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区商务委员会权力清单其他类事项23项Word文件下载.docx
《密云区商务委员会权力清单其他类事项23项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密云区商务委员会权力清单其他类事项23项Word文件下载.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每年组织对具有原油经营资格的企业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商务部。
【实施主体】密云区商务委员会
【流程】申请→补正→受理→初审→上报
【监督方式】投诉电话:
【职权名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
1、[部门规章]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法条内容:
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发卡企业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发卡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第九条规模发卡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规模发卡企业除外;
(二)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三)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
(四)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
(五)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第十条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合并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除外;
(五)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六)与售卡企业签订的协议文本及售卡企业清单;
(七)集团发卡企业提交集团股权关系说明;
品牌发卡企业提交企业标志、注册商标所有权或排他使用权证明。
【流程】申请→补正→受理→审查→决定
【职权名称】对典当企业(分支机构)进行年审
商务部公安部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第五十六条
商务部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行进行年审。
2、[其他规范性文件]
3、制定机关: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
第五章年审管理
第三十七条典当企业年审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地年审报告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报商务部。
第三十八条年审内容应包括下列重要事项:
(一)典当企业注册资本实收情况。
主要核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现象。
(二)典当企业资金来源情况。
主要核查有无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等违规行为。
(三)典当企业法人股东存续情况,法人股东工商年检情况,典当企业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情况。
主要核查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金额是否超过该股东的入股金额,典当行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四)典当业务结构及放款情况。
主要核查典当总额构成及其真实性,是否有超比例放款、超范围经营,尤其是有无发放信用贷款情况。
(五)典当企业对绝当物品处理情况。
主要核查绝当物品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超范围经营。
(六)当票使用情况。
主要核查典当企业的所有业务是否按规定开具了全国统一当票,是否存在以合同代替当票和“账外挂账”现象,是否存在自行印制当票行为,开具的当票、续当凭证与真实的质、抵押典当业务是否相对应。
(七)息费收取情况。
主要核查典当企业是否存在当金利息预扣情况,利息及综合费率收取是否超过规定范围。
(八)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情况。
主要核查是否存在私自变更或违规变更情况。
(九)典当企业有分支机构的,审计报告应包括企业本部、分公司分别及合并的财务报表。
分支机构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对分支机构具有监管责任。
第三十九条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年审报告书上出具初审意见。
对于年审结果,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予以公告。
年审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当企业定为A类;
年审中有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经处罚或整改得以改正的典当企业定为B类;
年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典当企业不得通过年审。
第四十条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对不同类别的企业采用分类管理,对A类企业给予扶持;
对B类企业加大监管、检查力度,对其变更、年审、主要股东参与新增典当行或分支机构设立采取更严格的监管。
3、[其他规范性文件]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典当行年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8〕20号)
4、[其他规范性文件]
《典当行年审办法》(国经贸综合[2002]1009号)
【流程】申请-受理-初审-报市商委
【职权名称】洗染业经营者的备案
1、[行政法规]
《洗染业管理办法》
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5号
2、[部门规章]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做好本市洗染业经营业备案的通知
京商交字[2009]52号
【流程】申请-受理-审批
【职权名称】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业务管理和统计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2、[行政法规]
《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外经贸技发[2001]604号)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服务外包统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10]880号)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全面下放我市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的通知》
5、[部门规章]
.《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商服贸函〔2015〕145号)
【流程】申请→补正→受理→审查→上报→决定(市级)→制作行政文书→告知/送达
【职权名称】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5号
四、严格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核查机制。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要严格执行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核查制度,为企业出具《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
海关总署
关于《商务部海关总署2016年第45号公告》执行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6号
1.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
【流程】受理-实地验厂-办理确认手续-交付
【职权名称】对粮油仓储单位的备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9年第5号令
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
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北京市粮食局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粮发〔2010〕90号
第四条市粮食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工作,建立统一的备案管理工作制度。
粮油仓储单位所在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工作。
【流程】受理→补正受理→审查→特别程序(现场踏勘)→备案→办结
【职权名称】对熏蒸作业的备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进行熏蒸作业的,应当制订熏蒸方案,并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粮发〔2016〕74号
第三条第一款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作业备案(以下简称“熏蒸备案”),是指粮油仓储单位在储粮熏蒸作业前,制订熏蒸作业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存案以备查考的过程。
【职权名称】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促销活动报告
1、[政府规章]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促销活动管理规定》
市政府令第207号
第八条 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以国家法定年节、开张、开张纪念等名义举办的促销活动,或者举办连续营业时间超过16小时的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开始7日前,将促销活动的期限、方式和规则、促销商品的范围等情况,按照下列规定书面报告:
(一)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向所在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二)连锁企业在全市或者部分区(县)范围内统一举办促销活动的,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流程】申请受理即决定
【职权名称】受商务部委托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九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
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第四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
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
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