旅游应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应急机构主要领导立即到达事发现场组织协调救援;

调集救援所急需的物资和设备,迅速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组织协调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及时向公众发出提示或避险警告,并采取其它必要的处置措施;

及时向上一级报告。

  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应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主要负责人迅速到达事发现场组织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开展自救互救,妥善安置受影响旅游者,并采取其它必要的处置措施。

  4.2.2Ⅰ级或Ⅱ级、Ⅲ级响应

  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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