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办法蔚县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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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管理原则)业主缴存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缴存的维修资金属于售房单位所有。

维修资金实行统一归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房屋所有人集体决策、政府职能部门监督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缴存

第五条(代管单位)购房人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缴存的维修资金,按有关规定由县房地产管理交易处代管。

县房地产管理交易处根据各住宅区提供的维修资金明细册,经核实后按各住宅小区、幢、单元、业主的程序建立业主个人编码,并将编码和帐面情况与各住宅小区物业或管理责任单位联网,以供查阅核对。

第六条(帐户设立)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由县房地产管理交易处委托本地商业银行,作为本县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

维修资金建帐,分别按行政区、住宅小区、幢、单元、每个住户的程序建帐,核算到户,按规定计息。

第七条(缴存标准)维修资金按下列规定缴交:

(一)多层住宅为每平方米70元;

(二)高层住宅(带电梯的多层住宅)为每平方米110元;

(三)非住宅(公寓、办公用房、商业用房等)为每平方米130元;

(四)别墅为每平方米80元;

(五)独立地下室、车库为每平方米40元。

第八条(缴存办法)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维修资金由县房地产管理交易处负责组织直收。

购房人或开发商应在办理房屋确权手续前,到县房地产管理交易处设立的维修资金缴交点,按规定的标准一次性缴纳维修基金,领取“河北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收据”。

该“收据”作为办理房屋交易、确权办证时查验有效凭证和记录个人缴纳维修资金凭据。

已售公有住房在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资金,售房单位应全额移交到县房地产管理交易处开设的维修资金专户存储。

其它部门代管的维修资金,按有关规定划转到县房地产管理交易处开设的维修资金专户存储。

按规定从供暖费中提取的锅炉、锅炉房折旧费,应纳入维修资金管理,存入县房地产管理交易处开设的维修资金专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单独设帐,按本办法管理使用。

第九条(补交办法)本办法颁布前,已交存部分维修资金的小区,继续沿用原政策规定执行。

已出售的公有住房,按售房款总额的30%比例,由售房单位一次性补交。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资金用途)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房共用部位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中修、大修及更新改造工程,不得挪作他用。

在保证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县房地产管理交易处可将部分维修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

维修资金存储每季结息一次,按规定计入业主帐户。

增值收益部分单独设帐。

维修资金管理费用由县房地产管理交易处按规定从增值收益中提取使用,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管理费用主要用于维修资金管理必要的办公费用开支,单设帐户、单独核算。

利用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税后所得纯收益,应存入维修资金专户,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并单独设帐,专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其回收残值应计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一条(业主决策)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单位应当每年年底将下一年度物业维修工程计划、概(预)算和费用分摊明细提交给本住宅区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在1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进行审议。

涉及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维修工程,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表决通过。

涉及部分幢、单元、楼层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由所涉及范围内的业主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通过后形成会议纪要,由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单位报县房地产管理交易处审核。

业主大会如不同意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的,应在业主大会后5日内,将书面意见通知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单位。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改造的,按照省、市相关规定列支专项维修资金。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企业或房屋管理单位应将维修工程计划、概(预)算、费用分摊到住户明细等,在工程所涉及区域内予以公告,并向所涉及的业主书面征求意见,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通过后实施,同时,将书面征求意见表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选择施工单位)业主委员会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组织施工及验收等。

其中大修或更新改造工程必须选择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施工。

第十三条(费用支取)维修资金的支取,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维修资金使用时,由申请单位向县房地产管理交易处提出申请并办理,申请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蔚县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报表;

2.施工单位提供的维修方案、工程预算书、工程合同;

3.按幢建帐、按户分摊的明细表。

4.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和备案证明(复印件留存);

5.其他必要资料。

(二)县房地产管理交易处受理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后,应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核实内容:

1.使用维修资金的部位是否属住宅共用部位;

2.检查申报的项目是否超过保修期限;

3.核查预算报告的人工费用和材料价格是否合理;

4.核查分摊的范围和分摊的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5.核查业主及业主委员会意见是否真实。

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核手续。

(三)核实后同意实施的,申请单位为普通商品住宅的,则由县房地产管理交易处以书面形式通知开户银行将工程预算总额的40%做为预付款,拨到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单位的帐户上,由申请单位负责实施;

申请单位为原公房出售单位的,按以上程序办理预付款手续。

(四)实施中修、大修、更新、改造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委员会组织验收、审核工程费用等,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决算的审计,并将工程费用审核意见予以公示。

(五)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单位,将由业主委员会签字的工程决算书、工程费用审核证明和质量验收合格证明,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报县房地产管理交易处核查。

(六)县房地产管理交易处收到材料后,核查符合规定程序要求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开户银行拨付剩余部分工程款。

第十四条(费用分摊)物业管理区域内楼房外的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费用由全体业主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楼内共用部位的维修费用由该楼全体业主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专属一个单元全体业主使用的共用部位维修费用,由该单元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专属一层楼房全体业主使用的共用部位维修费用由该层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未出售的商品房维修工程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单项及时分摊到户。

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单位应向县房地产管理交易处及开户银行提交按户分摊费用清单,由县房地产管理交易处和开户银行计入业主分户帐和单独帐目。

第十五条(帐目的核对和公开)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单位应向县房地产管理交易处及开户银行核对维修资金帐目,并将下列情况每年向业主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监督。

(一)维修资金交纳、使用和结存的金额;

(二)发生物业维修工程项目和费用以及按户分摊情况;

(三)维修资金使用和其它情况。

业主对公布维修资金情况有异议的,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可以向县房地产管理交易处和开户银行查询其帐户或分户帐的情况。

第十六条(维修资金续筹)当维修资金个人帐面余额不足首次归集额的30%时,业主委员会或房屋管理单位应提议续筹。

续筹标准及办法由业主大会研究决定,续筹金额一般由业主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分摊。

续筹金额不得低于首期缴存金额的50%。

续筹资金汇总后应及时交存到银行专户,计入业主明细帐户。

第十七条(变更处理)因买卖、赠与等发生住宅所有权转让的,住宅受让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房屋转让协议、维修资金过户协议到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单位办理更名手续。

因拆迁或其它原因造成住宅灭失的,业主应到县房地产管理交易处办理销户手续,提取个人帐户余额部分。

物业服务企业按程序更换时,其在使用的维修资金及有关资料等须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后,移交给新接管的物业服务企业,并报县房地产管理交易处备案。

第十八条(监督管理)县房地产管理交易处应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务部门有关规定。

县财政局和审计局要加强全县维修资金财务收支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维修资金专用票据按照政财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禁止行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单位,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所需费用自理,不得使用业主的维修资金。

由于人为造成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损坏而维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不得使用小区业主维修资金。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之约定,应由物业服务企业从物业服务费中支付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不准从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相关措施)新建商品房的购买人未按本办法规定缴存维修资金的,县房地产管理交易处不予办理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发放不动产登记证书。

业主未按本办法补交、续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管理单位可按规定采取相应的催缴措施。

已建立维修资金制度的小区业主,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前,应全额补交维修资金,未按本办法全额交纳维修资金的,县房地产管理交易处不予办理过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法律责任)维修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违反本办法挪用、截留、坐支或造成损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单位责任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房地产管理交易处违反本办法挪用维修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纠纷解决)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建设单位之间就维修资金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用语含义)

(一)物业管理区域:

是指房屋按照规划建设、相对封闭、共用设施设备界定清楚的住宅小区、商业区、工业区等。

(二)共用部位:

是指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电梯间、走廊通道等。

(三)共用设施设备:

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楼房内共用的排水管道、窖井、化粪池、落水管、电梯、绿地、道路、公共照明设施、垃圾箱、消防设施、天线、监控系统、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小区业主共有的供暖锅炉、二次加压水泵及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四)建筑面积:

是指住房建筑面积和分摊面积。

第二十四条(房屋维修分类)

(一)房屋小修工程:

是指凡以及时修复小损小坏,保持房屋原来完损等级为目的的日常养护工程。

综合年均费用为所管房屋时造价的1%以下。

(二)房屋中修工程:

是指凡需牵动或拆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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