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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__,男,19__年x月1x日生,汉族,住__市______x

韩__,女,19__年x月x日生,汉族,住__市滨______

山东__市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渤海五路__x。

__市__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渤海五路__x号。

__x,总经理。

__x,男,__x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__市滨城区黄河五路__x

__x,男,____年4月29日生,汉族,住__市滨城区北镇办事处__x

__x,男,____年9月11日生,汉族,住__市滨城区黄河八路____

刘__x,男,__x年5月9日生,汉族,住__市x区x路x号x号楼x单元x室。

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___(____)鲁商终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

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

(二)、(六)项之规定,特向最高人民___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再审事实和理由

“代__”是再审被申请人__x公司的法人股东(____投资有限公司)中的一名普通员工。

在借款人谢__与再审被申请人的商谈借款的过程中,代__的身份是受再审被申请人的安排的职员。

况且,代__本人没有巨额资金,假如代__有巨额闲散资金,完全可以与谢__自行___借款事宜,没有必要经过再审被申请人这一中介环节。

其实,涉案争议焦点之一就是要查明代__的资金,即可确定实际借款人是再审被申请人,代__只不过是再审被申请人的关联企业的一个职工。

___力进行民间借贷。

一审中,谢__、再审申请人均提交了需___调取代__资金的申请,并提供了详细账户,遗憾的是一审___拒绝调取。

二审中,再审申请人再次提交需___调取代__资金的申请,同样提供了详细账户信息,阐明了该证据为查明出借借款事实的关键证据。

再次遗憾的是,二审___拒绝调取。

关键证据“代__”资金账户问题,一、二审均未查清。

因案情复杂,再审申请人再次调查后,获取以下新信息证据:

再审被申请人__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__。

__又是____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之一。

____投资有限公司是再审被申请人__x公司的法人股东。

并迅速递交二审___,二审___没有开庭质证,武断作出不予采信的决定,致事实不清。

以未___的后借款合同变更___的原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法律效力值得商榷,一、二审判决也未作法律效力的认定。

原因是,在提供反___时,借款人谢__、韩__告知再审申请人已有房产抵押,房产价值远远大于借款数额,反___无风险。

基于信任,再审申请人才决定提供反___。

谢__、韩__借款数额巨大,如果知道房产随即将被解除抵押,再审申请人根本不会为其提供反___。

再审被申请人与谢__、韩__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权益。

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反___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依法不承担___责任。

综上所述,请最高人民___查清事实,依法改判再审申请人不承担___责任。

此致

最高人民___

__市____有限责任公司

____年12月26日·

申请人(原判被告、终审上诉人):

李介有,男,×

岁,汉族,农民。

住内蒙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

邮寄地址——。

被申请人(原判原告、被上诉人):

吴再富,男,×

岁,满族,村长;

邮寄地址:

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二街。

第三人:

荆树贵,男,×

岁,汉族,干部,住中和镇库堤河村一街。

申请事由:

再审申请人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呼盟中级___在内蒙高级___裁定指令再审情形下,做出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

理由如下:

本案三审判决的错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1项、2项、3项、4项、6项、10项、11项规定的:

有新的证据足以___原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据是伪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原判决遗漏以及第二款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再审的事由。

请求事项:

纠纷事实:

申请人与银行约定是70___土瓦结构房。

签定《抵押合同书》、《___契约》。

被申请人___后,索要115___临街的砖瓦结构___房;

不顾民事行为主体和约定标的,诉求___判给该房。

民案原判:

故意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用债务曲解立案、规避约定审理、做出与约定相悖的判决:

被告给原告倒出临街的土瓦结构房。

纠纷源之房产抵押买卖;

认定债务纠纷,没有证据证明。

署名潘振林、标明63___土草房的《房照》,来路不明;

村委会代签的日期是在此房___并且建成砖瓦结构房之后,是废弃无效证件;

不具证明力。

做定案依据未质证。

如此审判错误,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的2、3、4项规定情形“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以及“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民案终审:

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判决维持,违背《民诉法》第152条“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询问当事人”的法定程序。

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和第179条一款10项“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规定情形。

民案再终审:

对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足以___原判的关键证据仍不质证认证;

覆辙原判错误,主观臆断做出驳回再审诉求的判决。

综上所述:

两级___,对债务案的“两审一再”的审判,是在故意违背房产抵押买卖基本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情形下做出错误判决的。

被申请人,违背依法诉权,恶意诉求;

本诉与本诉之外均没有证据证明!

是以非常手段干扰破坏司法公正,陷无辜的申请人于诉讼中;

蒙受人生各方面的惨重损害与精神折磨。

由此造成的侵害必须赔偿。

恶意诉讼,___法理不容!

为有效制裁和遏制民事恶意行为,彰显正义维___律尊严;

故此依法诉求。

此致

再审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

(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住所、___;

法人或者其他___的,应写明单位的法定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责任人的姓名、职务及___)。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

(列法同上)

__×

(申请人名称)因与__×

(被申请人名称)__纠纷一案,不服__人民___于×

年×

月×

日作出的(____)__×

第__号民事判决(裁定),向人民___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___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___条第×

款第×

项(具体内容列明)

申请理由

人民___

申请人:

自然人签名或法人公章

×

______工程有限公司,地址:

__经济技术___区十三号街__号,法定代表人:

康__董事长,___机构代码证:

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一:

____建设集团有限公司__分公司,地址:

__省__市__大道__大厦四楼,企业负责人:

余__,___机构代码证:

被申请人二:

____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

__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51号__外经贸__厦14楼,法定代表人:

曾__x,___机构代码:

被申请人三:

__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地址:

__市__区新洋路___大厦,法定代表人:

__,___机构代码:

申请人不服__省__市中级人民___于____年6月25日作出的案号为(____)x中法民一终字第100号的民事___,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事实和理由:

首先,在____年10月10日申请人提交的《幕墙过程分部分项报验申请表》、《幕墙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经被申请人的监理机构__宏达过程顾问有限公司签收确认认可,被申请人三在该监理机构签收确认后也未曾提出任何的___,应视为对申请人幕墙工程的认可。

其次,在长达两年之久的施工过程中,被申请人的施工都是在被申请人三的监督下进行的,且其未曾提出任何___,也在积极配合申请人施工。

申请人自____年5月17日签订《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后参与__文化馆幕墙施工,并在____年5月竣工,在这两年的时间内,申请人一直积极参与工程的施工,并多次进行了工程的增补,而且每项工程的竣工均有向被申请人三和其监理单位申报验收,在这种情形下被申请人三是不可能不知道申请人承包了幕墙工程的施工,因此,对被申请人三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默认和许可,而并非违法分包,《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应属合法有效,综上,在不违反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情况下,应遵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认定该分包合同合法有效。

被申请人二系申请人一的总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应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申请人三作为本案的发包人,依据《最高人民___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___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___六条第二项: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___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的规定,被申请人三应对申请人一拖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首先,工程款的确定不是单方就可以确认的,申请人在竣工后已经多次向被申请人一请求对工程进行结算,但被申请人一一直不予结算。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见证据4《__市文化研究教育___中心幕墙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汇总表》),申请人已于____年12月15日向被申请人一提交了相关的结算资料,但至始至终被申请人一直无动于衷,既不对申请人提交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也不否认其真实性。

之后,申请人也多次向其表明支付剩余工程款的问题,其中证据可见申请人给被申请人一的《律师函》(备注:

上有林x的签收确认(字迹不清,暂时以x代之),但被申请人一以各种理由进行拖欠。

现申请人通过___起诉的方式,目的在于通过___的公权力对工程款进行强制确定,以便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三签订的《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第14条第14.2、14.3条款的约定,在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及相关竣工验收报告后,被申请人应在21日内___进行验收并提出修改意见,如未在规定的期限提出,即视为同意。

因此,依据《最高人民___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___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的规定,本案中的工程结算款完全可以参照申请人提交的《__市文化研究教育___中心幕墙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汇总表》进行结算。

最后,原审___直接适用《___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___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驳回申请人的诉求明显适用法律不当,上述规定适用于基本事实认定的举证,而在本案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一拖欠申请人工程款的事实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只不过在关于工程款数额的确定上双方无法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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