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银行合同现在所用的了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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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方式:

通讯地址:

邮编:

收件单位名称:

收件人:

电话:

传真:

质权人:

中国民生银行(下称“民生银行”)

负责人:

动产保管人及监管方:

[](下称“保管商”)

鉴于:

[债务人名称]与民生银行已经签订编号为()年[]字第[]号的《合同》及其项下已经或即将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协议、承诺、有效凭证及其他文件(以下合称“主合同”),为保障主合同项下民生银行的全部债权,出质人自愿以其已经或/即将储存于保管商处的动产,向民生银行提供质押担保,保管商同意按本合同的规定承担责任。

因此,本合同三方经平等自愿友好协商,就有关事宜商定如下条款,承诺信守:

1质物

1.1出质人提供为民生银行所认可的质物,作为民生银行所提供授信的质押担保,由保管商按照本合同代理民生银行进行占有,履行监管责任。

1.2质物为出质人合法所有的商品,出质人应当提供足以证明质物所有权及数量、质量(品质)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报关单、货运单、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等),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因质物所有权的瑕疵给民生银行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质物质量隐蔽瑕疵给民生银行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出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3出质人应保证所提供质物,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无税务、海关、工商、商检以及环保等方面的法律瑕疵。

若质物出现上述法律上的瑕疵,民生银行有权立即停止出质人授信额度的使用,并要求出质人以及担保人立即偿还已使用的授信额度。

1.4出质人保证金(下称“保证金”)系指出质人在民生银行开立的帐号为[]帐户内所存资金,上述帐户开立后任何时候所收到的任何款项均作为保证金,为确保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履行主合同提供质押担保。

1.5质物的确定依据:

(1)出质人向民生银行签发《质物清单》(附件4-1),列明拟质押货物的品种、规格和数量等,以表示出质意向;

(2)民生银行与出质人共同在《查询及出质通知书》(附件4-2)上加盖专用印鉴后,向保管商发出查询,经保管商验明质物并在《查询及处置通知书(回执)》(附件4-2)加盖专用印鉴确认后,质押关系成立。

即质物以保管商加盖专用印鉴确认的《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回执)》所记载(下称“初始记载”)的质物为准;

(3)初始记载的质物出质后,民生银行将定期(每周□;

每两周□)会同出质人向保管商发出《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并经保管商加盖专用印鉴确认其中的记载内容(下称“定期记载”)。

初始记载的质物与定期记载的质物不一致的,以质押监管期间最近一笔定期记载的质物为准;

(4)定期记载的质物与保管商保管的质物不一致的,以质押监管期间最近一笔经保管商确认有效的《查询及出质通知书(附确认回执)》为基础,并以该通知书所确认库存质物的时间为起始,至民生银行行使质权或解除质押为止(下称“特定期间”),加上特定期间保管商确认有效的入库凭证所代表质物,减去有效的出库凭证所代表质物为准,即:

质物=最近一笔定期记载的质物+特定期间(∑入库凭证所列质物-∑出库凭证所列质物)

1.6在全部偿清授信协议项下的债务前,不论出质人是否置换、提货,质物的价值不得低于质物最低价值,质物最低价值由民生银行向保管商出具的《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附件4-4)确定,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中质物最低价值不得为零。

质物的品种和单价由民生银行向保管商出具的《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附件4-3)确定。

质物的价值由民生银行确定的单价乘以质物的库存数量确定。

1.7对质物的占有、监管,不影响、不抵消或不妨碍民生银行依据授信协议而享有的债权人的全部权利与地位。

本合同项下出质人义务的履行和责任的承担,并不意味着当然地豁免、降低、减少、抵消债务人在授信协议项下的义务、债务人所提供的其他担保责任和债务人的保证担保人的义务和责任。

1.8出质人以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质物,向民生银行提供质押担保。

质押担保的范围为民生银行在授信协议项下的全部债权(下称“被担保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协议项下和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质物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和所有其他应收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出质人欠缴保管商的监管费、仓储保管费等)。

2出质通知与印鉴式样

2.1质物设立质押时,出质人与民生银行共同向保管商发出《查询及出质通知书(附确认回执)》(附件4-2),将质物及设立质押的事实通知保管商。

保管商验收货物无误后予以确认,出具通知书回执并加盖专用印鉴,而后将该回执正本移交给民生银行。

自民生银行收到《查询及出质通知书(附确认回执)》正本之时起,视同质物已经移交给民生银行占有,民生银行即对该通知书所记载的质物享有有效的质押权。

2.2出质人、民生银行、保管商三方互留印鉴及签名式样(格式见附件4-6)。

3移交和监管

3.1自《查询及出质通知书(附确认回执)》到达保管商并经保管商确认、且民生银行收到确认回执正本之日起,质物移交至民生银行,由保管商代理民生银行占有质物,并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

3.2保管商同意在仓库或场地为民生银行进行监管。

3.3保管商确认,保管商对存放监管质物的场地或者仓库拥有使用权或者所有权。

若由于存放监管质物的场地或者仓库存在法律上的瑕疵造成民生银行的质押权落空,保管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4在监管期间,保管商承担如下监管义务与责任:

3.4.1按照合同法和保管合同妥善、谨慎处理质物,在质物可能出现变质或其他损坏、灭失风险等情形时,及时通知民生银行。

3.4.2接受民生银行对质物的勘验、检查、查询。

3.4.3按照民生银行的书面指示和本合同的约定给予出质人提货或换货,办理民生银行对质物的提货。

3.4.4审核质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保证提货、换货后剩余质物的价值符合本合同1.6款的规定。

3.4.5民生银行可随时要求保管商将库存质物的电子数据传送给民生银行,保管商可自行做好数据备份,在监管人员变动时及时通知民生银行。

民生银行接受该电子数据的指定邮箱为:

3.4.6保管商应当建立完善的出入库台帐登记记录,登记、核实出质人提货或换货后的质物最低价值是否符合本合同1.6款的规定。

3.4.7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合同法或行业惯例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与责任。

3.5保管商违反上述约定造成质物短损灭失,保管商承担质物短损灭失部分的赔偿责任。

3.6本合同项下质物占有、监管的存续期间,从质物由保管商代理民生银行占有、监管时开始,至民生银行通知保管商全部质物解除质押时终止,民生银行以《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见附件4-5)的形式通知保管商全部质物解除质押。

3.7占有监管期间,出质人应当按约定向保管商支付仓储保管、监管等费用,如出质人未按时支付上述费用,保管商有权向出质人行使追索权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可对不属于质物的货物行使留置权,但是,保管商不得因前述情形而对民生银行或/及质物的任何合法受让人(出质人除外):

(1)行使留置权、抵消权或抗辩权,

(2)要求其代偿债务人的债务或给予垫付、补偿或赔偿,或

(3)拒绝民生银行行使质权或拒绝质物受让人(出质人除外)的提货要求。

3.8出质人欠缴保管商监管费、保管费等相关费用超过个月的,保管商应及时通知出质人及民生银行,经向出质人催告日后仍未收回的,保管商书面告知民生银行及出质人后,民生银行为确保主协议项下债权应提前行使质权,保管商可终止监管责任。

4提货规定

4.1质物的价值超出《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规定的最低价值的,出质人就超出部分提货或者换货时,无需追加或补充保证金,可直接向保管商申请提货或换货,保管商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予以办理,并保证提货或换货后处于保管商占有、监管下的质物价值始终不得低于质物的最低价值。

4.2质物的价值等于质物的最低价值的,出质人应当事先向民生银行提出提货申请,并追加或补充相当于拟提质物价值()%的保证金,经民生银行核实保证金到帐后,向保管商签发调整后的《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下调质物最低价值。

4.3补充或追加的保证金数额所代表的提货价值,按照担保率的倒数关系计算,即提货价值=补充或追加的保证金数额×

1/质押率。

“质押率”是指风险敞口/质物最低价值×

100%,风险敞口是指民生银行在授信协议项下的主债权总额减去金钱、存款单、银行承兑汇票质押部分后的余额。

5价格规定

5.1质物单价按照民生银行送达出质人并保管商的最新《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列明的价格确定。

5.2当质物的现时市场价格与最新《质押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确定的质物价格相比较跌幅度大于%时,民生银行有权对质物的单价予以调整并要求出质人追加保证金或质押物。

出质人应在接到民生银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按照民生银行要求追加保证金或质物;

逾期未补或未补足的,视为出质人违约,民生银行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宣布授信额度提前到期,并要求提前偿还已使用额度。

6保险

6.1本合同项下质物的财产保险采用如下方式(以打√的□选项为准,其余□打Χ):

□出质人投保:

出质人应按民生银行的要求办理质物的全额财产保险并承担一切有关费用;

保险应以出质人为投保人,并以民生银行(保险标的的质权人)为被保险人或者注明民生银行为保险标的物的质权人且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下的一切应付款均应直接付给民生银行;

保险单正本及交费凭证等有关文件正本应交给民生银行保管。

□保管商统一投保:

保管商应根据民生银行认可的标准和险种对全部质物投保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保管商可将该部分费用计入仓储费内),在办理投保手续后,保管商应将保单正本移交给民生银行,经民生银行同意保管商也可只移交保单复印件(加盖保管商印章)但民生银行有权随时要求核对原件。

□本协议项下质物属于不易毁损灭失货物,不必投保;

由于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盗抢、意外事故等任何原因导致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均由保管商负责向民生银行赔偿,出质人承担连带责任。

6.2如果根据第6.1款的约定质物需要办理财产保险,则在质押期间,未经民生银行书面同意,有关的财产保险合同不得作任何修改、中止或终止,否则,民生银行除有权追究投保人的违约责任以外,同时有权(但无义务)自行选择保险公司和投保险种并办理有关保险手续,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7其它约定

7.1占有监管期间,民生银行有权要求出质人办理质物的保险,保险费用由出质人负担;

保险的被保险人和第一受益人为民生银行,保险单和保险合同由民生银行保管;

投保的险种为企业财产基本险和民生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险别,投保的价值不低于质物的价值,保险期限不得低于授信期限届满后三个月;

发生保险事故时,出质人、保管商应当及时通知民生银行;

保险赔偿金直接用于偿还民生银行在授信协议项下的债权。

7.2民生银行对债务人、出质人、保管商在本合同或授信协议项下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民生银行享有的权利,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民生银行依本合同、授信协议和有关法律规定应享有的一切权益、权利,不能作为民生银行对任何破坏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能视为民生银行放弃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7.3本合同项下的一切争议、纠纷,按照下列第项方式解决:

(1)向民生银行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______仲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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