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5156345 上传时间:2022-10-28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0.9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文档格式.docx

《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文档格式.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文档格式.docx

特殊情况,学校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四条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1年(至毕业时间不足1年的学生留校察看期限至其毕业离校之日),从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留校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降低一级处分;

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降低一级处分。

但经教育不改或继续违反校规校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管理秩序者,学校给予以下处分:

(一)发表文章或在公共场所发表演说,散发传单,或采用张贴大小字报、标语等手段来传播政治谣言,侮辱或诽谤他人,攻击党和政府,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非法游行、示威、集会,扰乱、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经劝阻能停止活动、解散队伍的,给予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及过激行为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若不听劝阻,给予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及过激行为者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经学校核准登记的社团必须解散,否则对其组织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以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活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及过激行为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及过激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一般成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学校的管理秩序和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利用网络、电话、信函以及各种宣传媒体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利用网络、电话、信函以及各种宣传媒体制作、复制、传播危害社会治安信息,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进行恐吓、谩骂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参与非法传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令、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判劳动教养、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或刑事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行政机关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令法规,被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但不予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七条违反国家、地方和学校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者,视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网络系统功能或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IP地址或邮件地址,冒用他人名义行事,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教唆攻击、入侵系统者,以及对计算机系统进行试探攻击且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使用软件或硬件手段盗取他人口令,盗用他人账号入侵系统,侵犯他人隐私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打架斗殴,结伙斗殴、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或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打架斗殴:

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或动手打人未致伤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致使他人受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结伙斗殴:

参与结伙斗殴者,给予记过处分;

策划、组织、指使、煽动斗殴者或引领校外人员来校肇事打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使用凶器打架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上述行为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除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外,还应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九条以各种手段非法侵占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公私财物,一次作案且总价值不满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多次作案或总价值在500元(含)以上或影响较坏、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比照以上规定从重处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不当占有遗失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违法犯罪者放哨,提供信息及作案工具,或有掩盖犯罪事实、窝藏赃款赃物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伪造、涂改、转借、盗用证件或材料,冒领他人钱物或假冒身份实施其他诈骗行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损坏财物的价值给予以下处分:

(一)损坏价值不足500元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损坏价值500元(含)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打麻将、赌博(含变相赌博)或为上述行为提供条件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凡在校园内打麻将,除没收麻将之外,第一次给予记过处分,第二次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不论以任何形式赌博者,除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外,初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打麻将或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与参与者相同处分。

(四)带进外校人员打麻将者,给予记过处分;

带进校外人员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利用网络进行赌博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观看、制作、传播、贩卖反动、淫秽物品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观看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等,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传阅、制作或出租、贩卖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利用网络制作、存储、传播淫秽色情电子出版物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查阅、存储淫秽色情电子图、文、游戏程序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猥亵、调戏、侮辱异性等流氓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接受、提供、介绍或容留色情服务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有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对违反《暨南大学学生婚育管理和服务暂行规定》的学生,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走私、贩私和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走私、贩私物品价值不满5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价值在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贩卖、转卖国家禁贩商品(如非法书刊、音像制品等)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六条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或阻碍学校正常管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以及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校园管理规定,扰乱教学、科研、生产、工作秩序,扰乱课堂、宿舍、体育场地、饭堂等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火种,酗酒闹事、砸酒瓶等,有上述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任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故意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造成不良后果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有提供伪证、伪造证明、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侮辱、辱骂、恐吓、殴打教师或学校管理人员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造成损害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禁止学生在校内非法持有和使用枪械、管制刀具和盐酸、硫酸等烈性化学品及其他危险品。

违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严禁吸毒、贩毒,违者一律开除学籍。

第二十条因违反安全法规和规程,不按规章制度办事,酿成事故或引发火灾,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一条对于第五条至第二十条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学生宿舍规定者,按照《暨南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若学生宿舍管理规定与本规定有出入,则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在校无故旷课,根据下列情形给予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1~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1~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1~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41~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51学时及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考试中有下列违反考试纪律行为之一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考试开始以后,未将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等资料或未经允许携带的计算器、电子词典等辅助工具放到指定地点的,给予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考试开始以后,未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放到指定地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不服从监考人员指令的,给予警告处分;

(四)考试中交头接耳或擅自传递考试用品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经提醒不改正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总结汇报 > 学习总结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